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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04:02
學會如何判斷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制中最奇妙的一個設計。制度本意,是為了在保護私權之餘,還能「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這是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說的立法目的)。但其結果,卻是誘發了更多利用人與權利人之間的衝突。究其原因,大抵是因為法律規定極度抽象,而著作的利用人與權利人的思考各有本位,以至於對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了南轅北轍的解讀。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的高度抽象性
在著作權法中,最能表現出合理使用規範抽象性的條文,莫過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規定的四項判斷基準了。該條規定的判斷基準包括:「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別說對於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而言,這是標準的「有字天書」,即便是法律人,如果沒有機會常常處理有關案例,並閱讀大量相關判決與解釋,一樣有看沒有懂。
這樣說來,沒有學過著作權法的絕大數人,一旦面臨未取得授權,但有利用他人著作需求的情形,豈不是根本沒機會判斷到底能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只能矇著眼睛賭賭看?其實未必盡然如此。只要正確掌握重點,人人都可以學會如何判斷合理使用,縱然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但有個七、八成的正確性,也已經比矇眼瞎猜好上太多。
合理使用的判斷重點在「報酬」與「利益」
歸納歷年來法院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決,可看出合理使用判斷基準雖然有四,但最為重要,對於是否能構成合理使用影響最深的標準,當屬第四項標準:「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什麼是著作的「潛在市場」?說穿了就是權利人利用著作賺取「報酬」的機會;什麼是著作的「現在價值」?指的是著作(或僅僅是著作的部分元素)可以創造的「利益」。因此這句話的白話文版,大致可以翻譯成:利用人利用了著作以後,對於權利人藉由該著作收錢的機會有沒有影響?利用人因此又得到多少好處?
為何涉及著作之報酬與利益的判斷標準,成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最重要的標準?認真想想其實一點都不奇怪。著作權法作為一個保護創作者權益的法律,保障著作人用著作來收錢本來就是最重要的使命。縱然合理使用制度為「免費」使用他人著作開了一道小門,這道小門的底線大概也就是一不能踩到權利人靠著著作收取合理報酬的機會,二不能讓利用人白白大占權利人的便宜。對於一種財產權的保護,如果輕忽對其經濟利益的保障,那麼這種財產權豈不就只是說說而已,起不了實質的作用?因此,如果利用行為對於權利人藉由該著作收錢的機會有不利的影響,或是利用人因此不勞而獲得到很多好處,那麼這樣的利用行為,就很難構成合理使用了。
難以成立合理使用的利用型態
上述難以構成合理使用的利用行為,其利用型態會具備以下一種或多種特徵:
一、利用行為妨礙權利人以著作收取報酬的機會:
比較明顯的例子包括如果利用人未經授權就把院線片(視聽著作)完整檔案上傳網路,供人免費瀏覽或下載,勢必減少戲院票房收入,或降低DVD或付費網路影音服務的出租率;分享盜版mp3的行為也是一樣,畢竟有了免費的音樂可以聽,誰還會花錢買正版CD呢?因此,即使這些網路分享行為並沒有涉及營利,還是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二、利用行為依據市場實況已有明確的參考行情:
縱然無法明確解釋利用行為如何妨礙權利人收取報酬,如果利用人使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與方式,在該類著作的市場上已經有明確的行情可供參考,那就表示大多數其他人以同樣目的與方式利用該著作時,通常會依據市場行情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取得授權,憑什麼有人得以豁免而無需付費取得授權?例如為設計公司網站而使用他人照片或版面設計,此種利用方式本來是應該支付攝影費或設計費的,如果捨此不為想要主張合理使用,成立的機會也就不高。
三、藉由他人著作創造增值甚至因而獲得具體利益:
這種特徵又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藉由他人著作(或著作部分元素)拉抬自己作品價值」,另一種是「藉由他人著作(或著作部分元素)提高自己作品售價」。前者例如是在自己作品中加入他人著作中「吸睛」的元素(例如知名動漫、電影角色造型),使得自己作品受到關注的程度提高(例如點閱數提高);後者例如在奶油蛋糕上繪製卡通人物造型(例如多啦A夢、Hello Kitty等),使得蛋糕售價遠較同尺寸同材料的蛋糕為高。無論是哪一種類型,都很容易被認為剽竊了他人著作的價值,因而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認真評估利用結果提高判斷正確性
認真評估利用結果提高判斷正確性
掌握合理使用判斷重點,謹記上述難以構成合理使用的型態後,每當遇到必須利用他人著作的場合,其實人人都可以試著扮演自己的法律顧問,評估眼前的利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到底高不高。如果認真思考自身的利用行為後,發現確實可能導致減損權利人收取報酬機會,或規避市場現有付費機制,或被認為剽竊他人著作價值,那麼即使利用行為並不涉及營利,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仍然偏低。最後要提醒的重點是,著作的「市場」與「價值」是比較客觀的標準,所以利用人在評估時,必須暫時脫離自己利用人的角色,從比較客觀的角度認真評量上述三種可能性,如此才能提高評估結果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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