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MA)在2025年1月28日發布《Improving the way Google delivers search services in the UK》(改善Google在英國提供搜尋服務方式),內容包括:出版商內容(Publicsher Content)、公平排序(Fair Ranking)、選擇畫面(Choice Screen)及資料可攜(Data Portbaility)。其中,對於出版商內容的行為要求,包括Google應該提供更多的資料讓出版商可以決定其內容在 Google 搜尋服務中,是否被用於AI生成搜尋摘要或用於訓練 AI 模型,同時要求Google 必須採取實際措施確保在 AI生成摘要結果對出版商內容作出適當標示。這對於飽受搜尋引擎AI摘要所帶來流量衝擊的新聞及內容出版業者,或許是一個解方。

CMA前述要求Google改善在英國提供搜尋服務的方案,目前正在接受公眾諮詢階段(至2026年2月25日止)。而CMA之所以可以發布此等要求Google採取改善作為的方案,主要是源於去年(2025 年 10 月),CMA 已將 Google 指定為在搜尋服務領域具有 「戰略市場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 SMS)」 的服務提供者,讓 CMA 能依法律授權制定特定規範,以促進公平、開放與透明的市場環境。
Google AI摘要服務對於新聞及內容出版商的網路自然流量,必然產生負面的影響,因為使用者使用搜尋服務,本來就不是要找網頁,而是要找答案。當使用者透過Google AI摘要可以直接取得答案,自然就不會有進一步點選來源網頁的需求,也導致許多新聞、內容的網站來自Google搜尋的流量大幅下滑,若是依賴流量所帶來的廣告收益,當然就受到嚴重的衝擊。
英國CMA所提出的《Consultation: Publisher Conduct Requirement Google’s general search services》主要是考量到新聞、內容等出版商對於Google搜尋服務的不對等關係,新聞、內容出版商網站的流量有相當比例來自於Google搜尋引擎的導流,而目前來自於流量的廣告營收,又是許多新聞、內容出版商的財務來源,因此,當Google推出AI摘要服務時,若僅要求Google提供出版商得選擇是否拒絕AI摘要服務使用其內容,必然會使出版商面臨不同意可能被降排序或無法出現在AI摘要的引用資料,同意又等於是慢性自殺的困境。CMA提供的改善方案即是在要求Google應提供新聞、內容等出版商是否接受其內容被用於搜尋AI摘要的控制權的同時,不得因為出版商拒絕而影響其自然搜尋排序。
針對出版商評估其內容是否允許Google AI摘要服務進行生成,則要求Google應該提供包括:內容使用方式、用戶參與度指標及來源歸因等資料,讓AI摘要或相關訓練或生成更為透明化,也讓出版商得以透過各種內容調整的測試方式(想辦法在因應AI摘要服務,降低對流量或財務的衝擊),在掌握較充分資訊的情形下,評估是否允許AI摘要使用其內容。 像是Google 必須發布詳細的資訊,解釋「搜尋內容」是如何被用於訓練 AI 模型以及作為生成式 AI 服務與功能的佐證資料(grounding,即生成答案的依據)、提供關於AI Overviews中用戶互動的詳細資料(與傳統的搜尋行為分開)、出版商內容在AI 摘要中被展示的次數、使用者點選次數等。此外,針對AI摘要是如何生成,無論基於正確性或是著作權標示的要求,Google 必須解釋它如何識別哪些內容應該生成 AI 摘要內容時被引用,以及採取哪些步驟來確保這類標示、歸因、引用的準確性。
筆者嘗試以先前部分新聞報導對於丁丁歷險記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已屆滿可能有誤解(至少是沒有講清楚)的問題進行Google檢索「丁丁歷險記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已屆滿?」(AI摘要的內容如下圖),讀者們可以注意畫面右手邊即是移至AI摘要的連結符號所會出現的畫面。我們可以發現其實Google AI摘要真的蠻厲害的,主要即是摘要自筆者先前在事務所網站所撰寫的《丁丁歷險記可以自由使用?錯,僅限美國,在台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一文,但在來源網頁的標示上,還是有將可能錯誤的報導列出來(但筆者個人覺得是沒有引用其內容)。但就筆者個人而言,看了AI摘要之後,若只是想得到一個快速的答案,大概就不會再點選來源。

對於筆者而言,因為法律事務所並不是依賴流量所帶來的廣告收入,所以,發表在網站上的文章能夠被AI摘要正確地使用,對於Google AI摘要服務還是樂見這種能夠解決一般使用者搜尋痛點的創新服務,但對於新聞媒體業者而言,大概無異於鈍刀子割肉,又痛又無奈。筆者認為若由新聞媒體扮演民主制度重要的機制,政府確實應該儘速採取適當的機制來處理。除了媒體議價法(但筆者並不支持個別媒體直接與網路平台業者向網路平台個別協商,因為議約的成本太高,網路平台業者支付一筆費用予特定組織,特定組織再內部分配的方式可能比較適當),應該考量AI相關服務業者的使用情境之外,由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角度,要求像是Google搜尋這樣在特定市場的巨頭,在服務設計時應採取公平機制,也是很值得參考的方向。而這二個方向並不是互斥的,希望政府機關都可以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