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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四、工藝創作與商標權保護
以工藝創作領域而言,通常用來註冊商標的標示,大致像是:工藝家的名字、工作坊或公司的名稱特取部分、產品名稱,或是工藝家的特殊的圖形設計等,跟一般企業在申請商標方面其實差不多。過去商標權的保護,因為只要仿冒者不使用該商標,商標權人即使明知其仿冒自己的產品,除非有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否則,也是拿仿冒者沒有辦法。但近年來,商標權在工藝創作的保護方面,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就是將工藝創作與商標圖樣結合,他人即無法在不侵害商標權的情形下單純仿冒工藝創作。
舉例來說,布拜里公司最有名的商標是Burberry及騎士大馬標,過去該公司經典格紋的設計一直受到仿冒商的喜愛,甚至在百貨公司都經常可以看到經典格紋的皮包、手提袋、衣服、手帕、頭巾等,大家乍看之下可能會以為是布拜里公司的產品,但仔細一看,才發現上面沒有Burberry或是騎士大馬標,這種情形在布拜里公司取得「經典格紋」這個特殊織紋的商標註冊之後,就逐漸消失了,這些在註冊指定範圍內的商品,只要用到「經典格紋」就構成商標的侵權,即使產品上沒有標示Burberry或是騎士大馬標也是一樣。
另外,像是GUGGI、LV、FENDI等知名品牌,則是反向地將商標圖樣變成工藝設計,也非常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因此,工藝家若是從事諸如:金工珠寶、皮革製品或其他具有將特色圖樣或造型作為創作客體的工藝品,都可以學習這樣的註冊技巧,將特定工藝創作圖樣或造形註冊為商標,或是將工藝創作與自己設計的商標進行整體結合,也值得工藝家們注意。
五、工藝創作與營業秘密保護
並不是只有高科技產業需要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傳統工藝創作也可以透過營業秘密法尋求保護。但是,並不是工藝家自認為屬於自己獨有的技術或方式,即屬營業秘密而受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的要件,才會成為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就第一點「新穎性(非周知性)」的要件而言,以陶藝品的製作為例,倘若工藝家在從事陶藝品的燒製時,無意間發現在某一個溫度、燒製時間、退火處理等程序,陶藝品會出現某一種特殊的釉彩變化,且不會造成陶藝品的破裂,這樣的燒製工序相關的資訊,若予以適當的保密(例如:僅有該創作工坊的少數員工知悉),且並不是國內其他工藝家所熟悉的製作方式,即令國外可能有工藝家掌握類似的燒製工序,仍然符合此一要件。
就第二點「因保密而生之價值性」的要件而言,若工藝家就其工作坊歷年燒製陶藝品的經驗,將什麼情形下會陶藝品將會燒製失敗這類試誤的資訊,透過有系統的方式整理、記錄,並妥善保存,以作為該工作坊學徒在製作陶藝品方面之參考,這樣的資訊相較於其他同業而言,有助於降低陶藝品創作的成本,並加速陶藝品的製作,即具有價值性,一樣可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就第三點「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要件而言,一般常見的保密措施,包括:對於營業秘密接觸、利用的權限控管、人員進出的管制、營業秘密的存放處所、營業秘密的標示、保密義務的告知、保密合約、競業禁止條款的簽定,甚至對於員工有關營業秘密保護的教育訓練,都可以被認為是屬於保密措施的一環。工藝家比較常發生的問題,應該是沒有體認到自己某些技術或資訊其實可以透過營業秘密法保護,因此,在進行教學、開放參觀或各種分享時,主動將一些屬於「營業秘密」的技術或資訊公開,這時候就沒有辦法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
六、結語
相信大部分的工藝家或創作者而言,在近幾年來媒體不斷地討論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下,都會覺得智慧財產權應該相當的重要,但又難以了解。筆者很希望透過一小篇文章就讓讀者們完整的了解智慧財產權與工藝創作的保護,但實情是確實很困難。不過,筆者認為工藝家或創作者並不需要像律師或法官一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有完整、深入的了解,事實上,只要透過一些基礎的學習或閱讀,在心中留下一些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意識,知道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應該就夠了。接下來就是萬一發生具體的個案有需要取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或是發生疑似侵權的情形時,可以警覺到可能確實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再就近尋求周邊人力、資源,確認這個個案需不需要進一步尋求專家的協助。希望這篇小文能夠讓讀者們初步的了解工藝創作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希望法律能夠發揮保障讀者們辛苦創作成果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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