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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專利的申請與營業秘密的保護
(一) 專利的申請
創業團隊在做完專利檢索、專利分析的功課後,可以依照研發的進度或是已有的概念,開始規劃申請專利的工作。在專利申請書中,最關鍵的內容是「申請專利範圍」,因為這就是取得專利權後這個專利被法律保護的範圍。申請時如果範圍項目內容太廣的話,可能會和先前已有的專利或已被公開、使用的技術相衝突,致無法取得專利權;範圍寫得保守,專利固然比較容易取得,但會導致被法律保護的範圍不足,競爭者比較容易從旁邊繞過去,甚至導引競爭者出申請其他的專利的構思。有些專利事務所會向客戶宣稱其申請專利的成功率非常高,這有兩個可能性,一是該專利事務所經驗豐富,能力高強,另一個可能性是該事務所在撰擬專利範圍時採取較為保守的作法,取得專利權後事務所就完工收錢了。至於客戶未來是否受到足夠的保護,則不是他們的優先考量。會建議聘請在相關領域經驗豐富的專利師來協助申請的工作。
(二) 營業秘密的保護
營業秘密與專利不同,專利是將技術的內容公開換取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營業秘密,顧名思義是不公開的。其內容主要源自於企業自行發展出來的經營、管理或技術的方法,有些無法申請專利,有些並不適於申請專利,這些機密資訊,許多企業選擇保留在內部而不對外公開。法律上為了保障企業保有其經營的秘密,防止不公平競爭,而發展出營業秘密的保護制度,此觀之營業秘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即可明之。
此外,營業秘密如經公開即無秘密可言,但並不是企業內部所有的資訊都可稱之為營業秘密。法律要求企業自己要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資訊,才可認定為營業秘密。因為一件資訊如果企業自己都不盡力保護,法律自然沒有認定其為營業秘密而給予保障的必要。以下為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營業秘密的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三) 保護方式的選擇
在醫療器材的研發過程中,有大量的資訊不適合或無法用專利來保護,例如動物實驗的操作細節、細胞培養的配方、品保文件的撰寫、臨床試驗的評估資料,這些都不適合用專利來保護。有些技術即使可以申請專利,也不容易保障其壟斷的權利,例如日本公司幾乎都不申請製程專利,因為申請時必須將製程公開,競爭對手可以輕易取得這些資料,但公司卻很難查證競爭者有沒有暗中使用該技術。對於這類的資訊,公司可以將其定義為營業秘密來加以保護。
為因應營業秘密的保護制度,建議團隊應該在一開始時就建立營業秘密的認定原則和管理系統,載有營業秘密資訊的文件應予標明為密件,資訊管理系統中也要依資訊的性質設定使用者的權限。一個重要的觀念是,「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資訊並不必然會被認定為營業秘密,營業秘密必須要經由公司踐行一定的程序,才會成為公司珍貴的資產。只有在公司付出保密的努力後,如果發生營業秘密的爭議時,公司才有被法律保護的可能性。
3.2.5 智慧財產保護所生的效益
團隊在智慧財產方面的規劃及努力,對於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會發生重大的效益,舉其要者說明如下:
(一) 對競爭者干擾的防禦武器
本書第二章第三節曾經討論到,既有業者因其地位自然享有許多優勢,我們稱之為進入障礙。在現實的世界裏,既有的業者除了自然享有的優勢外,更可能採取積極的攻擊手段,讓新進者退出市場,最常見的就是專利或營業秘密的侵權訴訟。如果新進團隊沒有辦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輕則以支付權利金或為大廠代工以求存活,重則退出市場血本無歸。因此,建立智慧財產的保護盾牌,實在是對競爭者干擾行為最重要的防禦武器。
(二) 防止權利受侵害
除了消極的抵禦功能外,當公司的技術有較好的經濟價值時,可能會發生其他廠商侵害公司的專利權,或是採取挖角方式取得公司的營業秘密等事件。此時,完整的智慧財產保護規劃更可讓公司主動出擊,依法對其進行追訴,積極地遏止他人的侵權行為。
(三) 完整的智慧財產規劃可保障技術價值
隨著研發進度的成長,公司的技術價值會不斷地被評估,募資時被投資人評估,談技術授權時由被授權人評估,產品開始行銷時被競爭者評估。除了技術本身的效能外,與技術相關的智慧財產是否被完整地保護,也是評估的重點。一個有效的技術,如果沒有專利保護,或是它的專利很容易被廻避,或是公司有一些前員工已在外面散佈技術資料而公司卻對他們無可奈何,這樣的技術即使實用性很高,其價值是很低的。因此,完整的智慧財產保護規劃,將是保障技術價值最有效的屏障。
醫療器材的研發與創業(一)、(二)、(三)、(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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