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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三、專利權
專利法將專利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展演團體申請專利權的案例較少,一般與展演有關的專利,通常是應用在舞台特殊效果呈現方式、特殊道具等比較常見。例如:結合特殊道具的演出,該等特殊道具可能可以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結合聲光的現場表演,該等聲光效果如何呈現,亦可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甚至是為了表演所設計的特殊服飾、結合APP所設計的icon等,都有可能申請設計專利。當然,展演團體現場演出時,若相關裝置、道具、呈現等是屬於他人取得專利權的範圍,因專利權的範圍包括「使用」,且其保護的範圍包含到以相同技術思想解決特定課題,與著作權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概念不同。所以,若是採購未經合法授權的專利品或舞台呈現方式等作為演出之用,仍然可能構成專利權的侵害。
舉例來說,加拿大知名的太陽劇團於其《Michael Jackson: One》(麥可傑克森不朽傳奇)使用3D全像術(Holography)讓舞者可以和虛擬投影的Michael Jackson一起跳舞,這樣的技術在舞台上的使用,遭到HOLOGRAM USA, INC.提起專利侵權訴訟[1]。對於台灣的展演團體來說,這樣的風險其實並不遠。2013年周杰倫的演唱會,虛擬的鄧麗君即曾登台演唱,引發相當多的迴響[2]。
不同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偏重「視覺訴求」的各類設計保護,當然也適用於與展演有關的各種造型、設計的保護,像是經過特殊設計的演員的服飾設計、頭飾、道具等,盧卡斯影業知名的《星際大戰》系列電影裡所開發出來的白兵頭盔、黑武士頭盔、各種造型的航空器等,都可以從電影中走出來成為實體世界保護的專利權。不過,因為專利權個案申請的成本高,且若要在多個國家申請,整體成本恐怕非一般展演團體所能負擔。若有專利申請的需求,應該要評估該技術或設計重複使用的機會、其他競爭者抄襲的可能、後續授權的機會等。事實上,不是只有展演團體,多數的專利權人都會面臨類似的問題,專利權並不是多多益善,也經常看到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情形。
四、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著重於未對外公開的資訊的保護,劇本、劇場設計、選角、乃至於演出的控制、行銷規劃、授權契約或其他商業條件等,只要尚未對外公開,因這類的演出往往具有商業性質,只要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均具有成為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的可能,尤其是對於完全未曾公開的表演而言,營業秘密的保護可使該表演具有一定行銷的空間,可由行銷單位透過逐步的揭露表演的資訊,透過秘密性吸引群眾的關注,並保留一些關鍵的橋段讓群眾進入劇場看表演,故許多劇組往往會與導演、編劇、演員等在相關契約中約定保密義務,避免在演出前「劇透」,而造成整體戲劇在行銷上的困擾,亦值得借鏡。
營業秘密與著作權相同,都無須登記、註冊只要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件,即可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但營業秘密保護困難之處在於營業秘密的範圍通常難以言諭,在個案訴訟時常面臨需要舉證究竟是什麼樣的營業秘密受到侵害,而其損害金額又為何?所以,展演團體要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相關創作成果,一則是適用範圍較窄,只適用在不會因公開演出而失去秘密性的資訊(或是在公開演出之前應保密的資訊),二是個案行使權利具體的成本很高。因此,最佳的策略就是透過文件管理、人員管理等,將營業秘密文件化、具體化,並透過與相關工作人員的契約,約定好保密義務等,以事前的防範替代事後的訴訟。
參、如何透過文件管理達到初步智權管理目標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並沒有像汽車、房屋一樣,有一個「實體」、「有形」的存在,而是透過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所建構出來的一個「權利」,而如何認定這個「權利」的範圍,就必須依賴各種權利歸屬、權利交易、權利證明的文件,可以說文件是判斷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的基礎,做好各類智慧財產權相關文件的管理,可以說是把智慧財產權管理最重要的基礎建立起來,而因為各類文件是否完備,也是內部或外部「查核」最容易的方式,可以具體有效達到初步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標-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智慧財產權,也是後續相關同仁針對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執行、查核、改善的依據。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文件大致介紹如下:
一、權利歸屬文件
智慧財產權是屬於誰的?這個問題同時牽涉到事實、法律與契約三個層面。第一個就是到底是誰從事發明、創作的活動?第二個就是法律如何規定?是否允許契約約定?第三個則是如果允許契約約定,是否有特別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回歸法律的規定又是如何?
以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人依法律的定義指「創作著作之人」。因此,就事實面而言,我們就可以先排除展演團體裡,僅負責周邊協助的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因並未從事「創作著作」活動,所以,一定不是著作人,不會享有著作權,只有實際從事劇本創作、布景、道具、燈光製作或安排、導演、演出人員等,才可能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但是,法律又規定,「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我們就要進入法律面,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針對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有特別規範可以以契約約定著作人不是實際從事創作的人,而是雇主或出資人。最後進入契約面,即是否在受雇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有透過契約特別約定。
因此,權利歸屬文件其實就是與智慧財產權發明、創作最接近的文件,可能不只一種,例如:若是二家公司共同合作創作一部劇本,則公司與員工間的聘雇合約書,或是公司出資請編劇的委託合約書,當然是權利歸屬的文件,不過,二家公司間共有合作創作的契約,也是權利歸屬的文件,可以協助我們把這樣的劇本,到底著作權是誰的?若是共有的話,共有的比例為何等釐清。而一般展演團體最常見的權利歸屬文件,就是與導演、演員、編劇及相關工作人員間的聘雇合約書、表演合約、編劇合約等文件,也可能並不在這些合約裡約定著作權歸屬,而是另外簽署獨立的文件。
展演團體比較常面臨到的問題是「缺少文件」,許多展演團體的主創者往往就是展演團體的合夥人,但合夥人「個人」與「團體」之間,究竟創作成果是歸「個人」,然後「授權」或「讓與」給「團體」,還是「個人」受雇於「團體」,而其創作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在個人與團體非常融洽時,往往不會有什麼問題,但一旦面臨拆夥、分家或是有權利主張的需求時,缺少文件往往使得事情變得各說各話,事實處於矇矓不清的狀況,這也突顯出權利歸屬文件的重要性。
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1)、(2)、(3)、(4)、(5)、(6)、(7)
[1] See, Alex Boguniewicz, Suit over Michael Jackson Hologram Could Signal Future of the Holography Industry,https://wjlta.com/2014/04/17/suit-over-michael-jackson-hologram-could-signal-future-of-the-holography-industry/, 2016/12/1 visited. See also, Eriq Gardner, Michael Jackson Hologram Conjures Billionaire's Patent Lawsuit, http://www.hollywoodreporter.com/thr-esq/hologram-lawsuit-alki-david-michael-jackson-690899, 2016/12/1 visited.
[2] 請參,北京新浪網,鄧麗君「復活」210秒 幕後團隊大揭秘,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30910/10618479.html, 2016/12/1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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