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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形同具文的契約查核條款 — 從微軟告鴻海案談起 —(上)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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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商業軟體巨擘美國微軟公司(Microsoft)具狀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控告全球最大代工製造商台灣鴻海集團(Hon Hai/Foxconn)違反雙方在2013年所簽訂的「保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本案一經媒體披露,立刻引起全球關注。作為被告一方的鴻海,郭台銘董事長也隨即在隔週親上火線,痛訴此一訴訟的本質乃是微軟以霸權心態向手機供應鏈施壓。兩大巨頭間的法律戰與公關戰頗有一觸即發之勢。

微軟究竟告鴻海什麼?

表面上看來,本案似乎是專利權人與實施專利之人間的專利權爭議,依據過往專利權爭議案例經驗,爭執點不是在於專利侵權,就是在於權利金數額認定不一。然而詳細閱讀九頁篇幅的起訴書之後可以發現,微軟對鴻海違約的指控,其核心聚焦於鴻海不但長期未依據雙方授權協議的約定每半年向微軟提交權利金報告(Royalty Report),而且還違反協議中的查核條款,在微軟依約行使其查核權時,拒絕向查核會計師提供任何簿冊資訊,也不讓查核會計師進入鴻海的營業場所審閱相關簿冊。

微軟的起訴書指稱,由於鴻海提供給微軟的2014年度權利金報告並不正確,且之後從2015年起就不曾再依約於每年1月30日及7月30日向微軟提出半年度的權利金報告,因此微軟在2017年3月31日向鴻海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微軟將依據授權協議中的查核條款行使查核權,對於鴻海自2013年起至2017年6月30日為止是否遵守授權協議的約定進行查核。起訴書進一步指控,鴻海不但拖延時程,遲至2017年10月才與查核會計師德勤(Deloitte & Touche)簽訂NDA,而且之後即便查核會計師多次以書信、電話要求鴻海提供查核所需的簿冊、報告與相關資訊,以及可以進入鴻海營運場所進行實地調查的日期,鴻海卻從未提供。即使微軟在2018年3月21日再次向鴻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鴻海配合查核會計師進行查核,鴻海仍然拒絕配合。

基於以上所述情事,微軟向法院提出控訴,指控鴻海蓄意拖延及拒絕微軟依約所提出的查核要求,導致微軟多年來無法向鴻海計算並收取權利金;微軟據此請求法院命令鴻海履行提交權利金報告、遵守查核條款履行配合義務,甚至主張因鴻海過去一再拖延查核,因此請求法院命令鴻海必須在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中直接揭露相關簿冊、文件,如此微軟才可能依約向鴻海收取權利金。

什麼是查核條款?

在微軟告鴻海案中,微軟鉅細彌遺地陳訴鴻海違反授權協議中查核條款的始末,然而究竟什麼是查核條款?一般來說契約中所謂的查核條款(Right-to-audit Clause)是指為了確保契約目的得以具體實現,一方當事人有權對於他方當事人的文件、簿冊、人員進行審查,甚至可以進入他方的營運場所,對於上述範圍事項進行實地調查,而他方對於此等調查程序則必須配合,協助查核方完成查核報告的約定。此種查核權通常僅存在於契約一方當事人,他方處於被查核方的角色;但在某些契約中,也有可能約定雙方都有權查核他方的文件、簿冊、人員、營運場所,端視查核權是否具備確保契約目的實現的正當性。當然,由於查核條款會要求被查核方承擔敏感資訊的揭露義務,因此能否取得契約上的查核權,也涉及締約雙方談判地位的高下;強勢的一方往往較能迫使他方繳械,承擔配合查核的義務。More...

查核權所能確保之契約目的,最常見的是確保查核方依據契約向他方收錢的權利;其次則是使查核方取得其自身難以獲取的重要資訊(註:在代工製造契約,可能進一步包括「查廠」的權利,包括查核代工廠是否正常管理、善待員工、遵守法令等,這部分本文暫不論述)。茲舉出版契約為例:作者將其著作授權給出版社發行實體書籍與電子書,出版社則依據實體書籍的印刷/銷售數量,以及電子書的銷售量計算版稅向作者支付。通常出版社每年或每半年會向作者出具版稅報表,顯示實體書籍與電子書的印刷/銷售數量,並據此計算應付版稅金額。然而,此種單方面製作提供的報表是否果真反應實際印刷/銷售數量,本身不無疑問;若作者心存懷疑,似乎也是無計可施,只能聽憑出版社處理。但若出版契約賦予作者與版稅計算相關資料之查核權,作者就有權依約要求出版社提供與印刷廠往來之委印單、發票、書店及其他通路的出貨、銷售紀錄,以及電子書銷售平台的結算報表等簿冊及資訊,甚至委派會計師到場檢閱出版社的簿冊,然後將查核所得資料與出版社提供的版稅報表相互勾稽,確保出版社不會漏計版稅。此外,經由獲取、分析這些簿冊及相關資訊,作者還可以取得如各區域的銷售數字、哪些書店的銷量較大、哪個電子書平台賣得較好等更多資訊。

(待續) 

本文同步發表於經貿透視第514期,2019年3月27日 

不再形同具文的契約查核條款 — 從微軟告鴻海案談起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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