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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壹、前言
隨著中國大陸電影、電視劇、遊戲產業風風火火的在談「IP授權」,台灣也不少投資人開始心動,打算看看有什麼潛在的「IP授權」標的,可以趕搭這股熱潮。殊不知IP就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一直以來類似的授權活動也在文創的領域頻繁地發生,可不是這幾年才有的事。例如:華人世界知名的金庸武俠小說,「神鵰俠侶」在1958年首次改拍為電影,其後多數的作品均多次改拍為電影、電視劇,當然,也不少了漫畫、電玩、線上遊戲、手遊的授權,可說是華人世界最知名的「IP」;日本寶塚歌劇團於1974年改編漫畫「凡爾賽玫瑰」,引發廣大迴響,成功營造日本社會上的寶塚風潮,亦曾於2015年至台灣公演;表演工作坊1986年推出的「暗戀桃花源」,1992年曾改拍為電影版,2006年與明華園合作20週年版,2015年美國奧勒岡莎士比亞戲劇節以世界經典之名,推出80場英文版,可說是台灣劇場的經典。但是,「IP」並不是平白產生的,日常經營沒有注意基礎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日後就算有機會進行「IP授權」,也沒有辦法達到最佳化的效益。
筆者今年度受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委託執行智慧財產權相關專案,發現國內與展演團體經營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較少,無論是教育訓練或是日常營運的法律諮詢過程,發現多數的展演團體都有需要這方面的資訊,利用教育訓練準備的機會,將相關的內容整理如下,希望可以提供給展演團體相關的從業人員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未來也能逐步開始進行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工作,或許有一天,「IP授權」並不純粹只是一股熱潮,而是展演團體日常營運的一部分。
貳、展演節目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著作權
展演節目由劇本、現場演出到錄製成果,都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像是:劇本(語文著作)、詞、曲(音樂著作)、原創舞蹈(舞蹈著作)、表演、服裝設計、舞台布置(美術著作)、錄音或錄影成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劇照(攝影著作)等。
著作權因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註冊、公開發表或其他要件,無論是劇本、音樂或表演,創作或表演完成的當下即立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自伯恩公約以降,國際條約對於著作權的保護皆採互惠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加入WTO之後,與WTO各會員國間即遵循前開原則,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亦自動受到台灣著作權法的保護;台灣展演團體的創作也可以在外國受到當地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具有成本低、跨國保護的優點,是展演團體保護創作的核心。
至於著作權保護之缺點,則在於因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概念、原理、原則,在涉及展演內容似曾相似而不完全相同時,究竟是一種「致敬」,還是侵權的「抄襲」,並不容易判斷。加上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相當完整,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長[1],對於展演團體而言,如利用他人著作時,亦具有權利處理複雜的問題。例如:《暗戀桃花源》電影版中由林青霞演唱的《許我向你看》背景音樂,製作單位即需處理詞、曲的同步錄製及錄製完畢後相關電影公開播放、發行DVD,甚至是發行電影原聲帶的授權,任一環節沒有處理得當,都可以引發著作權的糾紛。
二、商標權
商標權主要用來保護商品或服務行銷識別的「標示」。從商標法有關商標使用的規定,我們可以一窺商標對於展演團體的重要性。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展演團體提供的演藝活動,其實就是一種服務,當然也有需要向消費者做行銷,自然有使用「商標」的需求。傳統上展演團體一般可能申請的商標包括:展演團體名稱、展館名稱、圖樣、系列劇名、特殊角色人物名稱或造型等。例如:優人神鼓由負責人劉若瑀陸續註冊「優人神鼓」、「U-THEATRE」(中、英文名稱)、「優人」、「神鼓」、「大神鼓」、「少林神鼓」、「太極神鼓」、「雲腳」(服務或演出節目名稱),算是傳統上展演團體一般會留意到的商標申請策略。因為展演團體的中英文名稱、縮寫、劇目的名稱或是推出營隊的名稱等,是展演團體行銷所經常使用,也是建立品牌、累積信譽的基礎,自然不希望其他團體攀附或造成混淆誤認。
商標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也有稱之為「潛在的永久權」,因為商標註冊後,只要持續使用,都可以繼續延展,所以,我們常常會聽到「百年商標」,但卻不會有百年專利。因為這樣的特性,所以,有不少的「IP授權」,其實是透過將特殊的角色人物「商標化」之後,進行商業授權。例如:Peter Rabbit、Hello Kitty、Le Petit Prince等,而Peter Rabbit、Le Petit Prince更是利用將著名的插圖角色註冊商標的方式,讓原來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日已屆滿的著作,重新以商標權的方式受到保護。
整體而言,商標權取得的成本還算合理,比較麻煩的是必須要各國逐一註冊,目前經常面臨到兩岸商標搶註的問題,所以,展演團隊至少應該針對核心的「標示」儘快註冊商標,也可以避免遭到搶註後,反而造成使用上的困擾或混淆。隨著可以註冊商標的「標示」範圍的開放,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的標示,即有機會申請商標,包括:動態圖、聲音、氣味等,商標權在展演團體經營活動方式,將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
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1)、(2)、(3)、(4)、(5)、(6)、(7)
[1] 依著作權法第30條以下的規定,自然人的創作保護期間為終身加50年,法人著作、攝影、視聽、錄音、表演、別名或不具名著作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保護期間相當長。保護期間屆滿後,公眾方可不經授權為各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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