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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
手握大筆現金,投資滿天下的A董又出現了,這次困擾A董的問題比較嚴重,他說:
「我投資了一家公司的股票,人家說不能賣,你幫我想想辦法。」
「股票不能賣?股票長什麼樣子,先拿來看看。」
於是A董拿出一張精美的文件,上面印著 “LLC Membership Certificate”。
「A董你被騙了,你看,Membership Certificate是會員證,不是股票,當然不能賣。」我嚇他。
「會員證?B董怎麼可以這樣騙我,五百萬美金耶,幫我告他。」
「不要擔心,LLC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縮寫,這是一家有限責任類型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發行股票,它的股東稱之為member,所以這張紙是你做為member的股權證明書,不是股票。人家告訴你股票不能賣,真正的意思應該是沒有股票可以賣。但是你的股權持份應該還是有辦法賣掉的。」
有些台商很勇敢,拿著現金投資全世界,非常受歡迎,只要看對胃口,什麼投資標的都可以吃下來,什麼文件都可以簽。在投資出問題來找律師的時候,往往一問三不知,看完文件向他們解說之後,他們才了解自己先前出資換來的文件所代表的意義。由於許多台商第一次在境外投資的經驗,就是在租稅天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的控股公司,所以自然而然的就認為出資完成後就會拿到股票,處分投資的時候就是把股票賣掉。其實,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做為募資主體其中一種類型,還有其他類型的組織,都可能成為募資的主體。本文將為讀者介紹營利事業的組織類型,不同組織類型的英文名稱,以及台商如何從組織名稱了解募資主體的基本特性。
營利事業的組織類型
營利事業的組織形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商號,二是公司,三是有限合夥,茲分述如下。
一、商號:商號是最基本的營利事業組織類型,商號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無需辦理法人登記。商號又可分為獨資及合夥商號,如為獨資商號,經營者個人即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不會成為募資主體;如為合夥,則每一合夥人必須要就該合夥營業所負的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在跨國的募資案中,極少見到招募此類無限責任合夥人的情況,因此,本文以下將不就合夥商號的細節進行討論。
二、公司:公司應該是台商最熟悉的營利事業組織類型,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通常是由同一部公司法來規範。以我國為例,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類型,而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股票,其他三種類型的公司,投資人是以其股權比例做為享有公司權益的依據。
三、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是境外常見的組織形態,特別是做為投資基金的主體(例如創投、私募基金等),在高科技產業活躍的台商,比較會碰到投資有限合夥的機會。我國立法院在2015年6月也通過有限合夥法,承認有限合夥組織的法人地位。不過由於國人對於有限合夥的認識不足,加上稅務的配套規定尚未完善,依經濟部網站有限合夥專區顯示的資料,截至2017年11月止,除了2家為德商有限合夥的分支機構外,已完成登記的我國有限合夥組織僅有14家。
代表組織類型的英文名稱及其意義
簡單說明營利事業的組織類型後,以下介紹代表組織類型的英文名稱及其意義。
一、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在台灣,中國大陸及鄰近的亞洲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經常被譯為 “Co., Ltd.”,也就是 “company limited” 的縮寫,例如製造業龍頭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為 “Hon Hai Precision Ind. Co., Ltd.”,韓國的三星電子,英文名稱為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不過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如何以英文標示組織類型,現在也有愈來愈多公司採用西式的寫法,例如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為 “Via Technologies, Inc.”,而同一集團的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則為 “Htc Corporation” 等等。但在英美法體系下設立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很少看到使用“Co., Ltd.” 來標示公司組織類型的。
美國公司類型名稱大多數採用的是模範商業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4.01(a)(1)條所規定的四個名稱或其縮寫選其一,即:(1) Corporation/Corp.、(2) Incorporated/Inc.、(3) Company/Co.、(4) Limited/Ltd.
多樣化的選擇也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名稱看出來,例如大家熟知的IBM,英文全名為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創立於19世紀的奇異電子,英文全名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而新一代的上市公司,如蘋果、亞馬遜、字母(谷歌的控股公司)等公司的類型名稱則選用 “Inc.”, 分別為 “Apple, Inc.”、 “Amazon.Com Inc.”、“Alphabet Inc.”。風氣所及,許多台商在矽谷投資的資訊產業公司,多半也是以 “Inc.” 來命名。
至於在大英國協的國家如英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會將股份有限公司在名稱標示上即明白區分為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 及公眾公司 (public company),公眾公司原則上是已經完成首次公開募集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的公司,其特徵為資訊公開且擁有眾多的股東,公眾公司以外的均屬私人公司。在公司名稱的標示上,私人公司使用 “Pte Ltd” 而公眾公司則使用 “Plc Ltd” 來表示。
二、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責任公司係指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從台灣的公司法來理解,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差別,在於是不是發行股票。但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為 “LLC” ) 主要是為了小型商業及所得稅規劃而存在的,與corporation是由不同的立法方式來管理,亦即另有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 (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 做為各州立法的參考模式。
有限責任公司不但在類型名稱上和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有所區別,在內部規範的專有名詞上,也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不同,請參見下表。
對應的中文概念 |
corporation使用的英文名詞 |
LLC使用的英文名詞 |
公司章程 |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
股東 |
stockholder/shareholder |
member |
股份 |
stock/share |
unit |
權利證明文件 |
stock/share certificate |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一般的LLC因為不負擔公司所得稅,而是直接將盈餘列為股東個人所得來課稅,公司內部治理規則亦較為簡單,所以對個人及股東人數極少的公司,以及物業投資有特殊的吸引力,此外,LLC的股權還常分為voting unit和non-voting unit兩類,持有non-voting unit的股東根本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或決策的權利。前述A董所投資的LLC就是一家地產公司,它的權利持份並非不能移轉,而是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之後才能移轉,所以在程序上,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公司請求辦理過戶一樣簡單。
三、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英美法下也有無限公司的概念,但是沒有無限公司使用的類型名稱,在美國,無限公司以使用company/co. 來代表,例如1965年以前,美國運通公司為一家無限公司,其名稱即為 “American Express Co.”。在英國,無限公司一般是是以 “& Co.” 為公司類型名稱。不過無限公司的股東要對公司負個人無限責任,如果做了投資,股權要轉讓出去是極為困難的。
四、有限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 (general partner) 及有限合夥人 (limited partner) 所組成,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合夥業務,但要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就其對合夥的出資負有限責任,但不能參與有限合夥的經營。由於合夥組織的資本可分期到位、獲利可立即分紅、亦可隨時還本,特別適合創投及私募基金使用。由於在台灣,創投事業多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存在,股票可自由流通,持股較多者還可選為董事,有些投資人誤以為境外創投也是如此,那可能就大錯特創了。以有限合夥為型態的創投,基本上投資人都是一跟到底的,而且都是由普通合夥人向外招募有限合夥人的持份,投資人簽完認購合約 (subscription agreement) 及有限合夥合約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之後,並不會取得任何出資或權益證明,也不能參與經營。一般來說,有限合夥制度的設計完全不利於合夥權益的轉讓,處分較為困難,最好以閒置資金為之,以免有資金調度需求時發生無法變現的問題。
投資前的停看聽
除了投資自己要長久經營的事業外,投資的資產是否能變現,亦即資產是否有足夠的流動性,是做投資決策的必要考量。在上述營利事業的組織類型中,資產流動性的排序大致為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 > 有限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 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除了極為少見的無限公司募資外,建議讀者在簽下投資文件之前,務必先在投資文件上弄清楚其組織類型,不懂的話要問、要聽解說。如果看到LLC 或是limited partnership,要記得這類投資有處分不易及不能參與經營及決策的特性,有充分了解後再進行投資,遠勝於倉促投資後再想辦法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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