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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街景裸女風波:科技衝擊大眾隱私權價值觀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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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看到Google街景服務又冒出涉及隱私議題的新聞時,因為世界各國已經有相當多類似的事件,想說晚一點再來花時間整理一下,結果在準備提早下班去當「亮宇爸爸」之前,剛好接到ITHome記者先生的來電,就簡單就這個事件說明一下初步的看法,詳細新聞內容請點選下述連結:

Google街景裸女風波:科技衝擊大眾隱私權價值觀

文/蘇文彬 (記者) 2010-03-12      

Google台灣街景地圖出現裸女風波挑動隱私權爭議,對此法律專家認為,此事難以斷定Google確實侵犯當事人隱私權,但可視為網路科技衝擊社會大眾隱私權期望的具體案例。

Google台灣街景地圖被網友發現,花蓮市郊區拍到一名女性在窗邊裸露身體的畫面,由於Google街景服務完全開放使用,引發國內網友的熱烈討論,儘管Google在接獲檢舉後立即刪除該畫面,但討論熱度仍然不減。

在與記者先生的短暫電話討論中,主軸大致上是圍繞著解釋為何Google街景服務會引發世界各國民眾及政府這麼多的關注(坦白講就是爭議為什麼會這麼多),主要原因即在於「新的科技應用衝擊社會大眾對於隱私的合理期待」,記者先生的標題下得很不錯,所以,也一併借來用作blog文章的標題。因為新聞報導篇幅有限,所以,我也把與記者先生舉例說明的內容,簡單補充如下:

Google街景服務所涉及的科技應用,一個當然是街景車進行街景攝影(錄影),一個是網際網路;而一般社會大眾「合理的隱私期待」,則是一個相對浮動的概念,會有比較多元的看法,有些人對個人隱私受尊重的期待較高,有些人則較低。而Google街景服務之所以在世界各國引起如此大的爭議,關鍵即在於這樣的科技應用已挑戰到多數民眾「合理的隱私期待」,亦即,個人在公開或半公開場所的行為,將從有限的「現場公眾」、「瞬間即逝」的行為,因Google街景服務的提供,而有成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較長期間」可供瀏覽的行為。就像我們開高速公路塞車時,可能看到路邊有人小便正要回車上,我們很清楚可以看到人臉,但因為多數的情形,我們都會認為被認識的人看到的機率實在是微乎其微,所以,即使有人看到一般人也不會覺得怎麼樣。但Google街景服務則讓「萬一」(或許這個比例比萬一小很多)被拍到,就可能因為網友偶然的使用,成為眾人談論的對象。在這樣的情形下,即使是「極小」的可能性,也會引發一定的隱私權受侵害的恐慌,這是合理可想像的狀況。

因應這樣的科技應用,政策上可能有幾種選擇,一是社會公眾應避免在公開或半公開的場所進行「不雅」的動作,就很像自我要求問心無愧,自然不怕半夜鬼敲門,亦即,要求社會公眾適應科技的應用,提高其「容忍度」;二是立法限制進行大規模的攝影或錄影行為,或限制其後續的應用,以確保社會公眾不致處於Google老大哥的「監控」中;三是要求強化有關肖像、隱私的技術或機制處理,亦即,在服務上線前,應盡可能避免可能令民眾不悅的畫面出現,在服務上線之後,則應有適當的機制移除這類畫面。

很明顯的,Google公司當然是採取第三種方式(因為他們要推出這個服務,自然要設法合理化自己的服務),各國政府則是在是否要採取第二種方式猶疑不定,下手重了怕這樣的科技應用對社會的好處消失,若不採取行動,則似乎「不重視輿情」(個人並沒有要諷刺政府施政的意思,實情確實如此。事實上,若我自己當政府官員,恐怕做得比多數的人還差。)當然,相信在「政治正確」的前提下,應該不會有任何民代、官員、學者跳出來支持第一種方式,恐怕只要稍稍漏口風就會被新聞批得滿頭包(不過,好像很多的科技被社會公眾所接受,都是初期的陣痛期過後,社會公眾就自然而然提高自己的「容忍度」)。

個人覺得像Google街景服務這樣的議題,可以嘗試分成二個層次討論,一個是企業推出新的商品或服務的評估,另一個則是公共政策,即有學者稱為「科技隱私」議題的討論。就前者而言,相信Google公司在有關「法規遵循」的層次,應該是有做相當的功課,相信一些自動辨識(如將人臉或車牌模糊化等)技術的採用、事後影像的移除或變更等,都是在這個原則下被導入,事實上,若是要我個人來出具有關Google街景服務法律風險的法律意見,我也會朝比較正面的方向來出具,但企業經營除了「法規遵循」這樣的「合法性」問題的處理之外,還有企業形象層次的議題需要考量,當然,這就是個別企業決策的問題了。

個人認為在公共政策方面,政府確實沒有必要主動跳出來為Google街景服務護航,要求民眾必須適應新的科技的應用,通常,政府只要放手讓法院就個案決定是否構成侵害進行判決即可。就我國現行法制而言,因為隱私權的保護本來在我國民法就還算是尚未完全發展成熟的權利,「科技」引發的「隱私」疑慮,確實值得注意,但並不適用直覺就判斷這樣「構成」隱私權的侵害,畢竟,個案有許多小的細節會影響訴訟的成敗。但是否適合由「法院」決定科技走向,個人覺得也不那麼適合。政府可不可以更積極的有一些作為,當然可以,但是否必要採取行動,則應該謹慎以對,不一定政府都要對科技應用所產生的問題,「立即」、「馬上」予以回應,有時直覺的反應,通常都會帶來相當程度負面的影響。個人覺得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因應科技應用可能造成民眾在隱私方面的恐慌,嘗試促成、觀察這樣公共議題的討論,並促使Google公司以開放、透明的方式回應,一方面尋求更佳的解決方式,二方面則透過這種良性的互動過程,逐步作為政策形塑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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