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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智慧財產權管理
文‧賴文智
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的
企業為何要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其實和企業的其他經營活動一樣,智慧財產權管理最終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利潤。企業利潤的產生,不外乎開源與節流。在開源方面,我們都知道智慧財產權乃是企業禁止競爭對手利用相同技術、授權他人使用以獲取權利金的重要工具,一般在評量是否申請專利權時,是否有潛力對外授權利用或是可以阻斷對手使用,也是重要的判斷標準,然而,要達到此一目的,若未能事先評估技術或資料的保護模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受保護,或是雖然有取得智慧財產權,但保護不夠完整,都會讓企業研發創新的心血大打折扣。在節流方面,除透過適當的規劃節省權利申請或維護費用外,諸如善用專利公開資訊,以避免無謂的重覆投資、降低研發的成本,透過交互授權減少侵權損失等,也都是智慧財產權管理對於企業的重要貢獻。
為了達成前述追求利潤的目的,企業要從事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必先了解不同智慧財產權的特性,以因應企業發展各階段的需求,動態調整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策略。一般來說,可由兩個方向來思考如何進行,一是個別智慧財產權領域,如何使企業研發成果或資訊累積,受到個別法律的保護(權利化);另一則是如何透過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法制,以追求或平衡企業研發成果或資訊累積保護的強度、完整性與成本。以下則分別說明之。
智慧財產權的特性
一、專利權
專利權保護技術方面的精神活動成果,包括: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包括物的發明及方法發明。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必須是針對物品在形狀、構造、功能等方面的改良,不能單純是外觀的美感變化,一般也稱為小發明。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並非保護物品的功能,而是外觀、美感方面的創作。
專利保護可延伸至相同技術思想之創作,也禁止平行創作,具有絕對的唯一性,同一技術在同一國家僅存在一個專利權,即使其他人獨立發明相同的技術,仍然不能使用,屬於智慧財產權中保護最完整的類型,但專利權的申請對企業而言是二面刃,一方面透過國家公權力給予強大的專利獨占權;另一方面又要求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技術內容,使他人得據以知悉技術發展狀況,提昇國內技術,避免重複投資等。
此外,專利權必須經過向各國申請,審查時程較久(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大約半年即可取得,但若要對外主張侵權,仍要另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也需要較高的維護成本,這也是在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時,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因為不完整的專利權保護,容易使企業的技術反而公諸於世,但完整的專利權保護,則需高昂的申請及維護成本。
二、商標權
商標的保護源於人類對於標識的使用,重點在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人類精神創作成果的保護較無關係。一般來說,商標權易於申請取得,但原則上保護的範圍,僅限於商標申請時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若企業發展逐漸趨向多元化、國際化,則商標在設計及註冊方面,就會面臨一些困難。例如:過去宏碁企業早期使用Multi Tech,但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時,就發生同一個商標已有其他廠商在美國使用,而有侵權的問題,才整個將企業的商標改換為ACER。商標權對於企業來說,法律的權利取得及維持都容易,但商標的行銷推廣,才是真正困難所在。
三、著作權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採取創作主義,任何文藝性的創作,只要具有原創性,且不是法律規定不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在創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另外登記或註冊,而因為國際條約的運作,各國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也同樣採取創作主義,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但成本最低,且具有跨國保護的效果。
然而,著作權畢竟原來是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的法律,近年來因為電腦軟體、研發或技術文件等,皆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加上數位科技及網際網路的普及應用,使著作權法在企業商業競爭上,亦扮演一定的重要性。然而,傳統著作權法制所衍生出保護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抽象的「思想(idea)」的原則,使得有關功能、概念、操作程序等,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保護上即有所不足。
四、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保護的議題,隨著美國依據經濟間諜法案(EEA)的實施,以及我國像永豐案、四維案等被告誤觸法網的實際案例,大幅提昇企業對於營業秘密議題關注的程度。我國營業秘密法由於缺乏刑事責任的直接規範,因此,使用的機會較少,大部分與營業秘密相關的案例,仍然是透過著作權法或是刑法有關背信、侵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來處理。現行營業秘密法最重要者為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1]],只要符合法律的定義,即自動受到保護,有許多在尚未申請專利或研發過程的技術或研發的資訊,都可以成為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此外,在跨國性的交易中,企業建立起完整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除可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之外,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保護客戶或合作夥伴所提供之營業秘密,也是維護企業權益的重要機制。
五、其他
一般在討論智慧財產權,主要即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4種,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還包括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而又以公平交易法為多數企業可能需要注意的規定,許多可能無法透過前述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的保護處理的案件,只要涉及不公平競爭而可能影響產業秩序,即有透過公平交易法處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