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七月 2022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8月
(一) 原先的個人資料是不是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是一種很特殊的無形資產,法律上是一種「資訊隱私權」(人格權),商業上則是經營不可或缺的「資產」,卻非經營者可以完全控制,必須考慮合法性的問題。麻煩的是如果一開始蒐集時並不合法,後續就不可能有合法的個人資料處理與利用。
(二) 網路資產交易是否屬於概括承受:附隨營業移轉而進行個人資料的移轉,依目前法務部的函釋,並不會被認為是另一個「間接蒐集」的行為,而會當作一開始就因為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而合法蒐集來的個人資料。所以,網路資產交易如果沒有經過適當的交易安排,可能就會面臨到必須重新向相關個資的當事人蒐集的程序,這時候要逐一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困難度大幅提昇,就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
(三) 透過交易取得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網路資產交易的目的:即令是合法蒐集來的個人資料,並不代表後續只要在蒐集的目的範圍內即屬於合法利用,目前許多網站、APP或社群的隱私權政策中約定的特定目的都過於寬泛,未必依據隱私權政策中所宣示的「特定目的」為利用即為合法。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蒐集時即使當事人同意一個很寬的「特定目的」,會受到前述條文的限制,原則上必須限於該等網路資產本身的營運目的的利用,才符合個資法得合法利用的「特定目的」。
三、完成合法程序與釐清交易前後法律關係缺一不可
除了網路資產本身的法律問題之外,交易程序有一些基本事項的確認也非常重要,會影響到是否可以合法取得網路資產與取得網路資產後的責任歸屬確認,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和誰做交易?網路資產往往並非「單一」的存在,而可能是匯聚著不同的權利、帳號、契約關係。舉例來說,很常見網站或APP的主要商標,是以某個股東個人名義申請,而APP的程式是委外請工程師撰寫、內容是由員工或外部合作廠商製作。無形資產若是未向合法權利人交易,其結果通常就是不生移轉的效力。因此,在網路資產交易之前,若是一開始沒有準備,光是弄清楚哪些權利是屬於誰的、可以在什麼範圍內利用、是否可以附隨網路資產移轉,就可能把交易的程序及成本墊得非常高。更不用說網路資產是屬於企業還是個人,可能在程序上的複雜度完全不同。以公司法第185條為例,如果涉及「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 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透過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不是締結契約即可。
(二) 如何完成實際的資產移轉或權限交付程序:網路資產除了智慧財產權移轉可以明確透過契約(如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是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如專利權、商標權)外,網域名稱的轉讓、FB粉絲專頁、APP開發者或其他各種帳號管理權限的移轉與如何確保交易相對人真正取得完整的控制權能,往往需要依據個案進行細節的約定,尤其是有部分的帳戶可能是與原申請人綁定,還要設計適當的條款避免出現原申請人事後可能透過社群或服務的經營者取回管理權限的條款。舉例來說,不少玩家將知名網路遊戲的帳號透過網路賣得高價,對買方而言,如果單純只取的帳號、密碼,交易完成後以最快的速度更改密碼,如果服務經營者沒有提供更改申請人資料的機制,那永遠都有可能賣方事後提出身分資料向服務經營者證明身分後重新取得密碼。這類型的交易就必須要特別注意網路資產所依附的平台或社群既有的機制,而設計相應的契約條款。
(三) 交易前後的法律關係切得清楚嗎?「文責自負」這句古語揭示了內容與其創作者難以分離的責任。許多網路資產其實是特定個人或企業的「數位信譽」的重要組成,多數網路資產的交易雙方都希望享受交易帶來的好處,而最好不要有什麼負面的效應,殊不知萬事萬物總是有其正反兩面不同的效益,事前就自己關心的事項盡可能往壞處想,並且在交易契約中事先預留處理的方式,才是避免事情往最壞的方向發展的最佳策略。以對於粉絲具有相當號召力的粉絲專頁或LINE群組而言,網路資產的買方必然希望對粉絲的號召力可以持續,不能左手完成交易,右手即另立門戶拉走既有的粉絲,這通常可以透過一定期間、範圍的競業禁止來處理;賣方也一定希望買方接手後要繼續維持良好的信譽,不能對原有的消費者不聞不問,否則,即使契約中很明確約定責任的分配,還是一樣會有消費爭議產生。理解到網路資產交易的責任不容易一刀切,才是雙方比較容易達成交易共識的關鍵。
四、結語
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的出現,固然降低買賣雙方在市場搜尋、估值及交易的成本,但最終交易是否順利成功,還是有許多的細節需要注意。就如同大型的購併案件通常會有法律實地查核的程序(Due Diligence,DD),網路資產交易可以說是規模較小的購併案件,若是交易雙方不希望在DD的程序耗費過多的時間與成本,前期的準備就變得非常重要,能夠把網路資產的權利狀態事先匯整、釐清得愈單純(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授權都適合移轉、出具有關營運模式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等),降低個人資料移轉的合法性疑慮(如在隱私權政策中直接記載得附隨營業移轉等),再因應網路資產的特性設計適當的買方保障機制,就容易說服潛在的買方快速躍過法律這一關,進到商業條件的談判,相信這也是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努力的目標。讀者們也快來盤點自己是否有適合交易的網路資產吧!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