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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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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1/12 21:06
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6)

伍、結語

 

對於Web 2.0發展與著作權法制的關聯性而言,筆者也還沒有思考出比較適當的解決途徑,因此,只能提出一些現象供讀者參考。然就筆者個人多年來觀察數位及網路科技發展的心得,可以提出下述幾點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1.  著作利用導向的立法政策不能再遲疑:著作權法制並非單純為保障著作權人而存在,促進著作流通利用而最終達到國家文化發展,才是其真正的目的所在。Web 2.0時代著作創作與利用的特色,告訴我們整個著作創作與利用的環境已有所改變,著作權法的修法方向若不積極朝向促進著作流通利用的功能,吾人勢將面臨因授權失靈所導致的反撲,著作權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將受到嚴重挑戰。

 

2.  服務提供者應扮演更重要的社會角色:Web 2.0時代相對於傳統的著作利用市場,還有一個特殊的角色值得吾人注意,即Web 2.0平台的提供者。這類服務提供者本身雖未從事利用行為,但不可否認地,其亦透過這些眾多的使用者利用他人著作而使其服務得以有獲利的機會。如何透過這類服務提供者,作為新時代的「中介者」,協助使用者取得授權,或為使用者取得授權,也是吾人可以思考的方向[1]。就筆者個人的觀點而言,著作權保護概念的推廣多年來其實已達一定成效,但為何網路侵權問題仍然嚴重,或許主管機關應投入更多心力在協助創造有利的談判環境或引導著作權人或集體管理團體提出服務提供者樂於合作的授權方案,也許成效會更好。

 

3.  善用科技解決其所帶來的著作權議題:Web 2.0的技術雖然使社會著作利用具有大量、多樣、小額,造成傳統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在處理授權上的困擾,然而,數位與網路的科技,同樣也使低成本的著作「客製化」授權管理成為可能。亦即,透過著作資料庫的建置,將著作依社會上利用的各種類型儘可能地細分化,再透過網路提供授權機制,甚至鼓勵著作權人加入此一授權平台管理其個人著作,即可相當程度解決此一大量、多樣、小額的利用型態的特性。但筆者也了解,像Web 2.0時代這種著作的利用可能同時涉及不同著作與權利類型,而需整合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甚至不同個人或團體間之權利,科技問題事小,政治與政策問題事大,相信有其難度,但如果不做,終究不會有解決問題的一天。 

 

 
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1)  (2)  (3)  (4)  (5)  (6)  


[1]     知名的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已著手與影視發行公司合作,雖然無法完全處理侵權問題,但終究是為難解的網路著作權習題提供了一些解決的方式,請參閱,2008/8/17經濟日報,「YouTube盜版影片 變金雞」,http://udn.com/NEWS/WORLD/WOR2/4475630.shtml, 2008/8/22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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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