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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由國內知名食品大廠南僑化工公司於1998年申請註冊之「讚岐」、「讚岐烏龍」之商標,在國內商標爭議沸沸揚揚多時,終因該公司向台北市的日式小吃店「土三寒六」(專賣讚岐烏龍麵的餐飲店)主張權利,遭到店家強力反擊提出商標評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後認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撤銷該商標。
地名無權當商標
禁用讚岐 土三寒六勝訴
【記者陳靜宜/台北報導】2010-12-10/聯合報/C8版/消費
3年前,南僑集團以旗下產品「讚岐烏龍麵」的讚岐二字在台註冊十多年為由,禁止台北市一家日式小吃店「土三寒六讚岐烏龍麵」在招牌上使用「讚岐」。該店日籍負責人樺島泰貴認為,讚岐是香川縣古地名,他由香川縣習得烏龍麵的手藝,加上他是香川縣的親善大使,為何無權使用「讚岐」?因此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訴訟。樺島泰貴3年來獨力蒐集資料對抗,以小蝦米之姿力抗南僑大公司這隻大鯨魚。
若仔細閱讀本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評定書(中台評字第H00970082號),會發現這個案子故事性相當夠,也體現近十餘年來台日商務與觀光交流的歷史,值得好好觀察本案後續的發展:
- 本案「讚岐」商標1998年申請註冊時,讚岐並非當時當地的正式行政區劃(日本在2002年才設讚岐市),當時為「香川縣」,讚岐則為當地古地名,故是否符合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有使公眾誤認或誤信該商品「產地」之虞,為商標權人所質疑。關鍵點即在於該款所稱「產地」,是否包括「古地名」或一般俗稱?就這點而言,由國際條約上有關酒類產地標示保護的發展觀察,重點並不在於行政區域,而在於特定區域因其地理環境(含自然及人文因素)所衍生之品質、特性等聲譽,故法國的香檳區(Champagne)並非指法國的行政區劃分,而是就歷史傳統及地理區域為酒類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稱其為香檳區之區域。在本案中,「讚岐」雖在商標註冊時,僅為當地古地名,但因其歷史傳統的人文因素(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使「讚岐」作為烏龍麵有一定聲譽之地理稱謂,應符合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產地」。
- 南僑化工公司於1998年5月5日與來自日本香川縣的第2大冷凍食品的加藤吉株式會社簽定冷凍麵技術合作契約,斥資在台建立工廠生產冷凍麵,並於同年5月12日以「讚岐」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烏龍麵、拉麵、速食麵等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權人認為其確實是引進來自日本香川縣之冷凍麵製作技術,並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於「產地」之混淆誤認。然而,誠如前述有關地理標示保護之理論,智慧局認為「讚岐」作為一種產地標示,商標權人雖然是引進當地之製作技術,但仍會引起一般消費者對於該冷凍麵具有當地地理環境特性之混淆誤認。故商標權人雖主張因其10餘年來投入「讚岐」商標之行銷,國人始知「讚岐」烏龍之名,消費者對於「讚岐」係表彰該公司冷凍麵產品有一定程度之認知,智慧局仍採納申請評定人所提供證據資料,認為「讚岐」烏龍早因台日觀光旅遊發達,國人已相當程度知悉「讚岐」烏龍之名。
- 承前,智慧局認為商標權人於其宣傳行銷手冊上所載之「讚岐日文稱為" 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方、超深度烏龍麵紀行」等語,堪認商標權人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名,且為烏龍麵著名產地。亦即,智慧局認為並非商標權人以「讚岐」商標行銷而致「讚岐」為國人所熟知,而是商標權人企圖利用「讚岐」作為烏龍麵之著名產地,而進行廣告行銷,吸引國內購買其產品,並據此認為商標權人並無其主張之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而是一開始就企圖使公眾對於該產品的產地產生混淆誤認,自應撤銷其商標權。
- 本案申請評定人提出相當多台日觀光交流的證據資料,無論從「讚岐」商標爭議相關新聞報導或是評定書所援引之證據可追溯至1960年代,皆明顯可以觀察到日本香川縣傾全力透過日本交流協會是供申請評定人支持的情形。因此,新聞中談到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是太過戲劇化。但我們可以觀察到,與地理標示(產地)有關的商標爭議,確實需要來自政府力量的支持,此由兩岸與產地有關之商標糾紛多有政府在背後協商,而最終獲致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亦可得知。各地方政府除在推動地方特色產品之外,設法就地方特色產品之「地理環境」,包括自然與人文因素,在行銷上予以強化,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若有爭議時可以提出,會是地方政府相當重要的工作之一。
若由商標規劃的角度來觀察,「讚岐」作為日本烏龍麵著名的地理標示,若在其他國家也是以其地理標示之特殊性進行商標註冊後使用,本身在「商標識別性」這個要件,即具有相當的疑義。然而,若由行銷的角度來看,即使在知道此一商標有被撤銷的可能性,筆者還是會贊成用非常小的商標申請及維護成本,換取使用「讚岐」這個字樣進行產品行銷,甚至實際上亦造成國內其他業者因為南僑化工公司已取得商標,而不敢以「讚岐」名義行銷,事實上已獲取相當大產品行銷上的利益,所以,也不能算是挫敗,而是一個可預期的結果,感覺上就很像原先獲取的「超額」利益,現在沒有了而已。筆者認為惟一的敗筆,商標權人並沒有了解到其「讚岐」商標在先天的缺陷,而執意強力行使權利,事實上,一個日式餐飲店,並不會影響其冷凍麵的銷售,雖然「讚岐」商標有其先天的缺陷,但缺少引爆點的話,商標權的期間還可以相當程度向後延伸,即令未能維護完整商標權益,至少還能狐假虎威一番,這點倒是商標權人失算了。
惟值得提出來討論的是,為何當初智慧局商標審查官並未「發現」這個問題?尤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註冊時於當時商標法舊法第37條第6款亦為相同文字規定)所採用的文字為「公眾」,而非「相關消費者」,智慧局就這類與公益事項有關之要件審查,應該儘可能透過制度設計,例如:減少審查官主動審查事項(像是商標是否與他人商標近似、是否與他人因地緣或業務往來而接觸他人商標後搶註)以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品質,或是採取審查小組,避免單一審查官未能善盡把關責任,造成後續更多的人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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