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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
陳仲麟
壹 前言................................................ 1
貳 電子郵件監看與隱私權........................... 1
一 監看電子郵件的需求性........................... 1
二 使用電子郵件的隱私權........................... 3
1 隱私權概說........................................ 3
2 監看電子郵件是否侵犯隱私權................... 4
三 監看需求與隱私權的拔河........................ 7
參 現行法律分析及問題............................. 9
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9
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12
三 刑法............................................... 14
四 民法............................................... 15
肆 結語............................................... 16
雇主可否監看員工電子郵件的使用情形、檢查其所使用的電子郵件內容,在英美等國已成為極具爭議的法律問題。
根據美國隱私權基金會(Privacy Foundation)於去年年底發布的分析報告,公元兩千年十大隱私權議題,以職場監視問題居首,並指出在職場受到監視的美國人多達上百萬人之多。雖然職場監視態樣繁多,但電子郵件監視不可否認,確是廣泛使用的一種方式,根據美國管理協會(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的調查,主要的美國企業中,多達27%的公司會對電子郵件進行檢查。而公司與員工在此一問題上的訴訟案例亦屢見不鮮。
在英國,自2000年10月24日實施調查權力規制法第一、四部分以來,已有超過五十名員工因違反公司電子郵件政策遭到解雇。2000年12月首先是倫敦某知名律師事務所一名年輕律師,因轉寄女友所寄之色情笑話而遭懲戒,隨後,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宣布以違反公司電子郵件政策的理由,開除九名接收及轉寄該名律師所寄郵件的員工,並表示對於通信記錄的調查仍在進行中,可能尚有另一波的解雇行動。英國保險界巨人Royal & SunAlliance亦以違反公司電子郵件政策為由,解雇四十一名散佈以猥褻卡通作為附加檔案之郵件的員工,引起媒體廣泛的討論。
我國過去也曾發生新竹科學園區某公司因員工大量轉寄色情圖檔導致電子郵件伺服器當機,或是員工在跳槽前將公司機密資料寄至競爭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的案例,隨著電子郵件使用愈來愈頻繁,員工電子郵件監視的問題是企業與員工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
本文以為,在電子郵件監看此一議題上,可能涉及雇主監看需求與員工、第三人隱私權衝突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它成為廣泛關注的原因。因此在本文貳的部分,將分別對監視電子郵件的需求性何在,以及此種行為是否會造成隱私權侵犯加以檢視﹔在參的部分則要具體討論我國現行法下,電子郵件監視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尤其在許多法律解釋的爭點上,可能並不是很容易找到解答。
•貳 電子郵件監看與隱私權
•一 監看電子郵件的需求性
網際網路時代,電子郵件作為員工對外連絡及對內相關事項公告訊息之用,已成為企業之必要生產工具,但也因此增加企業的營運風險。據本文所知,公司可能基於以下的理由,認為有監視員工電子郵件的需要:[1]
A.保護營業秘密:電子郵件跟傳統的洩密管道比起來,既方便又快速,以往要趁人不注意的時候,把文件拷貝一份,偷偷帶出公司去,公司只要管制文件取得及影印機即可。而透過電子郵件,現在只要按一個鍵,公司營業秘密就可能輕易的流失。另一方面,電子郵件也增加了過失外洩秘密的風險,因為磋商、訂約及履約,均有可能透過電子郵件來進行,其中所包含的機密資訊,也可能因為按錯一個鍵,輕易地傳給許多不應知悉的人。
B.避免法律糾紛:如果員工使用電子郵件從事犯罪或侵權行為(例如散布猥褻物、詐欺、恐嚇、洩漏個人資料等等),也可能連帶使公司惹上官司。
C.維護公司名譽:即使未到造成公司的法律糾紛的程度,也還是有影響公司聲譽的可能,電子郵件地址終究有公司名稱,甚至信件中有包含公司資料的簽名檔,這些東西和低級笑話或猥褻圖片連結在一起,恐怕也不是公司所樂見。甚至員工至網路上隨意發表與公司相關訊息,更是許多公司的大忌。
D.提高工作績效:由於公司所提供快速而免費的網路資源,使員工多會在上班時間收發電子郵件,其中很多可能是私人性而與業務無關的,尤其轉寄(forward)信件氾濫的情況下,員工可能花甚多時間在閱讀、轉寄這些轉寄信件上,而影響工作績效。
E.維持伺服器運作順暢:多人同時寄送大量的轉寄信件,甚至可能使公司的郵遞伺服器(mail server)癱瘓。
F.評量工作能力及態度:公司可能希望盡量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態度,發現其長處功績給予獎勵重用,察覺其缺點過失給予懲罰冷凍甚至換人,因此或許就需求透過各種可能的方法去監督員工的言行,員工公、私方面的電子郵件成為其中的管道之一。
從上述理由來看,公司監視員工電子郵件似乎是言之成理的事。而進一步應分析的是,這些理由是否可以轉換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而使國家在介入該等事項時,必須受到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制約?
首先,郵件伺服器等設備既然是公司所有,基於所有權的觀點,公司本可加以支配,雖然公司將某程度的使用權授與員工,但要給予如何的限制,基本上也是公司自由行使其財產權的範圍,因此第一個可以作為其主張依據的就是憲法第十五條的財產權。
其次,上述的許多理由其實也牽涉到公司的經濟利益問題,也就是採取監看措施所要防免的是增加支出、減少收益,這些經濟上的損失,或是希望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這個部分本文認為屬於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的範疇[2]。因此,此一問題亦與雇主工作權的自由行使有關。
[1] 相關理由部分參考自Grant Gross報導,鍾翠玲譯,老闆需要監視員工的電子郵件嗎?,http://taiwan.cnet.com/jobs/principle/spy/index.html(2000/3/27),2001/3/1瀏覽﹔蔡美智,從指尖流失的秘密 談員工電子郵件之監視與加密的法律問題,http://www.crime.org.tw/data01-a1402.html,2001/5/16瀏覽
[2] 經濟自由可以區分為靜態的財產權保護及動態的經濟活動自由,前者包括二種意涵:一、個人就其所保有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享有不受國家不當干涉支自由權性質之保障﹔二、私有財產制度之保障。後者則包括一、營業自由:人民以主體地位選擇從事職業活動營業活動之保障﹔二、職業選擇自由:選擇受僱於人之職業自由的保障。這裡系爭的「營業自由」在我國憲法上依據為何存在爭論,本文認為以工作權涵括經濟活動自由雖在文義上可能會受質疑,但基於具有保護正當性,以及較解為財產權或另外從二十二條生成妥適,仍認為以工作權為營業自由的基礎為妥。關於經濟自由相關見解可參照蔡茂寅,經濟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收錄於許志雄等合著,《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頁171,174(2000/9二版)﹔蘇永欽,財產權的保障與大法官解釋,憲政時代,第四十二卷第三期,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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