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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佳節倍思親-追思光碟的著作權爭議

2010/04/03

在清明節前夕看到這樣的新聞,特別令人心有所感,想想,當面臨親友過逝的悲働尚難平復時,還有權利人團體在背後追著要收取權利金,即令權利人團體再怎麼有道理,似乎也難以令人接受……

追思光碟正夯 小心歌樂侵權

2010-4-1〔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
往生告別式上,江蕙的「落雨聲」催淚,想起無法再對阿母盡孝道,陳小姐淚水決了堤;有愈來愈多的民眾跟陳小姐一樣,透過追思(生命)光碟送親友最後一程;但著作權團體日前已主動發文殯葬業者,要求光碟應使用授權音樂或歌曲,一般民眾也要留意網路放映的侵權問題。
著作權團體指出,近年來播放追思光碟已成為喪禮上的特殊儀式,由於許多家屬不再忌諱公開往生者生平事蹟,除了在告別式上播放附有音樂、歌曲,卻未經授權的追思光碟,還進一步將光碟內容貼上部落格、影音網站公開分享,已侵害詞曲創作者的權利。
國寶、龍巖人本殯葬業者和youvivid網路平台都表示,會鼓勵喪家自我創作或使用沒有著作權,或已獲授權的歌曲,家屬如仍堅持要使用特定詞曲,費用則須由喪家承擔。
業者說,目前最夯的應用曲目,包括英語「you are always on my mind」,國語「牽手」、「城裡的月光」,台語歌曲則有「落雨聲」、「家後」及「把愛找回來」等。

筆者不禁想起幾年前事務所同事父親過世時,正在想說筆者可以幫上什麼忙的時候,同事提及家人討論父親在世比較常提起的小小遺憾,大概就是未曾親臨喜瑪拉雅山感受世界第一高峰的震撼,因此,希望可以把家人們為父親追思的文章,集結成小冊子在追思會的現場發送,封面可以使用喜瑪拉雅山的照片。筆者遂幫忙在網路上搜尋一些喜瑪拉雅山的照片,恰巧有位擔任記者的業餘攝影家刊登在網路上分享的照片獲得大家一致認同,筆者也代為透過電子郵件與這位攝影家聯繫,告知希望取得授權及用途(大約印50份左右),本來覺得只要透過郵寄把檔案或底片提供給筆者,沒想到這位攝影家覺得居然會有人這麼正式地取得授權,感到相當好奇,而親訪本所將照片的正片送來,讓筆者印象相當深刻。

回歸到著作權的問題,追思光碟大概可以分成幾個層次的問題,1.家人自行製作或委託其他業者製作,在製作時使用到他人的音樂、錄音,並發送予追思會現場來賓,是否可能構成合理使用?2.在追思會的現場播放追思光碟,將其中音樂、錄音進行公開演出,是否可能構成合理使用?3.若將追思光碟內容上網,是否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以下即分別說明之:

1.     有關追思光碟製作的問題,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錄音著作,重製在光碟中,自然屬於「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若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則應取得授權。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假設是自行製作,確實有合理使用空間,問題會出現在若製作數量多達數十份以上,則是否仍符合「合理範圍」之規範,確有疑義。不過,若是由殯葬業者「代客製作」,個人認為此與利用他人著作提供服務相差不大,與KTV代客錄音差不多,不應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應由殯葬業者就其已取得授權之音樂、錄音,始得製作。

2.     至於追思光碟現場播放所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部分,筆者認為比較單純。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追思會很難想像是以營利為目的,奠儀由國人的禮俗上,不會被認為是「支付費用」,因此,這類的場合中音樂、錄音的公開演出,應可認為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過去智慧局也曾在婚禮音樂的部分,有類似的函釋可供參考。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這方面的發言宜謹慎,否則,只會對自己的可信度產生傷害。

3.     追思光碟事後上網的部分,筆者認為更單純,這樣的利用,難以有被認為合理使用的空間,主要原因在於這類的利用對於著作權人的影響較大,雖然比較難想像有人會為了聽音樂去點選他人的追思光碟,但確實在「有限空間」現場的播放,轉換成「不受時空限制」的網路公開傳輸,就立法例上確實難以要求著作權人須容忍這樣的利用所造成的損害。若是民眾確實有必要將追思光碟上網,可以考慮將聲音的部分消音。

在這樣的著作權分析的結構下,讀者們可能會擔心追思光碟在製作方面會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而要求個人逐一就其所需使用的音樂,向著作權人(詞、曲創作者、唱片公司等)取得授權,尤其在有時程壓力的追思會方面,實在難以期待。個人覺得殯葬業者可以在這方面扮演更好的服務,而不是單純說「會鼓勵喪家自我創作或使用沒有著作權,或已獲授權的歌曲」,事實上,殯葬業者可以就經常被選用的歌曲,預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未必是要直接授權殯葬業者製作光碟,亦可採取殯葬業者可代客戶申請授權的模式,只不過包括合約、價格等都已預先談好,減省授權的成本),這樣不但著作權人可以享受到著作被利用所帶來的收益,殯葬業者也可以提昇服務的水準,也不致於造成著作利用的困難與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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