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一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4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最美的風景是人 – 街拍與肖像權、隱私權的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留多久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朋友在Facebook的照片、打卡未經同意標記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 親權與子女隱私權之衝突 父母可以查看子女的個人資料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蒐集個資時告知當事人的「目的」,是不是多多益善?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機關或企業可否利用公司人事資料提供內部通訊錄給全體同仁?
- 傳染病與前科資料 人資的個資法與就業歧視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父母向學校索取學生成績或其他校內表現記錄,學校該怎麼辦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取得政府機關或第三公證單位的認證,是否就能免於個資賠償責任?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知名作家摩鐵密會女主播、主播早有大眼帥哥男友、學長給學弟戴綠帽、主播男友也是劈腿來的……壹週刊星期三爆出一小段八卦,其他媒體在一天之內,就繼續挖掘出其他周邊「新聞」,除了新聞當事人的九把刀與主播外,連主播男友的全名、照片、畢業系級、職業也通通一起當作八卦花邊的一部份,供大家在假油新聞轟炸的疲憊中,享受探人隱私的「樂趣」。
然而,縱使九把刀與女主播是公眾人物,主播男友為什麼需要因為女友的行為,而一同被攤在新聞上被人指指點點呢?難道隱私權在碰到新聞自由的時候-即使只是八卦花邊新聞,也理所當然的應該退讓或受到限制嗎?
依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有與特定目的、法定情形,並履行告知義務,且未來只能在蒐集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新聞媒體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固然得基於新聞報導的特定目的,再基於第19條有關公共利益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的法定情形,直接或間接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且依第9條得例外不對當事人為任何告知。但縱使假定九把刀劈腿事件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可循前述途徑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且不用告知當事人,但可以「蒐集」個人資料,是否就表示可以像此次事件一樣在新聞媒體上大幅度地「利用」個人資料呢?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縱使合法蒐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也僅能在合乎比例原則、「必要」的範圍內加以利用,而所謂的必要,指的是「是否有將該資料揭露於眾才能達到新聞報導目的」,如果不揭露特定資料仍無礙達成新聞報導的目的,則任何的資料揭露,都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且即令是相關當事人自行公開於FB或其他社群網站之資訊、照片,個資法第19條亦將「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排除在可以合法蒐集的範圍,更遑論是後續的利用行為。
事實上,國內某大媒體業者,即曾經於酒駕新聞中,由於刊登了大幅、清晰的行為人照片,而被法院以「酒駕行為,並未造成他人之損傷,尚無指認之問題,此僅需就原告酒駕之犯罪事實予以報導,或非不得藉由將系爭照片作特殊處理,即可達到前開提醒、警惕之目的,實無將原告五官、髮型、衣著等特徵清晰可辨之系爭照片予以刊登之必要」為由,判決應對當事人為高額賠償。吾人亦應予肯定。
據上分析,各家媒體在作成相關報導時,九把刀及主播都是公眾人物,且為事件的當事人,本身當然較難透過個資法主張權利,不過,主播的男友無論其背景如何,都不適宜過度捲入此一新聞事件的報導當中,亦即,顯然不需要「揭露主播男友姓名、職業、學歷、相片」,也能達成相同的報導目的,最多就是點出該主播「有」男友的事實即為已足,任何關於主播男友個人資料揭露,於個資法上恐怕都有很高的違法疑慮,更遑論部分媒體甚至直接貼出這位倒楣男友的生活照供社會大眾「指認」,絕對是逾越個資法「公共利益」必要的利用範圍。
像本案中個資被不當的利用的情形,正是在這個資訊流動快速而難以控制的社會中,必須透過個資法確保資訊隱私權利的適例,也希望媒體及公眾能以此事件為戒,勿以維護「公共利益」、「善良風俗」之名,而行「窺探隱私」之樂。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