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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以商標保護影劇創作的成果
(一)商標使用的概念
要了解商標能夠在影劇創作的保護方面扮演什麼角色,可以先看商標法第5條有關商標使用的規定,「Ⅰ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Ⅱ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了解商標使用的概念,我們就可以知道哪些情形使用到「商標」,會構成商標使用,從而,我們也可以知道,什麼時候可以用商標來保護戲劇作品及其後續可能的商業利益。
首先,商標使用限於「行銷」之目的,若不是作為「行銷」使用,則不涉及商標權侵害,商標權人亦不能主張排除他人使用其商標;其次,商標可以直接使用在商品或是包裝容器上,也可以用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但最重要的還是用於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廣告」;最後,如果是透過數位的方式,例如:電影開始前會播放製作公司的商標、網路或社群媒體有關商標的露出等,都同樣屬於商標使用的情形。對於展演團隊而言,積極面商標可以作為避免其他競爭者或企圖攀附商譽的人,利用展演團隊辛苦累積的成果作不當的使用;消極面可以避免展演團隊在創作或行銷時,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風險,是現今面對多元媒體所不得不了解的議題。
(二)避免侵權-用到他人商標會構成侵權嗎?
劇團本身的名稱、劇作本身的名稱等,因為在行銷宣傳時會使用,所以,相信多數人都很清楚不應該在劇團名稱、劇作名稱等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像是要成立新劇團時,相信不會命名為「太陽劇團」或「表演工作坊」,新的劇作也不會取名為「暗戀桃花源」或「哈利波特」。如果是影劇作品中有需要使用到他人的商標呢?舉例來說,若是劇團在設計演出場景時,故事背景設定主角是在知名品牌愛馬仕(HERMÈS)工作,場景出現HERMÈS的商標,或是主角身上穿著或揹著HERMÈS的商品。相信多數人應該比較容易判斷這樣的利用性質上應非屬於「行銷」該影劇作品之用,不是一種商標使用使用,只是將之作為創作素材的一部分,應該不構成商標侵害。但如果像是「穿著PRADA的惡魔」這部電影,相信大家就會有疑問。
「穿著PRADA的惡魔(The Devil Wears Prada)」改編自同名小說,如果從商標權的角度來看,涉及商標權侵害,必須是PRADA在藝文、出版這個領域有註冊商標,其次才會是討論書籍或電影的出版,在書名上使用PRADA是否屬於商標的使用,還是只是一種描述性的用法,最後才是討論如果涉及商標使用,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不應構成商標權侵害。如果由結果來看,「The Devil Wears Prada」在美國2012年1月申請商標註冊,2013年3月取得商標權[1],其不構成商標侵權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的疑義。
(三)如何應用商標將保護最大化
對於展演團體來說,將團體的名稱或是作品的名稱註冊商標,應該是最常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像是太陽劇團,早在民國96年即在國內申請商標。不過,商標還能在哪些情形發揮保護影劇作品的作用呢?首先,還是要認識什麼樣的標識可以申請商標權?商標法第18條規定,「Ⅰ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簡言之,商標法並沒有限制什麼「標識」可以拿來申請商標權,只要可以被他人用以區辨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識別」就可能取得商標權。而用以「識別」的方式很多,不一定是以大家所熟悉的LOGO的形式存在,例如:音樂旋律也可能作為商標,一小段在電影片頭重複出現表彰該製作公司的動畫(如Pixar動畫開始前都會有一小段跳跳燈的動畫,呈現Pixar的商標),也可能作為商標。
但在以現場演出為主的節目作品而言,可能透過對於戲劇名稱或角色人物名稱註冊商標,確保他人不致攀附展演團體對於該節目在製作與行銷上的投入,會是比較常應用的方式。舉例來說,相信不少人看到「藤原豆腐店」都會想到知名的日本動漫《頭文字D》,如果經過適當的規劃,其實註冊虛擬作品中的商店名稱、角色人物名稱等,會對於與他人合作擴展作者的觸角有相當大的幫助。否則,即會出現可能坊間很多「藤原豆腐店」,但都只是「攀附」《頭文字D》的知名度,作為一種吸引消費者目光的手段,但與《頭文字D》沒有什麼特別的連結或加值的作用。
伍、結語
智慧財產權管理對於以「創作」、「演出」、「授權」為經營主軸的展演團體,乃是不可不面對的重要議題。產業發展愈成熟的領域,隨著相關參與人數的增加,參與的形式勢必會複雜化,創作者權利意識的提昇也會讓利益分配趨於公平,而非單一地集中在製作單位,而展演成果後續因市場需求而帶來利用形式的多樣化、重複利用的可能性等,都可以預期著作授權交易成為影劇作品產製過程權利管理的主流,而影劇作品相關的授權也會日益細分化。
本研究認為未來影劇作品的產製過程,面對作品融入愈來愈多非自行創作的素材,作品大型化、複雜化所帶來參與人數及參與形式的增加,向電影等巨額投資的領域學習如何產製、銷售電影,朝向高度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發展,會是展演團體因應創作較大規模投資的影劇作品,以及將影劇作品推向多元化接觸戲劇展演的未來生活場域的重要方法。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
[1] 商標註冊資訊請參,https://trademarks.justia.com/855/15/the-devil-wears-85515077.html, 2017/12/3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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