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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2010/11/21

前一陣子看到中時電子報「買線上遊戲寶物 也享7天退貨期」的新聞,感覺有點嚇到,雖然《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我沒有全程參與,但考量到線上遊戲逐漸轉向免費制(即改以賣虛擬寶物、道具等方式獲利),當時即有建議虛擬寶物或道具在線上遊戲作為一種提供予玩家的「服務」,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所賦予消費者的七天無條件解約退貨的權利,乃是供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而不是「試用期」或「鑑賞期」,只是一種平衡廠商與消費者的機制,如何在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或道具這種屬於線上遊戲整體服務的一小部分的消費關係上適用,應該以較謹慎的態度處理。突然覺得有被突襲的感覺,沒想到一查之下,才發現記者沒有解讀得很正確,恐怕下列這則報導會讓線上遊戲的玩家和廠商間引起不少消費糾紛。

買線上遊戲寶物 也享7天退貨期

2010-11-07 中國時報 【唐鎮宇/台北報導】
購買線上遊戲寶物也可享七天無條件退貨了!消保會日前通過《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消費者買遊戲寶物、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七天內可無條件向販售業者或遊戲業者退貨,新規定最快十二月生效,消費者可上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查詢。
消保會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依新修正規定,未來消費者到便利商店等實體通路,購買線上遊戲套裝軟體、遊戲寶物、補充包等,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販售業者須在七天內無條件接受消費者退貨;若販售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線上遊戲業者須負最後退費責任。

為什麼會說記者解讀錯誤呢?主要是到底消費者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是不是可以享有7天無條件解約退貨的權利,根本不在這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的討論中,本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重點(即記者所誤會的條文),非在將「虛擬寶物」納入解約退款範圍,而在於消費者原則應先向其原購買處請求解約退費,無法退費才向線上遊戲業者請求解約退費。

新修正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點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Ⅰ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Ⅱ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本次修正依其修正說明,僅係依一般社會大眾之消費習慣,消費者購買後欲退換貨時,會攜帶發票至原購買處辦理,且為保障消費者並明確要求若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線上遊戲業者應負退費責任。故實際上並未針對既有得主張解約退費的「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用語進行任何修正,與新聞報導所載在修正通過後,虛擬寶物可主張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顯然抓錯重點。

另外,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行於網路上發布之新聞稿,亦僅說明「本次修正草案也明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7天內,向『原購買處的業者』請求全額退費;但原購買處的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仍由線上遊戲的業者負退費責任。」(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663)。因此,前開中時電子報之報導,應該是誤解此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之重點。

回過頭來,即使此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修正「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的用語,究竟「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是否包含「虛擬寶物」?

修正前原規定為:「Ⅰ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Ⅱ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由前開規定可以觀察到,所謂「本遊戲套件」,應該是指與該線上遊戲有關之商品套組,原意應該是指遊戲產品包,而遊戲產品包裡可能包括虛擬寶物,因此,前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依新修正規定,未來消費者到便利商店等實體通路,購買線上遊戲套裝軟體、遊戲寶物、補充包等,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販售業者須在七天內無條件接受消費者退貨;若販售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線上遊戲業者須負最後退費責任。」應該是一個正確的理解。至於「付費下載相關軟體」應該是指線上遊戲的用戶端程式,而非個別的虛擬寶物或道具,因為無論是虛擬寶物、道具、貨幣等,都僅是「電磁記錄」,不會被當作「電腦軟體」來解釋。

也就是說,《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所賦予線上遊戲消費者「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得獨立主張購買後7日內無條件解約退貨的權利,是特別針對消費者在「實體通路」「購買」廠商將線上遊戲相關的商品,製作成「產品包」銷售,或者在「網路通路」「下載」廠商提供付費下載線上遊戲程式。就前者而言,每一個銷售的行為,會在線上遊戲的服務合約之外,獨立出現一個買賣契約,這些產品包獨立適用七天無條件解約退款的規定,故修正為應向「原購買處」為之,亦屬合理。

至於「線上通路」,本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玩家享有7天無條件請求解約退款的權利,但這裡指的是解除全部線上遊戲服務契約,請求退還「付費下載」該線上遊戲程式之費用,即使不透過第七點規定,線上遊戲廠商一樣還是必須接受解約退款的義務,這樣的規定也反應《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先在2007年第一次訂定時,線上遊戲市場還是以付費線上遊戲(如按月或日收費,或付費的連線對戰遊戲等)為主軸,並沒有特別考量目前以販售虛擬寶物、道具為主的免費線上遊戲經營模式

因此,如果是線上遊戲公司推出實體產品包,內含序號、虛擬貨幣、虛擬道具等,在7-11上架銷售,這就是屬於該規定所指之「遊戲套件」。玩家若是在7-11選購後7天內,得隨時將產品送回7-11,請求7-11退款,若玩家已拆封使用,像是序號、虛寶、虛幣等已使用,依消保會的解釋,應該是要採比例退款(但可能這個比例比較困難計算,到時候可能會發生7-11在已拆封的情形,會要求該消費者直接向線上遊戲公司辦理退費,以避免產生爭議。當然,若是這個產品套件有上架到Yahoo!奇摩購物中心這類虛擬通路,不用適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直接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處理即可。

但若是消費者直接在線上遊戲裡,透過先付費購買點數,再儲值點數在遊戲中,透過遊戲的機制取得虛擬寶物,甚至是直接以現金取得虛擬寶物,因為虛擬寶物或道具並不是《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指的「付費下載相關軟體」,不能直接適用第七點規定主張每次購買虛擬寶物,都可以在7日內主張解約退款,否則,玩家只要一直重複購買、解約,就可以無償使用該虛擬寶物或道具,顯然對線上遊戲廠商並不公平。

當然,筆者並不反對有關付費取得虛擬寶物或道具,這類的消費關係也可以透過適當方式管制而使線上遊戲市場更趨公平、合理,不過,這並不是此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的範圍,顯然記者先生是誤會大了!為了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而與線上遊戲廠商發生無謂的消費爭議,也希望未來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可以適當的澄清,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在無謂的消費爭議,多花一點心力了解線上遊戲產業經營的現況與消費者與廠商間公平、合理法制環境的建立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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