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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8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2)
肆、改進的可能-從領域整合的嘗試
以上有些原因可能不是我們所能避免,但只要我們認為法律制度無法根本性地拋棄,就應該不斷尋求改進的可能,而不是對這樣的現象僅止於觀察、理解而已,畢竟在現實中尋求更美好的境地是我們永應努力的目標吧。改善法規範與法理論膨脹與複雜化的問題,本文嘗試提出領域整合的想法,簡單地說,法律人應該注意,各法領域間可以,也應該有相同的思考方法、基礎概念,尤其具同質性之法領域,就該部分更應有共通的法理;把握共同的基礎,並將發展較前進的理論連結思考到其他領域,
倘能如此,對各法領域關聯性的掌握,減少在不同法領域重複摸索卻雜亂無章的可能,法規範間的相互整合,都將有所助益,達到簡化法理論、法規範的效果。不過這些空洞的說辭,如何在具體的法規範和法理論中去發覺、運用,其實才是本文認為最關鍵的地方,以下就將試舉幾個例子,對整合的需求及可能性略作說明:- 一、憲法v.s各法領域:憲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所有法規範莫不與憲法相關,以往因為憲法學不受重視,造成學習者對法律的思考欠缺憲法觀念,時至今日憲法漸受注目,不僅釋憲案大幅增長,各級法院的訴訟攻防也漸有憲法觀點出現(例如誹謗罪與言論自由之討論)。但要說憲法精神灌注到各法領域中,毋寧還相距甚遠。比較而言,行政法因為與憲法的相關性高,問題較小;民事訴訟法自邱聯恭教授以人民程序主體權貫串其理論以降,可謂有重大之發展,除在其法理根據中即表明來源於尊重人的尊嚴、國民主權及憲法上的人權保障外[1],更實質地顯現在其論述中,本文認為是憲法與民事訴訟法連結思考,同時也就可以說是領域整合的極佳範例;至於其他領域則相對落後,尤其刑事訴訟法充斥技術性的操作,學生深陷單一性同一性等等泥淖,幾不知讀刑訴所學何事。
- 二、功能結構取向v.s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功能結構取向的解釋方法,即是要求形式與內容的合比例性,「形式」指的是不同規範形式(即法律或命令)的組織與程序條件,「內容」則指所欲規範的國家事務,「形式與內容的合比例性」即要求各該規範內容必須與各該規範形式之功能與結構上的條件取得一致,換言之,何種國家事務應由何一機關以何種規範形式加以決定,必須放在各該機關之組織與程序結構的關聯上觀察[2];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則乃指,各種類型互異之民事事件,往往各有其不同之個性、特徵,而因其個性、特徵之差別,各該事件需求滿足之程序法上基本要求亦未必相同。為追求各該事件審理方式之具體妥當性,應從利益衡量之觀點,就各該基本要求之重要性與相關程序法之機能對達成該等要求之實用性等關聯事項,加以衡量比較,藉以重新探尋解決問題之基本方向,並把握有關特定類型民事事件之審理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之判斷標準[3]。就功能結構取向理論而言,一般常被引用為法律保留之判斷標準,造成讀者忽視其用途原非侷限於此,而係可處理各權力分立劃分之問題,結果當地方自治權限劃分發生爭議,「均權原則」又過於模糊的時候,雖然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也是權力分立的一種(有稱為垂直式的權力分立),偏偏就聯想不到,甚至不易接受功能結構取向理論可以作為較細緻化的標準[4]。同屬行政法憲法領域尚且有如此疏離,遑論再和其他法領域連結,但事實上行政法的功能結構取向探究不同國家機關的組織結構、規範制定程序的特性,按照不同性質、類型的事務對該等特性的需求,使兩者配合,以求得最佳的結果,這和民事程序法的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探究不同程序之程序法理,按照不同性質、類型的民事事件對該等法理的需求,使兩者配合,以追求均衡的權力實現,其理論本質應該是一樣的[5]!但老師各教各的,學生也各學各的,多花了不少力氣,也對它應是可以貫通各法領域的基本思考方法無所認識,於是我們在論及法律保留時會這樣想,在回答邱老師出的題目時會這樣寫,但在其他時候就不會了。當我們認為這是一有價值的論點,該做的不是在其他法領域一一創造或等待有人創造類似的理論,而是能夠認知此一觀念的基本性,進而能夠有整合性、一貫性的思考。
[1] 參照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律師之任務,收錄於《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初版,頁112等。
[2] 參照許宗力,論法律保留原則,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增訂二版,頁138-141﹔179以下。
[3] 參照邱聯恭,程序保障之機能,收錄於《程序制度機能論》,初版,頁75以下。
[4] 功能結構取向也可用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問題上,同見解參照許宗力,地方立法權相關問題之研究,收錄於《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初版,頁295。
[5] 認知此二不同領域理論的相關性,亦有助於各該理論的自我檢證與深拓。例如從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相關而必備的觀點-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的平衡、訴訟的集團性、費用相當性原理等,我們可以質疑功能結構取向中提及的達到「儘可能正確」的境地(德國憲法法院飛彈部署判決中用語,參照許宗力,論法律保留原則,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增訂二版,頁139),可能是不夠精確的,畢竟國家決策程序也是要消耗資源的,實體的正確性並不是全部,此亦或值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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