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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洗錢防制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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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將業務擴展到國外的企業或向外發展的個人,近年來都注意到一件事,在香港銀行開戶特別難。有位律師朋友去開戶,不斷的被拒絕,最後銀行承辦人員乾脆直接跟他說,律師的銀行帳戶是防制洗錢的重點,銀行為了避免惹上麻煩,不能讓他開戶,這位律師朋友哭笑不得,但也無可奈何。

在兩岸還沒有直接交往的年代,台灣政府於1993年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在大陸的投資行為,「應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事業」為之。這個規定雖在2002年被刪除,但歷年來被政府強制到第三地或為避開政府監督而到第三地開設離岸公司(例如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非當地營運的紙上公司)的台商以數十萬計,而走出台灣,地理上最近、成本最低的金融中心就是香港。在1990年代初期,不論是誰走進香港銀行,開立一家離岸公司的帳戶,銀行只需要將相關文件影印留底,帳戶便可以立刻開通,並取得臨時支票簿開始進行交易,通常不會有最低存款金額的要求,也沒有另外其他的費用。

不過整體國際情勢在90年代末期開始有了轉變,為了處理國際間層出不窮的販毒、貪污、逃稅及恐怖份子活動,國際間已採取以風險為導向的預防性做法予以防堵。台灣雖然1996年完成洗錢防制法的立法,並在1997年加入了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成為創始會員,但是洗錢防制的措施並未落實在台灣的財經法制之中,以致於在2007年被APG列為一般追蹤名單,與越南、印尼、菲律賓同等級;到2011年再被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同級。可是舉國上下對此幾乎無感,2016年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金檢時要求改善,銀行內部竟認為往來客戶多為僑胞及其事業,不會有恐怖組織或販毒資金的往來,對於美國主管機關不予理會,直到被重罰美金1.8億元之後,大家才警覺到藐視國際遊戲規則的後果是多麼嚴重。本文以下將介紹現行國際社會以風險為導向的預防性制度、認識你的客戶、以及提報不實資料的後果。

以風險為導向的預防性制度

以風險為導向的基本精神,簡單的來說,就是「寧可錯殺一百,不能錯放一人。」這樣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反洗錢組織建議的風險評估作業主要分為三個方面,「地域風險評估」、「客戶風險評估」、及「產品(及服務)風險評估」。以兆豐銀行案為例,巴拿馬是中美洲與加勒比海的金融中心,很容易成為販毒及貪污的洗錢管道,就是屬於高風險的地域;可是兆豐銀行管理者風險意識不足,認為客戶都是以台商為主,不可能涉及這些不法行為,遭到重罰之後,銀行逐筆查證的結果,似乎也沒有發現涉及任何不法交易,從這個角度來看,也許有國人認為兆豐銀行是被冤枉的。但是在風險導向的預防性制度來看,金融機構有義務就高風險地區的金融交易建立更高的預防標準,對於與巴拿馬的金融往來,可能被要求更詳盡的「認識你的客戶」(參見後述)作業及更積極的交易通報(向指定的反洗錢機構)。如果銀行沒有制訂這樣的作業規範,或雖然制訂規範,但沒有落實執行,即使所有的交易都沒有涉及洗錢行為或為恐怖組織所利用,仍然會被處分。

涉及地域風險的最慘「受害者」為法國巴黎銀行(簡稱BNP),2014年7月,美國聯邦與州級政府部門指控BNP為蘇丹和其他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的國家轉移了數十億美元的資金,最終罰款為89億美元。此外,港幣發行銀行之一的匯豐銀行(簡稱HSBC),因為遭指控放任伊朗、恐怖分子和毒販得以使用美國金融體系,遭到美國司法機關調查,於2012年12月以19.2億美元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另一家港幣發行銀行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因為幫伊朗與蘇丹的客戶處理數千筆金融交易,支付了3.27億美元與美國政府和解,2014年,渣打銀行又因為未遵循反洗錢監控機制,被罰款3億美元。看到兩家龍頭銀行被重罰的紀錄,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香港開銀行帳戶會那麼難,在重罰的陰影下,銀行對於新的帳戶申請案,寧可錯殺一百,不能再錯收一個。

認識你的客戶

客戶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方法就是認識你的客戶(即Know Your Client,簡稱KYC),在金融機構,為認識客戶所執行的工作稱為客戶盡職調查(Client Due Diligence,簡稱CDD)。 在台灣,金融機構從好幾年前也已經開始在做CDD,但是為什麼會覺得在香港開戶特別難呢?

其實如果開戶申請者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設立的香港公司,香港銀行將其列為高風險客戶的機會較低。不過台灣人去香港銀行開戶時,多是使用離岸公司來申請銀行帳戶,而這些離岸公司除了做為控股架構之外,往往也摻雜避稅、進行非常規交易、收受非法金錢等功能,銀行接受這類客戶之後,未來還有持續監控及申報交易的義務,也就是管理這類帳戶的成本是比較高的。因此,銀行除了驗明正身之外,會問許多關於為什麼要來開戶,這個戶頭的使用目的,可能的交易頻率及金額…等問題。因為除了認識客戶之外,銀行還會藉由CDD來了解未來銀行可能要付出的管理成本及此一客戶可能為銀行帶來的收益,一旦銀行認為這個帳戶並不能為銀行帶來相當的收益,在境外客戶的管理成本較高的考量下,銀行仍然會拒絕為其開戶。此外,香港有銀行間通報系統,某申請人被拒絕時,申請失敗的紀錄會留在通報系統上。因此,申請人在向A銀行申請失敗後,轉向B銀行申請時,B銀行可以立即查到這是被A銀行拒絕的個案,可能會用相同甚至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這個申請案,要通過的機會也因此更加渺茫。

在銀行進行CDD時,台灣申請者另一件很不適應的就是被要求揭露「最終受益人」(即Beneficiary Owner,又稱「實質受益人」,必須是有確定身分及地址的自然人),因為在台灣很習慣使用「人頭」來做很多「安排」,離岸公司的架構也往往是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一路往下延伸再交义持股,近年來,為了讓各國政府及國際安全機構查核資金的確切流向,最終受益人成為CDD中相當強調的重要資料。有的台灣申請者在金融機構查問其投資架構中不同層級離岸公司的最終受益人時,基於各種考量沒有立即明確答覆,很容易就會被銀行以「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等理由(這是銀行內部簽註的意見,申請人通常看不見)予以退件。

實施KYC時,金融機構另外一項重點是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即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簡稱PEPs)予以加強審查。我國法務部在2017年5月公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草案」時,其中除列出十八類列管的政治人物以外,被認為有密切關係之人包括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以及相當配偶之同居伴侶。」在今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實施後,這份名單不但會被國內金融機構做為評估客戶風險的依據,未來也會依跨國合作的管道供外國金融機構查核。可以想見,名列其上的人士,未來要在國外開戶,可能會遭到更嚴格的審查。

提報不實資料的後果

有些「很聰明」的國人也對於CDD做了研究,認為只要自己不填寫最終受益人,是否使用人頭銀行根本無從查證,所以只要將公司的股東名冊提供銀行即可,主動或自行揭露最終受益人實屬庸人自擾之舉。

要特別提醒讀者,提報不實資料除了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刑事犯罪之外,銀行在發現客戶有提報不實資料(包括詐欺或隱匿)的情況時,可能會採取兩個行動,一是立即凍結帳戶,二是向治安機關申報,而在調查階段被凍結的資金,如被認定為犯罪所得,最終可能被沒收。而根據香港2012年4月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明知而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及罰款100萬港元。如出於詐騙而違反指明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港元。也就是說,銀行行員會主動積極的執行法律要求的查證工作。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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