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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個資、名譽與肖像》12/15新書上市

2025/12/12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與典藏家庭藝術出版社合作的當文創遇上法律系列書籍,最後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個資、名譽與肖像》新書即將於2025/12/15日上架啦!新書已到我們事務所,網友們在12月15日開始,就可以在下列網路書店購買最新熱騰騰的新書喔!

典藏博客來誠品、【陸續待補】

當文創遇上法律系列共計8本書,依據出版順序分別如下: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作者:賴文智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作者:劉承慶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作者:劉承愚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作者:賴文智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作者:賴文智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行銷創意的規劃,作者:廖純誼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人力資源的管理,作者:蔡淑娟律師
當文創遇上法律:個資、名譽與肖像,作者:蕭家捷律師、賴文智律師

先摘錄本書的前言如下:

當我們提到文創產業的法律議題,第一直覺想到的通常是智慧財產權,但無論是動漫、電影、遊戲甚至廣告,能夠成功的原因往往還是在故事具有足夠的吸引力。《超棒小說這樣寫》中詹姆斯.傅瑞(James N. Frey)這樣定義「故事」:「有意思的人物,經歷一連串有因果關聯的事件後,產生改變的過程。」

既然大多數的故事都是以「人物」為本,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實際上存在,或者借鏡自曾經存在的人,甚或由真人扮演,此時就會觸碰到「人格權」的議題。我們可以直接以他人的人生為本,創作我的作品嗎?一個演員「演活」了虛擬的角色時,當我使用這個虛擬角色的形象時,無可避免同時使用到這位演員的具體形象。

比如2003年版倚天屠龍記中,由高圓圓飾演的周芷若無論造型、表現方式,甚至高圓圓本人的長相,無一不被認為是1994年周海媚的翻版,這樣會不會侵害周海媚的人格權呢?如果高圓圓天生的容貌不構成侵權,則若有遊戲廠商在製作倚天屠龍記遊戲時,將周芷若的外型設定為與周海媚、高圓圓兩人的扮相及容貌近似,會侵害人格權嗎?侵害的是誰的人格權?

如果沒有利用姓名或者臉部肖像,而是利用其他足以特定一個人的形象資訊,是否可以迴避對人格權的侵害(節省使用費)呢? 2009 年前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和內布拉斯加大學四分衛 Sam Keller,對美商藝電(Electronic Arts)提起訴訟,主張美商藝電在其 NCAA 大學美式足球遊戲中,使用了球員的肖像、球衣號碼、身高、體重、膚色、髮色和家鄉州等資訊,創造了球員的虛擬形象,並從中獲利,侵害他們的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這是美國司法實務所承認一種為個人對於自己的姓名、肖像和形象的商業使用權利。這個訴訟Keller成功達到目標,美商藝電同意向約 25,000 名曾出現在 2003 年至 2014 年 EA  Sports遊戲中的大學運動員,支付 6,000 萬美元的和解金。本案讓整體形象(Likeness)與姓名(Name)與肖像(Image)並列,簡稱為「NIL」,足見人格權在文創產業的重要性。

這些構成球員虛擬形象的資訊,其實也是歐盟因應資料經濟時代,最先推動影響全球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台灣在2010年全文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2012年施行),也針對所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予以特別保護。目前許多傳統屬於人格權侵害的案件,也都紛紛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權利,尤其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設有刑事責任規範,近幾年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刑事處罰的案件也不少,自然對於以「人」為主的文創產業,造成相當大的法規遵循壓力。本書將分別由傳統隱私權概念的建立開始,針對文創產業在創作面、經營面及行銷面容易遇到的個資議題,逐一剖析與讀者們分享實務的處理經驗。

另一個常見的人格權議題則是「名譽權」。或許讀者們對於當年《博恩夜夜秀》製作有關妨害名譽除罪化(包括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專題內容還有印象,畢竟博恩的團隊提出像是罵人「香蕉」被判決有罪這類極端的案例,用以突顯妨害名譽刑事罪責的不合理。然而,這些看似極端的案例,部分是博恩的團隊並沒有法律的背景,未能正確解讀整體的判決所致,部分則確實有不合理的情形,但上訴審已經更正,只是沒有被充分說明。像前述罵人「香蕉」的案例,其實是因為「香蕉」在受刑人的群體裡,是用來指稱性侵犯,是屬於貶意的用語。妨害名譽除罪化確實值得討論,但也不需要把「娛樂」節目當「真相」。

由文創產業的角度來觀察,從小說、漫畫、劇本的創作,到電視談話節目、自媒體的影音內容等,都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或影射特定個人)而對社會時事或議題進進行創作,只要有刑事罪責的存在,就彷彿是頭頂上懸著隨時可能落下的鍘刀,對於創作、演出,甚至是新聞報導等造成相當大心理負擔,實質上也對於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著相當負面的影響。雖然目前大法官透過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仍然承認妨害名譽罪之合憲性,但亦透過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解釋,擴大至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只要依據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應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稍稍緩解動輒遭到誹謗罪威脅的風險。

本書三大主題—個資、名譽、肖像,其實都是人格權的一環,相較於智慧財產權偏「財產」、「經濟利益」,人格這個用語感覺就非常的「崇高」。若由法律領域經常在談的「人性尊嚴」的角度,確實人格權較財產權對於「作為一個人」應該更為重要。由文創產業所面臨法律爭議的角度出發,個資、名譽、肖像的司法訴訟或案件,也遠遠較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來得多,相信本書的內容讀來將會更有感。

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人格權並不是因為其本質崇高而受到重視,關鍵還是在於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人格權原屬於「人格」的展現,現已披上更多商業價值,許多人格權已有財產化的傾向。像是一般人的個人資料在「暗黑市場」中都明碼標價,明星的Right of Publicity更可能達到天價,廣告或代言中肖像(形象)的重要性更不言可諭,更不用說若是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後,可能名譽權也會轉化為金錢賠償,只差秤斤論兩賣了。金錢利益的糾葛,會讓傳統的人格權議題更形複雜化。而文創產業大概只能尋求與這些人格權法律風險共存的方法,透過事先的契約安排或風險控管,無疑是最佳的策略,這也是筆者希望將人格權這個議題整合起來介紹予讀者的原因,也希望本書能為作為讀者放在身邊隨時可以翻閱的人格權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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