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異議權」並非法律用語,一般是指在董事會議事過程中,董事對於議案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的權利,由於我國公司組織中僅「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於董事會的規定,因此本文所稱之「董事」,亦僅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此先敘明。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當董事會成為一言堂時,會對公司和股東造成相當大的風險。但如果詢問曾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大部分的董事會成員會告訴你,他們在董事會上要自在地表達異議並不容易。本文將從公司法的規定談起,說明董事為什麼要表達異議、表達異議的法律效果、以及如何留下表達異議的紀錄。
- 董事為什麼要表達異議
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之「負責人」。而依同法第二十三條,公司負責人負有忠實執行業務並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行事之責任;如違反而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此外,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如因違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損害,則應與公司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第二項)。
公司董事的主要職責,體現於出席董事會、審議議案並作成決議。若董事會做出違法或損害公司及他人權益的決議,出席會議卻未當場表示異議的董事,日後可能需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負起賠償責任。因此,董事應本於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審慎評估每項議案,此舉不僅能確保公司合法經營,也能保護自身免於法律追訴。
- 董事表達異議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第二項)。
從上述法條可知,董事如果僅僅在議事過程中表達異議,恐不足以保障自身權益,其表達的異議必須「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才能發生免責的法律效果。
- 如何留下表達異議的紀錄
依經濟部曾經發布的解釋函,對於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方式的建議為:
1.董事對議案無異議:其記載可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董事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人數,其記載可為「出席董事三人同意通過」。
如果董事會議事錄的記載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或「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即使個別董事曾經在會議中提出異議或不同意見,仍將會被認定為同意該議案。而如個別董事對議案有異議,卻僅記載「出席董事三人同意通過」,而沒有記載是那一席董事有異議,顯然無法明確表達個別董事於會議中表達異議的事實,恐將無法符合「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的法律要求。
為了避免因議事錄記載不充分甚或記載不實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對議案有異議的董事應採取以下步驟:
- 董事如果不同意某個議案,不能只是沉默或棄權。董事應該明確地以口頭方式表示「我反對」或「我有異議」,並簡要說明理由後,於表決時投下反對票,並要求主席將異議內容及表決時反對之事實載入議事錄。
-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且應在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董事收到議事錄後,務必仔細審閱議事錄草稿,確保所提出的異議及表決時反對被準確、完整地記錄。若議事錄記載不實,應立即要求更正。
- 要求公司更正議事錄,應立即以書面形式(例如:正式發文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異議,並記載要求更正的具體內容;這份要求更正的書面文件,也能成為保護有異議董事的證據。
- 如果公司拒絕在議事錄中記載董事要求更正的內容,建議董事可以考慮向公司及監察人寄發存證信函,詳細說明在何時、何地、對何項決議表示異議及反對,以及公司拒絕記載的事實。存證信函為第三方(郵局)存證的「書面聲明」,可作為有異議董事主張免責的重要證據。
- 結論
董事在公司治理架構中不僅扮演決策角色,更承擔法律上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當董事會決議涉及違法或損害公司、股東及第三人利益時,若董事未及時、明確表達異議,將可能與其他董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然僅於會議中口頭表示反對並不足以免責,必須確保其異議有完整且可證的紀錄或書面聲明,方能發生法律效果。因此,董事應積極行使表達異議之權利,並透過會議記錄、書面聲明或存證信函等方式留下具體證據,以保障自身免於不當法律風險,同時也可促進董事會之健全運作與公司治理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