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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周刊第547期(2020年7月)
美國財政部長米努勤於6月17日致函法、英、西、義財長,表明將撤出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有關全球數位稅制的協商,對於2020年1月因法國同意延期至年底課徵數位稅而暫緩的貿易戰,在全球疫情延燒對各國經濟情勢產生嚴重負面衝擊,民眾長期待在家中加深對網路、數位經濟活動依賴,歐盟、東南亞各國都紛紛考慮開徵數位稅,以降低疫情所帶來稅收的影響。
新聞報導的重點,多半放在歐盟數位稅乃是描準美國幾大網路巨頭(Google、Facebook、Microsoft、Apple、Amazon)而來,導致美國政府的不滿,甚至不惜發動301條款調查是否有針對美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而為日後的關稅戰爭埋下伏筆,似乎和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沒有什麼關係。但事實上,數位稅是對於各國稅制因應網路、數位經濟根本性的改變課稅原則,只要涉及跨國提供數位商品或服務、智慧財產權交易或數據經濟業務,營收來源有相當比例來自於未設立實際經營據點國家的企業,都可能會受到影響,值得吾人關注。
一、數位稅是什麼?
數位稅(Digital Tax)是什麼?數位稅是針對數位經濟時代,新的網路商品或服務的平台收取的上架費用、數位商品或服務的跨境交易、涉及使用者個人資料相關的廣告服務等,因為可以明確溯源到交易的對象在國內,但利用這些跨國交易或服務獲利的企業,因無需在當地設立實體存在(即固定營業場所或商業代理人)即可透過網路跨境進行交易,在各國傳統法制多以實體存在作為課稅連結,無法對從事這類數位經濟活動的企業課徵合理稅捐,各國政府所採取的稅制變革。
從法律的角度來觀察,涉及透過網路提供數位商品或服務、智慧財產權授權交易或是與個人資料有關的網路服務,都可能被列為前述數位稅法制所認定之數位營收的範圍,若以台灣稅務觀念來理解,數位營收可能涉及大致包括:營業稅(在台灣營業每筆交易需要繳交5%的營業稅)、營所稅(年度需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實體的商品或數位產品進入台灣須依品項類別繳交關稅)。這些數位營收既然可以確認與當地企業或消費者有關,允許企業利用各國稅制的「漏洞」,進行跨國稅賦的規避安排,將使當地國無形中損失可以收取的稅賦,也間接造成與當地國從事類似交易的企業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如果各國的稅法對於以網路跨國經營的企業,政府無法或短少前開稅捐的徵收,因該等跨國企業未在國內實際設立據點經營,沒有投資、聘僱等實體經濟活動,純粹只是賺取數位營收,自然會出現稅制不公的反對聲浪,確實是各國政府不得不面對的議題,COVID-19疫情只是加速各國對於數位稅的立法腳步。
二、數位稅爭議的始末
國際間有關於數位稅(Digital Tax)的正式討論,可以溯源到OECD針對數位經濟引發的租稅問題,於2012年開始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計畫(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SP),簡單的理解就是跨國企業因為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性,不需要在國內設立營運據點即可對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造成課稅基礎遭侵蝕,以及企業利用各國稅制的不同,移轉企業獲利規避原應繳納稅捐的問題。
引發歐美大戰的數位稅,則是源於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8年3月21日所提出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laying down rules relating to the corporate taxation of a 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一般稱為「數位經濟公平稅收(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指令草案,擬對大型跨國企業(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源自歐盟的應課稅所得超過5千萬歐元)課徵3%的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法國在2019年所通過的數位服務稅法,因為適用的範圍較窄(全球數位服務營收超過7500萬歐元或在法國數位服務營收超過2500萬歐元的公司),針對的數位服務包括:平台服務(App Store、拍賣或電子商務之上架費用)、網路廣告服務(關鍵字廣告、利用數據投放的精準型廣告),被認為主要針對美國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論者有戲稱其為GAFA Tax(實際上應該在30家左右的大型跨國企業會適用),直接引爆美國總統川普的怒火,啟動301條款的調查程序,在全球疫情開始前,令人擔心既美中貿易大戰之後,美歐貿易大戰又將再啟爭端。
其後經法國同意延期施行數位服務稅法,而讓美國回到OECD的全球稅制協商的會場。然而,許多國家因為疫情的關係無法再等待OECD的協商,紛紛啟動各國數位稅的立法機制,導致6月間主宰網路產業的美國財長選擇退出協商,避免為OECD未來結論背書而對美國總統選情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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