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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智慧財產權法期末報告--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
指導教授:謝銘洋老師 學生:賴文智
報告日期:1998'07'20
1.前言
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簡稱WWW)是3.目前網際網路(Internet)上,)使用者所廣泛運用之功能,使用者可以經由個人電腦上所安裝之瀏覽器[1][1],接觸到圖文並茂的網頁,同時藉由「超鏈結」(Hyperlink)功能,讓使用者可以輕鬆的經由網頁中某些文字或圖案所構成的超鏈結,鏈結到其他網站上相關的文件資料或網站;並可再由該份文件鏈結到其他相關的資料所在之網頁,輕鬆自在的遨遊網路世界。
網站上的每一個站台,每一份文件,都有其特殊的位址,通常稱之為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例如:台大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室之網址,即為http://www.law.ntu.edu.tw/,而謝銘洋老師在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七期所發表之論資料庫保護之法律保護,其網址即為http://www.law.ntu.edu.tw/台大法學論叢/thesis11.htm,因此,不管使用者身在何處,只要在瀏覽器輸入位址的地方,鍵入上述URL,即可輕易鏈結到台大法律系的網站,或是謝老師的文章。但是,網際網路上資料何其多,根本不可能記住所有資料所在網頁之URL,因此,超鏈結之使用即成為WWW之重要部分,因此我們可以說,超鏈結技術的發展就是為達到網路資源共享的宗旨,使得每個人可以在網站上,即時的取得在世界各地的各種資訊。
正因為如此,搜集網站上相關議題的文章或站台編輯成個人網頁,或建立搜尋系統,漸成網站建立之風潮,亦成為豐富網頁內容之最佳良方,藉由作者之搜集編排,讓使用者更容易接近其所須之資料,節省大量時間、金錢。然而,隨著網際網路日益商業化的結果,看好網路廣告市場的商人利用超鏈結技術自由鏈結的特性,將他人網頁內容之鏈結,任意放置在自己的網頁內,用以招徠更多廣告商之贊助。就法論法,超鏈結技術的運用,並非完全自由,仍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商標權,甚至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使他人商業利益蒙受損失,因此近年來網路上之著作權即成著作權法重要之發展方向,而同時也發生一些值得思考的訴訟案件,本文將在下述各段中一一介紹。
2.超鏈結之類型
2.1.就鏈結之對象而言,可分為:
2.1.1.外部超鏈結
所謂外部超鏈結,是指超鏈結指向該網頁以外之其他網頁而言,不管是屬於同一網站(著作權人同一)或是不同網站,只要是所鏈結之URL不同,即屬於外部超鏈結。
2.1.2.內部超鏈結
所謂內部超鏈結,是指鏈結的目標在同一網頁中,類似一般在使用的書籤功能,讓使用者可以在大篇幅的網頁中,迅速點選至自己所要看的部分,若是利用網頁編輯軟體的話,即為bookmark之設定。
2.2.就鏈結之方法而言,可分為:
2.2.1.超文字鏈結
是指單純以文字的方式,讓使用者知道所欲鏈結之對象為何之超鏈結技術。乃最早、最廣為使用之技術。例如:PCHome電腦報或http://www.pchome.com.tw/通常會以和本文文字不同之顏色及加底線作為區分之方式。
2.2.2.影像鏈結
此為較新技術,由影像所放置之位置或所有權,可區分為「自有圖像鏈結」及「他人圖像鏈結」。「自有圖像鏈結」相當容易了解,就是由網頁之製作人,自行繪製、取得或係網路上得自由使用之圖像,作為超鏈結之按鈕,也就是把文字替代為圖像就是了,例如本頁左方之圖形。
而「他人圖像鏈結」在呈現時,和自有圖像鏈結相同,只不過呈現的過程是由網頁製作人,設置一超鏈結,呼叫遠端網路上所提供之圖形,利用放置在網路上之圖形作為個人網頁之一部分,但在著作權法上,網頁製作人並沒有自行為重製的動作,而是由瀏覽網頁之使用者為重製之動作,若該圖形係他人擁有著作權之著作,是否侵害著作權,誰侵害著作權,則仍有待討論。
另外,尚有所謂影像地圖之技術,也就是說,把一個影像當作地圖分成好幾部分,每一部分都分別鏈結到不同位址,由於與本所所欲探討之內容較不相關,因此不多加介紹。
2.2.3.視框鏈結
所謂視框鏈結,是一種利用瀏覽器軟體之指令,讓使用者在瀏覽該網頁時,可以同時瀏覽數個獨立運作的分欄框方式,每個欄框都可以分別利用超鏈結之技術。通常會有一個主要的欄框作為顯示網站內容之用,而其他較小之欄框則用以放置選單或是商標或是廣告之用。但其瀏覽器上所顯示之網址,並不會隨著主要內容網頁之更動而更動,會維持在設置視框鏈結之網頁位址。
[1][1] 所謂瀏覽器係指讀取網頁資料之程式,使用者之個人電腦上,須裝有此類軟體,如:Microsoft之Internet Explorer或是網景的Netscape Communicato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