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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乃是針對須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藝廠商所設計有關長期(不定期)聘用員工之合約書(即勞動契約書),並非有一定期間約定之定期契約。其中也包括有關員工職務上發明創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的約定。惟因為員工聘僱合約書有時無法逐一規範所有員工任職的細節,因此,廠商若有需要時,仍須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制定相關工作規則。
2.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3. 提醒使用者注意,勞工相關法規乃為保護勞工而存在,多數為法律之強制規範,無法透過契約約定排除適用,若涉有勞工相關法規之問題,請務必與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洽詢,本契約僅供參考。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員工聘僱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緣甲方擬聘僱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聘僱,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職位與職務
乙方簽約時之職位與職務,依甲方於聘用時通知為準,並同意甲方得視公司發展、業務需要或乙方之專長、工作狀況調整之。
第二條 試用期間
乙方之試用期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內或期滿時,乙方不能勝任其職務、經甲方考核不合格或有違約事由時,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註:試用期間仍須適用勞基法規定,依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約定試用期間唯一優點在於考核該名員工是否適合久任,若不適合,則只要透過公司內部程序即可終止契約,無須符合勞基法對於不定期僱傭契約終止之規定。但目前勞委會採否定立場,惟許多企業仍有約定試用期間之條款。一般試用期間多約定一至三個月,建議不要超過三個月,亦不適合一再延長試用期間規定。】
第三條 薪資及福利
乙方之薪資數額依甲方於聘用時之通知為準,每月薪資按甲方會計作業規定給付。
乙方同意個人所領薪資、津貼及獎金等應加以保密,員工間不得相互詢問,亦不自動透露。
乙方之獎金或其他福利、獎勵措施,均以甲方工作規則為準。
甲方得對乙方之薪資、獎金、福利與獎勵措施等,依甲方營運狀況及法令規定,定期或不定期調整之。
第四條 告知義務
乙方於簽訂本合約時,應告知甲方其對他人所負法令上或契約上不得使用、洩漏或交付自己或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義務。如對他人負有一定期間、一定工作領域不得為特定行為者,亦應事先告知甲方。
第五條 服務基準
乙方應依甲方指派之職務,遵守甲方工作規則及內部規章(包括到職前訂定及到職後修改者)、甲方之指示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並應盡力保護甲方之利益,不得從事任何違反法令或不利甲方之工作或活動。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對其於受僱期間所知悉或所持有之甲方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工藝創作之發想、設計、客戶名單、報價資料、會議紀錄及與甲方營業活動或工藝創作相關之資料,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重製、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前述機密資訊包括甲方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他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
非經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書面授權,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訊;乙方並保證不將他人之機密資訊揭露予甲方使用。
若乙方於在職期間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甲方之內部規章或工作規則處理,情節嚴重時,甲方並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本條義務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七條 文件及物品所有權
雙方同意所有記載或含有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或媒體之所有權皆歸甲方所有,乙方於任職期間由甲方所交付之各種材料、工具、創作成果等物品之所有權亦屬甲方所有。
乙方於離職或經甲方請求時,應立即交還前述資料或文件、其所有複製本及物品予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於受僱期間,就其職務上或與職務有關所產生之創作及未完成之創作,其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所有,應配合甲方完成相關登記或權利保全措施。
乙方於工作時間、利用甲方之設備、設施、受甲方指示或依據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創作之產出,均屬前項職務上之創作。若乙方於受僱期間內,產出與甲方業務有關之創作,其認為非屬本條之職務上創作,應於創作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甲方,由雙方協商確認。否則即視為本條之職務上創作。
乙方保證其於受僱期間所為之一切創作,均係由其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甲方因乙方之侵權行為遭第三人請求、索賠、提出民、刑事訴訟或主張任何法律上之權利,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全部損失與費用,且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第九條 競業禁止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2.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3. 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4. 接受他人委託從事工藝品之創作或設計。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甲方之損害賠償,乙方如經甲方通知停止前述行為而仍未改正時,甲方並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條 終止聘僱合約
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如欲終止本合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重大違反本合約時,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合約。
雙方合約關係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內部規章辦理移交程序,就移交程序未完成前繼續提供之勞務,並不得向甲方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關於本合約引起之糾紛,如有訴訟必要時,雙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乙方已閱畢並了解本合約之全部約定內容,並於自由意志下簽署本合約。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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