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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2019年1月底時聯合報有則新聞「老闆不給資遺費 女會計這麼做要到錢」,據報導內容,該名女子在一家熱處理公司任會計16年,去年因丈夫到同性質的公司任職,公司認為有競爭關係,擔心她洩漏機密,要求吳女交出門禁卡離職,吳女在離職單原因欄位載明「非自願離職」,但公司要求更改為「另有生涯規劃」,吳女不同意,因為這會影響她請領失業保險給付,後續並以公司未發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打官司訴請給付。
事實上,報導中的這位當事人採取的方式可能還算是公司可以接受的,無論勝敗影響都極為有限,如果這位當事人訴訟時的訴求是「違法解僱」,打的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可能公司就頭痛了。為什麼?如果員工打贏的話,除了給付違法解僱期間員工的薪資之外,還要讓員工回公司上班,而公司原先「希望」員工「主動」離職的原因還是繼續存在,仍然會擔心因配偶任職在競爭對手處有洩漏機密的風險。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除了員工自願主動離職之外,只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情形,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如果不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那就可能會有僱傭關係仍然合法存在,要給付相關薪資的義務。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我們很容易可以發現,前述法定得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管怎麼解釋,都沒有辦法包括「配偶在競爭對手處任職」這個理由,因為實際上所謂「洩密」的情形還沒有發生,只是雇主會很擔心而已。因此,很粗暴地直接以「解僱」的方式處理,絕對會引起更大的反彈。那可以如何「溫柔」的處理呢?其實就有賴於公司要對於「配偶或近親任職於競爭對手」這個議題,有一個清楚的政策。
以這則新聞案例為例,相信這家位於在桃園的熱處理公司,先前應該沒有和員工(尤其是重要或特定職務的員工)建立起如果配偶或近親任職於競爭對手處,應主動告知公司並離職的共識或任何企業內部的規範。所以,人事部門在處理時應該要先理解法律上無法以此事由解僱,應該要尋求員工自行離職的方式處理,相信以任職長達16年的會計人員而言,應該是可以有效溝通。當然,溝通不是只有需要技巧,也需要公司政策的配合。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是擔心營業秘密外洩的問題,相信競爭對手(除非是故意的)也會擔心這個問題,因此,公司可以明確地告知如果員工沒有主動離職,會先調離可能接觸營業秘密的工作,或是會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通知其配偶及配偶任職的公司,注意營業秘密的保護,避免有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如果配偶感情好,可能離職本來就是一個選項,只是不希望被粗暴的對待而已,考量到可能會影響配偶在新公司的發展,主動離職的條件就很容易溝通;如果配偶感情不好,公司這樣處理也可以讓競爭對手知道公司有在注意這個狀況,而且員工也會因其無法接觸公司重要營業秘密,而對於未來薪資或升遷會受到影響有所認識,會進一步評估繼續任職的合理性。這時候就比較容易溝通。
然而,如果溝通的結果是員工自願離職,那就不要再依員工的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的證明,讓員工可以去請領失業給付,因為這反而會另外涉及詐領失業給付的各項責任,寧可由公司與員工另外協商其他的補償條件,而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公司「資遣」員工的一種,依法應該要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千萬不要因為希望「溫柔」的處理,而造成公司更複雜的問題,「合法」是「溫柔」的前提。
當然,如果公司認為「配偶或近親任職於競爭對手」這個議題很重要的話,無論是在營業秘密管理政策,或是在其他人事政策的規範上,應該要有明確的宣示,一方面要讓員工有主動誠實告知的義務(若不誠實告知也可以評估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解僱),二方面也讓員工對於公司會如何處理有比較明確的認知,當配偶間在溝通職涯時,相互可以體諒以減少這類衝突。最後,當然還是要提醒,並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或能夠即時地知道配偶或近親任職的狀況(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在處理上還是應該要保留一定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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