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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08:50
家族傳承法律系列-繼承概說
家族傳承法律系列-繼承概說
◎劉承愚律師、賴佳宜律師
繼承,是許多人都必須要面對的人生議題,依繼承的性質來說,人人都有機會成為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由於在被繼承人往生之後,其生前所擔任的職位(爵位及家族中地位)及擁有的財產都會發生絕對性的變動,因此,自有國家制度以來,制定法律來規範繼承事件,就成為一種文明的常態。在上古的封建社會,繼承的重點在於權位,自西周開始確立的嫡長子繼承制,主要是王室領導人的繼承原則,並擴及於一般宗室及家族;隨著春秋戰國時代經濟逐漸發展、私有財產增多,財產繼承的問題開始成為重點,秦、漢以後,各朝代頒布的律令中,對於財產的繼承也開始有完整的規範。

在現代的社會中,當繼承事件發生時,被繼承人的財產如無確定的權利歸屬,對於許多經濟活動及交易安全將產生難以預期的影響,此外,伴隨繼承而來的遺產稅,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因此,現代法治國家通常都已制定完整的繼承法律及相關的程序法規,以供遵循。生性豁達的人,可以把繼承事件交法律來處理,了無牽掛地走完人生的旅程;但人是感情的動物,往往有些個人心願或情感羈絆,對於自己身後財產的處理,難免會有自行規劃的想法。特別是許多國人仍有「家業」、「家產」、以及重男輕女的概念,為盡量維護「家產」的完整性,會出現由長子繼承、長子先分一半、傳子不傳女、第三代長孫等同於二代分配等各種不同的想法。上述想法有的與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不符,即使被繼承人依法律規定立下合法的遺囑,遺囑的內容仍然可能因為部分違反法律的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近年來,最為社會矚目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老先生的遺囑爭議案件,張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由最小的兒子繼承其全部財產及集團總裁職位。該份遺囑雖然經過法院認定為有效,但是因為我國民法為保護每位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利,設有「特留分」的規定,張老先生遺囑指定由一位繼承人來繼承全部遺產的條文,只能部分有效,侵害特留分的部分是無效的;也就是說,扣除特留分由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後,餘下的遺產可以全部歸其指定之人繼承;此外,關於集團總裁的職位,因為不屬於財產權的範圍,以遺囑來指定,亦無法發生效力。
法律深度介入了繼承事件,這是每個人在面對繼承時應該要有的認識。對於自己的財產在身後如何處理,可以就一定的想法進行規劃,但在此同時,應該要注意這些規劃與法律所規定的繼承制度間是否有扞格之處。如果只憑自己的意志,沒有明察法律的規定,隨興而為,很可能導致往後繼承人之間的糾紛,甚而對簿公堂,徒留遺憾。在多年的執業經驗中,我們常常看到在繼承事件發生前,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會做出一些規劃的行為,通常包括(一)被繼承人預立遺囑、(二)被繼承人將財產贈與他人、(三)預先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以及(四)預先拋棄繼承權。本所將就以上的規劃行為,進行相關法律的介紹,並於日後逐項刊出,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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