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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從「飄浮棕熊」照片談新聞報導照片的利用問題

2015/07/04
目錄

相信不少網友都透過各種管道看到被稱為「飄浮棕熊」或「空中飛熊」的照片,來自台灣至科羅拉多大學求學的學生段安迪,遇到難得大棕熊闖進校園,棲息在樹上的事件,正巧拍下棕熊因被麻醉槍射中,從樹上掉落的那一剎那,這張照片因極其有趣被全球許多新聞媒體採用,還引發與學校間的著作權歸屬爭議,更受到各界的關注。由於學生到學校是「求學」、「受教」,並不是「受雇」或「受聘」,因此,即令學生參加社團或學生辦報而進行創作活動,亦不會使著作權歸屬於學校,這方面應該無論台美都是一樣的,所以,問題不大。反而是其中接受採訪時提到台灣媒體對於其提出有關使用照片的授權問題時,台灣媒體的回覆是完全狀況外,值得作為台灣媒體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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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拍到熊掉落 全球媒體搶用
(中央社記者吳協昌洛杉磯2日專電)科羅拉多大學波爾德分校,上星期因為一隻棕熊闖入,成為全球媒體焦點。拍下棕熊從樹上掉落那張照片的台灣學生段安迪,也因為與學校爭取照片版權,成為媒體矚目的對象。…不止美國與歐洲,台灣媒體也刊登了這張照片。不過段安迪指出,他曾經向某家台灣媒體提出版權問題,但這家媒體竟回覆他,如果要用這張照片,必須向該媒體購買,還寄給他購買照片的契約書,讓他這個原作者哭笑不得。

新聞媒體利用他人照片從事新聞報導的活動,乃是新聞界再正常也不過的事,早期因為必須要有可供編輯、印製的清楚的圖檔或照片,新聞媒體的照片來源大致為攝影記者自行拍攝、與國外媒體簽約取得授權、自行與攝影者取得授權,極少數才會以翻拍他人出版品的方式處理。然而,隨著數位、網路技術的發展,照片甚至是影片很容易透過網路傳遞、取得,許多新聞記者在報導時,直接就採用這些網路或其他媒體的照片或其他素材,也引發不少網友對於這樣是否侵害著作權的議論。

著作權法與新聞報導「使用」他人照片相關的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的條文有二,一是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二是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下即以國內新聞媒體若要進行此則「熊出沒校園」的新聞,使用段安迪先生所拍攝照片為例,提供國內著作權法適用分析供讀者參考:

1. 利用他人在新聞現場所拍攝照片,是否符合第49條規定?

本案因為新聞媒體是在從事新聞報導應無疑義,故第49條適用與否之關鍵,在於他人在新聞現場所拍攝之照片,是否屬於「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由文義上來觀察,所謂「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應指記者在進行報導時,該新聞事件發生時所涉及之著作,而非指他人因該新聞事件所創作之著作。例如:記者報導某知名大師的壁畫遭污損,因該事件本身即涉及「壁畫」這個美術著作,在進行新聞報導過程亦接觸該著作,故新聞中若以錄影或拍攝方式使用該壁畫,即適用第49條規定。若由此文義解釋出發,本案在報導校園有熊進入的新聞時,使用他人拍攝的照片,即不符合第49條規定之要件。

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就筆者觀察而言,亦有採取此種較嚴格之見解者。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報導合理利用他人著作之要件,係利用人從事報導行為,其在報導過程中接觸所得之著作,為感官知覺所及者而言。」亦即,就該新聞事件若非從事報導過程感官知覺所及,而是事後從事二手報導所接觸者,即不符合在「報導過程中接觸」之要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為推廣免費演講而使用系爭著作,縱認其所為乃時事報導,亦係報導『金車文教基金會在臺北市長官邸舉辦免費藍鵲演講』之事件,依被上訴人所述,其係自國立鳳凰谷鳥園網站下載取得系爭著作,顯見被上訴人乃另行於網路搜尋系爭著作,並非因在報導過程中而接觸系爭著作,是其所為顯與著作權法第49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不符」。

2. 得否主張為新聞報導目的而合理引用他人在新聞現場所拍攝之照片?

「合理引用」為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發展的「原型」,當我們要從事A著作,不得不利用到他人已創作完成之B著作時,例如:要評論某人寫的小說或新詩,即不能避免地必須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到他人的著作,此類的案例逐漸發展即形成「合理引用」的原則。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本案關鍵在於「報導目的之必要」以及「在合理範圍內」。

在「合理引用」的案件類型,照片的引用是其中最困難的議題,因為照片的引用通常是「全部」且以一般照片正常授權利用的方式為之,就如同本案,許多媒體都是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後才在新聞內容使用該照片,若是任意擴大合理引用之範圍,將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以本案而言,這張照片乃是許多在場圍觀的學生或其他人士拍的照片中最有趣的,所以才會引起媒體的關注,但並不代表沒有這張照片即無法進行新聞報導,故若以熊出沒校園的新聞而言,並不符合報導目的之必要,僅是增添報導的精采程度,且全部照片的使用,在並非就該照片本身為報導的情形,亦不符合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基準,而非屬合理範圍之「引用」。事實上,筆者不建議在新聞報導、書籍、論文、blog等書寫時,任意「引用」他人的照片,很容易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由前述的討論可以發現,倘若國內的媒體在報導這則校園有熊出沒的新聞時,未經授權(無論是向拍攝者或是向其他有轉授權之媒體取得),解釋上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9條及第52條規定,而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國內新聞從業人員都應該注意這個問題。不過,比較有趣的是,如果因為媒體報導這則校園有熊出沒的新聞,之後再跟進報導這張照片所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或者這張照片所引發全球媒體搶用的熱潮,則這樣的新聞報導在前開的討論中,又會發生性質不同的轉變。也就是說,這張照片本身已成為新聞事件的對象,這時候在前開條文的詮釋方面,則又有適用的空間。

相信許多讀者也會為此說明感到困擾,事實上,這正是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限制)案件判斷的困難所在,筆者在演講的場合常說明,合理使用是著作權領域的黑洞,投入再多的時間、精力也難以追求到個案100%的正確性,我們的重點還是放在如何從個案中學習到降低侵權的風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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