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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明列之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無論是劇本、音樂、錄音、表演、工藝創作、影視內容、各種形式的出版品、設計成果等,只要屬於文藝形態的創作成果,即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不需要對外公開發表,也不需要在著作上標示姓名,只要「創作完成」,即可立即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甚至因為台灣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間因採互惠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著作權具有跨國保護的效果,國人的文創成果在日本、韓國、西班牙等WTO會員國都受到各該國家著作權法的保護,可以說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
然而,並不是所有文創產業的創作成果、商品或服務都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符合著作權法有關於「著作」的要件,才能享受「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以文創產業而言,與其了解什麼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不如了解什麼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因為絕大多數的文創產業的創作成果,應該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日常實用的物品,因為非屬於文藝性的創作成果,原則上不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像是:桌、椅、文具、杯、盤、皮包、衣服、舞台裝置等,只有例外在藝術性很高的時候,會以「美術工藝品」或其他著作方式保護。文藝性的創作成果,著作權法有提供例示,就是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以及表演。
因此,如果文創產業是以實用物品作為其主要產品形式時,就不能單純的創作、製造、銷售「等待」著作權法自動給予創作成果保護,必須要額外思考是不是應該以什麼樣的技巧獲取著作權的保護(提高創作成果本身的藝術性、在實用物品的表面加上設計圖案等),或是在著作權之外,另外設法以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尋求保護,甚至是在特殊材質、製作流程或是品質上控管,以品牌作為主要的保護方式。
「卡提諾狂新聞」經常榜上有名的各式「馬路三寶影片」,通常都是行車紀錄器或是路邊監視器的錄影資料,這些影片看起來很「有趣」,但因為並沒有人類精神創作活動的投入,並不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就算你是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的主人,也是你上傳到YouTube,但被卡提諾狂新聞的團隊拿去使用,你也沒有辦法主張著作權的侵害。反過來說,文創產業面對數位環境中許多他人提供的「素材」,例如,新聞報導Generated Media, Inc.提供超過10萬個免費AI頭像圖庫(https://generated.photos/),這類AI自動產出的成果,目前各國多不承認其屬於人類精神創作的成果,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經過適當的評估確認後,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不需要擔心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不過,外觀上是機器所完成的創作,並不代表就是安全,可以自由利用的。還是要再進一步區分是否為人類借助機器完成的創作,還是機械性的紀錄成果。以最近非常流行的空拍機的影像拍攝為例,利用空拍機進行影像創作,跟利用一般的攝影機進行影像創作是一樣的,與行車紀錄器或是監視器不同,空拍機高度依賴人類現場即時的的操作,以及操作者當下利用空拍機回傳的影像即時調整其所欲拍攝的畫面,還是有許多人類創作的空間存在,有相當的可能性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另外,人類若是事後對於機械性紀錄成果另行有創作活動的投入,也可能使其成為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1)、(2)、(3)、(4)、(5)、(6)、(7)、(8)、(9)
商標是文創產業最具投資價值的權利(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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