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台複雜多元,立法與執行均應謹慎:2025 TWIGF與談
本所賴文智律師代表TiEA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應邀參與2025 TWIGF(臺灣網路治理論壇)「數位平台治理新架構:政府、產業與公民共同前進」議題與談人。賴律師由現行法律與數位平台相關的立法用語,批評不少主管機關針對其所屬業務的立法,直接將網路、數位平台業者一概歸為「傳播媒體業」,未考量不同網路、數位平台服務之特殊性,將造成業者在法遵與主管機關溝通的困難。此等立法的怠惰,即為行政機關濫權的根源。
而以菸害防制法有關電子菸(類菸品)廣告禁止為例,衛福部將電子菸「廣告」的禁止,無限擴張到電子菸相關內容,認為舉凡出現電子菸相關品牌名稱,即屬於電子菸的廣告,連UGC的內容討論到電子菸品牌或是可以裝電子菸的「皮件」商品銷售,也因為品名出現電子菸的品牌,而認定是電子菸的廣告,此等故意模糊廣告與內容的方式,即屬嚴重侵害言論自由的違憲作為,因為廣告作為商業言論憲法言論自由保護強度較低,而非廣告的一般網路內容或資訊,其言論自由保護強度則高,將非廣告的資訊直接當作廣告來處理,等同透過高額的罰鍰及救濟成本,迫使業者主動過濾網路內容,此即標準的「寒蟬效應」。
若要解決依據專業區分主管機關的現行問題,賴律師提出應以行政院院級的法規調適專案來處理,因為目前透過數發部協助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有關數位平台的議題,數發部與其他部會為平行機關,根本不可能對其他部會「心中的定見」產生任何影響。
至於與網路、數位平台有關的立法,賴律師建議在立法階段應該一律思考安全港機制,無論最後能否順利導入安全港機制,在立法階段即思考安全港機制是重要的,因為唯有透過這樣的思考,才會對於該法律所欲規範的主體、客體及實務運作的狀況有進一步的了解,才能創造MSP(Multi-Stakeholder Partnerships,多方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治理模式實踐的空間。為了立法的簡便,就將所有涉及網路、數位平台的爭議,透過個案的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將所有爭議丟到法院去處理,當然不可能各目的事業主管會願意傾聽人民的意見,因為,主管機關只要一句話,你不滿意就去提救濟即可。這就是政府與人民衝突對立的起源,而現代民主政治不應該是這樣運作的。
最後,賴律師提及TiEA很樂意扮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智庫的角色,希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在立法階段即與TiEA溝通,避免不當的立法,帶來對立衝突的負向循環。
議程如下:
議程名稱:數位平台治理新架構:政府、產業與公民共同前進
- 時間:9:30-10:40
- IEAT 1101 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 總時長 70 分鐘,每位與談人 8 分鐘先行發表 + 討論 + QA 35 分鐘
在數位平台已成為主要公共討論場域的今天,有害內容管制已經是不可避免的課題,如何在「保護公共利益」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找到平衡,成為迫切的挑戰。
UGC 與廣告的區別,不同的管制項目下標準不一 ——非商業性、單純討論,甚至具有公益價值的內容,恐在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負責下受限制,影響公眾的言論自由,並對平台營運造成負擔。
諸多主管機關、法規標準不一與責任模糊 —— 涉及平台治理的規範分散於不同業管機關(如數位部、通傳會、衛福部、公平會、刑事局等)與數十部法規中,缺乏統一協調,導致平台為求合規而需預先或高度審查內容。
本次討論將聚焦以下三大面向:
一、各機關自介目前在網路平台治理的角色定位
二、現行「多主管機關」制度的挑戰;網路平台監管是否需要「單一主管機關」?
- 現行制度下,平台 / 民眾所面臨的問題?
- 如何在既有法規架構下,透過更明確的分工進行協調?
- 設立專責主管機關,能否在兼顧內容主題異質性下,提供更一致而清晰的規範?
- 此單位應定位為跨部會整合窗口,還是獨立的數位內容治理機構?
三、如何協助平台在保護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 如何建構明確的法源依據與操作指引,避免平台需對內容進行事前及自我審查的傾向?
- 建立透明的審查準則、申訴與復原機制,建立安全港,兼顧使用者權益與平台合規。
- 納入使用者、業者代表及公民團體等多方利害關係人于決策過程,提升政策正當性與降低執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