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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慶律師
在這個工具普及,創意爆發,人人皆為創作者的時代,就如普普藝術大師安迪沃荷所預言,「人人都可成名十五分鐘」。
不過,有了讓創作者成名在望的作品,還要有技巧地安排與控制如何將作品授權給他人使用。釋出的權利太多,可能傷害創作者應得的利益;釋出的權利太少,作品不易流通,創作者的能見度也難以提高。
正因為授權的分寸難拿捏,絕大部分的創作者都視授權問題為畏途。畢竟「授權」這件事,被認為是具有高度法律技術的議題。就以著作權來說,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財產權包括了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授權到底要「授」什麼「權」?讓人實在摸不著頭腦。
著作權法規定了那麼多的著作財產權,那有沒有規定,授權應該要怎麼做呢?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是這麼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意思就是說,授權事項通通都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於是問題又繞回了原點,身為創作者,到底要如何自行擬定著作權授權協議呢?
其實,著作權法並未干預授權的方法,授權也未必要拘泥於著作財產權所規定的行為態樣,權利人如果能審慎思考授權的目的為何,事先評估哪些利用作品的方式在許可授權範圍內,哪些又是不願許可的,那麼還是可以嘗試自行安排各項授權條件,草擬著作權授權協議的。
至於著作權授權協議的文字呈現方式,不妨考慮採取以下三種基本的模式:
一、正面表列模式
就是用正面肯定的文字,敘明協議的另一方(即被授權人)可以用哪些方式利用著作。具體的呈現方式是:被授權人得……,例如:
“被授權人得將授權著作印刷一千份並公開銷售。”
二、負面表列模式
就是用負面否定的文字,敘明被授權人絕對不可以用哪些方式利用著作。具體的呈現方式是:被授權人不得……,例如:
“被授權人不得將授權著作以任何方式上傳張貼於網際網路。”
三、附條件模式
就是以文字敘明被授權人雖然獲得授權可以利用著作,但前提是被授權人同時必須遵守某些特定條件。具體的呈現方式是:被授權人應……,例如:
“被授權人於利用授權著作時,應在符合一般習慣之位置標明作者之姓名。”
完整的著作權授權協議,通常包含不只一種的授權模式。擬定授權協議時,可以考量授權目的,交互運用上述三種模式。即使不是著作權的專家,也有機會草擬出具有可行性的授權協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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