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律師受邀來到政治大學創業聯會,進行了一場主題為「從校園到新創:智慧財產權觀念與實務解析」的深度講座。賴律師在開場時幽默地提到,自己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走進校園進行教育訓練了,過去甚至曾遇過舉例時台下大學生已經聽不懂的代溝經驗。恰逢自家老大剛考完學測,便藉此機會帶孩子來感受大學的氛圍。針對台下普遍缺乏法律背景的年輕學子,賴律師強調,這場演講的初衷是將生硬的法條轉化為淺顯易懂的觀念,為大家在從校園步入職場、甚至創立新事業的過程中,建立最核心的智慧財產權防護網。
壹、觀念翻轉—智慧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
許多人對財產的認知僅停留在實體層面,但賴律師破除迷思,開宗明義地指出: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與我們熟知的房屋、汽車或手機等有形物品的「所有權」截然不同。智慧財產權可以在各種不同的實體載具之間流動,法律特別賦予了它獨立於「實體物」之外的權利。
賴律師舉了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假設你今天花重金買到了國畫大師張大千的真跡,你所擁有的僅僅是那張畫作實體的「所有權」;這絕對不代表你買到了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你不能因為擁有了畫作實體,就任意將其重製、印製成商品販售。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智慧財產權主要可以依據其目的分為三大類別、四大核心法規:
- 促進文化發展: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鼓勵技術創新:包含《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目的是透過保護發明與創作,帶動產業的進步。
- 維護競爭秩序:涵蓋《商標法》、《營業秘密法》以及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部分),目的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與企業的利益。
在日常企業營運中,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正是大家最常碰到的四大智權法規。
貳、著作權解析—從校園報告到AI生成的侵權地雷
著作權的保護範圍非常廣泛,絕大多數的文藝創作成果都受到保護;而在企業營運中,以「文件」、「圖表」或「程式碼」等形式存在的資訊,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要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具備以下要件: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與「實用物品」相對);必須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也就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且不能是法律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客體(如憲法、法律、公文、通用符號、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或各類考試試題等)。
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網路資源勿隨意取用 賴律師特別強調,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這意味著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不需要經過任何登記、註冊或公開發表的程序。因此,他人發布在網路或社群軟體上的照片、文章,同樣受到保護,未經合法授權絕不得任意利用。
即便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了「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這其中存在著**「合理範圍」的嚴格門檻,並非單純註明出處或作者就能無限上綱地主張「合理使用」**。簡報中引用了一則真實案例:有民眾盜用鄰居臉書上的「柯基犬」照片,並使用AI技術將其與看守所外觀合成,藉以諷刺政治人物遭羈押,隨後分享至數百人的LINE社群中;該行為最終遭柯基犬主人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並遭法院判刑4個月。
校園與職場的權利歸屬:誰才是真正的主人? 在權利歸屬方面,職場與校園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在職場中,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無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著作人格權歸屬員工;但實務上,企業通常會透過聘僱合約,直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避免日後爭議。公務員、大專院校教師及研究員,都屬於此處定義的「受雇人」。若是「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第12條),在無特別約定時,著作權歸屬於受聘人(實際創作者),但出資者可以依法利用。
然而,焦點回到校園:學生到學校是為了「受教」,既不是「受僱」也不是「受聘」。因此,學生自行創作完成的專題或學期報告,著作權毫無疑問地屬於學生本人。即使學生在過程中使用了學校的資源,學校也不能主張擁有該著作權;若學校或老師需要使用,必須取得學生的授權。如果指導教授想將學生的報告改寫去投稿,同樣必須得到學生的同意(涉及改作權)。除非老師對該報告的「創作活動」有實質參與,而不僅僅是提供構想或意見,才有可能主張為「共同著作」。
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的雙重檢驗 碩博士論文的產出,同樣面臨嚴格的檢視。學位授予法明確規定,論文必須由學生「自行」完成;即使指導教授提供了意見、討論或進行了小幅度修改,都不影響學生是著作權人的事實。賴律師直言,如果研究生寫不出論文而由教授代筆,從著作權法來看教授確實是共同著作人,但從學術倫理與學位授予法的角度來看,該學生根本不具備取得學位的資格。
「抄襲」一詞雖然在著作權法中未被直接使用,但在司法實務上被定義為「接觸」加上「實質近似」,本質上就是侵害了重製權或改作權。賴律師舉了前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論文爭議為例:高虹安在任職資策會期間,將職務上完成的兩篇研究計畫成果,重製或改作並放入自己的博士論文中。員工拿任職期間撰寫的論文當作自己的學位論文,在學術倫理上構成「自我抄襲」;但在著作權法上,因為職務著作的財產權歸屬於雇主(資策會),受雇人未經授權即不得利用(包含學術這類非商業利用),這便構成了對資策會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生成式AI的侵權挑戰 面對當前火熱的生成式AI,賴律師指出其對著作權領域帶來了巨大衝擊。過往著作權領域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提供技術本身不一定違法,責任往往落在「使用者」身上。簡報中引用了一則日本新聞:一名男子使用高度影像系人工智慧技術,將《哥吉拉》等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黑白老電影「彩色化」,並製作成海盜版DVD在網路上販售,最終遭到警方逮捕。這清楚說明,無論AI模型的訓練過程是否涉及侵權,一般使用者若將生成式AI產出的內容用於侵權行為,絕對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參、商標權—品牌行銷的跨國保衛戰
商標的核心目的在於「行銷」。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的使用是指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服務物品、商業文書或數位影音媒體上,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
商標權具有強烈的「屬地主義」特徵:台灣註冊的商標不能在外國主張權利,反之亦然。賴律師以台灣知名原創品牌「眠豆腐」為例,該品牌在2018年5月於眾籌平台首賣並取得巨大成功,業務上軌道後準備註冊海外商標,卻驚訝地發現「眠豆腐」這三個字在同年6月就已經在中國遭到搶註。中國的搶註者不僅完全照抄了品牌名稱,甚至連Logo設計、產品造型與品牌調性都高達87%相似,還將「台灣」當作賣點來行銷。這迫使真正的「眠豆腐」必須發布聲明,澄清在中國沒有任何業務與授權經銷商。這個血淋淋的案例提醒所有新創與跨國企業:各國商標法制不同,預防性的商標註冊與防範搶註機制,絕對是企業跨國經營的重中之重。
肆、專利權—以公開換取保護的技術博弈
專利權的本質是一場交易:發明人以「公開揭露技術內容」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賦予的專屬權利保護。這種公開必須達到讓該技術領域的「一般專業人士」能夠瞭解並具體實現的程度;也因此,技術一旦為了申請專利而公開,就無法再尋求《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了。不過實務上,企業通常會採取混合策略,在專利說明書中不一定會揭露最完美的「最佳實施例」,選擇「留一手」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
專利保護的是解決問題的「技術思想」或方法,若他人運用了相同的技術思想,即可能構成侵權。賴律師特別強調了專利的幾個關鍵概念:
- 新穎性:這是專利申請的生死線。專利法第22條規定,申請前不能見於刊物、不能已公開實施或為公眾所知悉。如果發明內容被主動或被動公開,發明人必須把握在短短「12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連發明人自己都無法取得專利權。
- 申請日決定一切:專利權的保護期間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審查核准或繳費的那一天開始。目前台灣的規範為: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15年。
- 高昂的成本:專利的申請與維護(尤其是跨國申請)需要耗費極高的成本,且取得權利的時程相當漫長,企業必須謹慎評估。
演講中也分享了一個有趣的專利案例:Sony公司在美國註冊了名為「軟暫停(Soft Pause)」的遊戲專利。有鑑於許多玩家在面臨遊戲關卡太難、Boss戰太緊張,或者現實生活中突發狀況(如外送抵達、家人呼喚)時,傳統的暫停會導致重新連線時反應不及而Game Over;該專利透過降低遊戲速度,或者在無法暫停的連線遊戲中由「AI代打」介入操作(如自動找掩護躲藏),來減輕玩家的操作壓力。這正是將創新概念轉化為專利技術思想的絕佳示範。
伍、營業秘密—企業的隱形護城河
並非所有公司內部的「秘密」都能受到法律保護。賴律師打趣地說,知道老闆有小三確實是個「秘密」,或許還能用來威脅老闆,但這並不具備產業上的經濟價值,因此絕非營業秘密。要構成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三大嚴格要件:
- 非周知性:這項資訊不是該領域一般人隨便就能知道的。它不需要像專利那樣要求「絕對的全球首創」,只要是企業在特定領域花費了心力、努力取得與累積的技術或資訊即可。
- 價值性:這項秘密必須因為其隱密性,而為擁有者帶來競爭優勢,進而產生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合理保密措施:這是實務訴訟中最常發生爭議的一環。所有人必須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並不要求每家中小企業都要做到像台積電那樣滴水不漏,通常會依據企業規模、秘密屬性等依比例原則判斷;一般而言,簽署保密合約、標示機密資訊、進行權限控管,對中小型企業來說就已算足夠。企業必須在平時就先「識別」出哪些是營業秘密,否則等到損害發生才來釐清,往往為時已晚,更遑論證明事前已採取保密措施。
侵權的背後,往往都有「關係」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定了以竊盜、詐欺、脅迫、違反保密義務等「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侵權態樣。賴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營業秘密因為其秘密性,從未接觸過的人根本無從竊取;因此,營業秘密案件幾乎從來都不是陌生人犯案,或多或少都是有點「關係」的侵權。這些涉案人員通常是:在職或離職員工、外部顧問、共同研發單位、上下游合作廠商,甚至是技術授權方與政府官員。
陸、新創事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佈局
對於充滿抱負的新創團隊,賴律師首先點出一個殘酷的事實:「新創不等於創新,不一定要創新才能創業」。創新可以發生在產品、技術,也可以發生在管理、商業模式或通路上。然而,從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他們當然渴望新創企業具備「創新」與「高速成長」的雙重潛力。
那麼,為什麼剛起步的新創事業需要智慧財產權?對於初期「無錢、無資源、無人脈」的「三無團隊」來說,智財權有四大不可取代的價值:
- 累積無形資產:這是用來說服自己、團隊與投資人最好的法律保障資產。
- 釐清權利歸屬:把點子具體化為專利、著作或商標,才不會發生「這東西到底是誰的」這種說不清的爛帳。
- 建立競爭門檻:受法律保護的智財權,會大幅增加競爭對手模仿、規避或面臨侵權訴訟的成本。
- 增加收入來源:透過技術授權等方式,能為公司帶來實質的現金流,更是談判桌上的重要籌碼。
取得權利的成本與時機考量 新創公司在評估申請智財權時,必須考量跨國保護的難度與高昂的維護成本。創新的點子或服務並非「當然」受法律保護,取得權利是一門生意,需要綜合考量公司資源與商業化規劃。著作權是創作完成自動取得;專利權必須在公開前(或公開後12個月內)把握新穎性申請;而商標與網域名稱,則因為網路資訊流動極快,具有強烈的「先搶先贏」特性,預防性註冊絕對必要。
產權歸屬與風險切割:創業者不可忽視的地雷 許多新創公司死在內耗。賴律師提醒,必須透過明確的書面文件釐清以下問題:成立公司前的創作成果算誰的?創業團隊之間的關係為何?如果有外部合作夥伴參與開發,甚至接了政府補助專案,權利到底歸屬於誰?。未簽署書面文件或約定不清,是新創界最致命的失誤。
此外,風險控管同樣重要。創業團隊必須與「前雇主」做好適當的切割,特別是關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帶走前公司程式碼或客戶名單所引發的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爭議。在開發產品或行銷時,也要時刻留意利用既有網路資源可能導致的侵權或不公平競爭風險。
柒、結語—智財權是手段,而非目的
演講的最後,賴律師帶來了發人深省的觀點。他引用了一篇關於匿名聊天軟體 Yik Yak 的報導:該新創曾紅極一時,估值高達4億美元,最終卻關門大吉,僅以100萬美元的價格將工程師人才與「少量的智慧財產權」清倉賣給了行動支付公司 Square。
Snapchat創辦人 Evan Spiegel 曾針對產品被抄襲一事表示:無論再怎麼防範,只要有賺錢的機會就一定會有人嘗試破解與抄襲;但競爭對手無法抄襲的,是產品背後的核心價值、快速迭代的執行力,以及使用者長期累積的「網路效應」與數據。
賴律師總結道:「新創事業追求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即便取得了專利或商標,保護的範圍依舊是有限的,智財權本身不一定能保證公司賺錢。但它極具戰略意義:當你建立起智財權的護城河,或許就能成為競爭對手或產業巨頭選擇「直接併購」你的理由——因為對大公司而言,要繞過你的專利壁壘自己從頭開發,實在太花時間和成本了。從校園走向新創,唯有正視並善用智慧財產權,才能在激烈的商業叢林中,守護住自己辛苦孕育的創新火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