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一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4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部落格著作權問題停看聽
賴文智律師
網友透過便利的部落格服務,發表自己的創作或分享其他的網路內容,雖然非常便捷,也容易與其他網友互動,但是,曾出不窮的網路著作權爭議,也經常讓網友困惑。以下即簡單說明幾個網友可能誤解的概念,以避免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陷阱喔!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一的標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沒有營利行為,就可以任意利用他人的著作。
2.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論是基準尊重著作人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CC或FDL或歡迎轉載利用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載。4. 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提供給大家看,錄下來放上Youtube也沒什麼問題?
錯過電視節目的時間,除了靠TiVo之外,直接上Youtube就可以看到了,非常的方便。雖然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的,但是,電視台必須向節目製作公司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才能播放,這樣的授權並沒有包括同意接收訊號的觀眾可以重製、公開傳輸。因此,觀眾只能夠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是,「公開傳輸」也不是第51條所可以含括的範圍,不太可能依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簡單來說,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把電視節目錄下來放到Youtube上應該會構成侵權。
整體而言,目前網路上許多的著作權爭議,其實有很多都是來自於網友對於著作權的概念有一些錯誤的認識,司法實務上也已經有許多網友因為誤觸著作權法而有遭到檢察官起訴甚至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希望藉這篇簡單的說明,協助網友建立正確的概念,事實上,只要秉持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相信許多著作權的爭議都不會發生在你我身上。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