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七天猶豫期間從收到贈品就開始起算嗎?

七天猶豫期間從收到贈品就開始起算嗎?

2011/07/12
目錄

林家一家人幫兒子辦理小一新生報到,校門口來了個手拿一大堆兒童刊物的年輕人,開始遊說林爸爸訂閱A雜誌社所出的兒童月刊。林爸爸看這月刊的名字覺得好親切,小時候就是訂這家嘛……想說可以先訂閱一年試試看,可是年輕人轉身又掏出好幾本兒童圖書,直說一次訂閱7年可以獲得更多的贈品,划算很多……艷陽高照,林小弟已經不耐煩,林媽媽手上抱著的嬰兒也開始哭鬧,林爸爸只想趕快走人,於是當場簽下7年的月刊訂購單,約定從下個月1日起開始訂閱,並以信用卡簽帳支付7年月刊全額20000元,年輕人很貼心地讓林爸爸先把贈書帶回家。

10天後,林媽媽與友人閒聊時才發現,林爸爸小時候訂的是另一家B出版社出的刊物,而A雜誌社與B出版社只是名稱很像而已。林爸爸於是很生氣地打電話到A雜誌社表示要退訂,A雜誌社告訴林爸爸,因為贈品拿回家好幾天,已經超過了七天了,所以如要退訂必須依照A雜誌社的規定,扣除兩成手續費,並且依雜誌社訂價把價值6000元的贈書買回,才願意退錢。林爸爸相當納悶,我訂閱的月刊都還沒寄來,怎麼算超過七天了呢?而且那些贈書本來就只是贈品,我根本沒有買的意思,更何況雜誌社自己訂的書價高於市價好幾倍,……,林爸爸到底應該自認倒楣買下書,才能拿回7年份的月刊訂閱費,還是繼續訂閱7年跟自己認知不是同一家出版社出版的刊物呢?

一、街頭遇到業務員推銷商品,屬於訪問買賣,可以主張消保法關於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

當我們走在路上,遇到有人上前主動推銷產品,通常都是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1款所規定的「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這種買賣型態和一般消費者走進店家,從貨架上當場拿起商品來觀看,檢查,再決定是否購買的過程,主要有兩點非常不一樣的地方:

(一)消費意思的決定

走進商店,一般人的心態可能是來購買特定或不特定的商品,或逛逛看有甚麼好買的,除非抱定只逛不買的覺悟,否則多半仍有潛在的消費意願。訪問買賣則幾乎是在沒有消費預期的情況下,由業者委派的業務員以積極的言語及其他行為,從無到有地刺激消費意願產生。

(二)對於商品內容的實際了解

拜網路科技發達之賜,現在的消費者都非常精打細算,很多人在購買商品之前早就做足了功課,對於商品內容以及各店價差調查地鉅細靡遺,然後直接走進評價良好的店家抱了屬意商品付費走人,即使沒有做功課的消費者,在實體店家一般也有機會仔細地鑑賞貨架上的商品,選一個看起來順眼的帶走,甚至還有店家提供現場測試,使消費者買得更安心。但在訪問買賣的情形,臨時、被動地變成消費者的消費者,不太有機會做功課,在公共場所仔細檢閱商品的可能性也很低,想回家上網查一下相關資料或與家人商量,業務員就會祭出「特惠只有今天/此時此刻」的不敗法寶,有時則打出哀兵政策,把家裡及工作上的困境拿來博取消費者同情,更厲害的還會主動祭出消保大法:「依照消保法七天內保證可退」讓消費者安心繳錢走人。總之,很多消費者的訪問買賣經驗都是:回到家了才開始好好研究自己剛剛花大錢買了甚麼!

因此消保法第19條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訪問買賣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就是立法者認為消費者在訪問買賣的情境下,較諸一般情形,會有比較不理性的購買動機,對商品性質或內容有所誤解的可能性也比較大,所以應該允許消費者離開該情境,冷靜一段時間並仔細檢查商品後,如果後悔不願購買,也能獲得無條件的退貨以及全額退費。附帶一提的是,從消保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來看,在特種買賣的情形多給消費者七天內無條件退費的機會,絕不是特別給予消費者較優惠的待遇,主要是為了平衡消費者在特種買賣的情形下對於商品購買意願的形成和執行實物檢查這兩點上,可能較一般買賣的消費者處於較不透明或劣勢的地位,才立法加以保障,所以雖然大家習慣稱為七天鑑賞期,在法律上並不是個精確的用語,也有可能造成誤解,還請大家多多注意。

二、七天猶豫期間是從收到商品開始計算

從法條明文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七天猶豫期間當然是從「收受商品後」開始計算,顯然不存在任何空間可以將前揭規定的起算點曲解為「訂購日/締約日」,而具有從屬性的「贈品」當然也不可能被解釋為商品。否則,業者大可利用「訂約後一段時間再給商品」或「先給你贈品再給你商品」的方式來變相提前七天猶豫期間的起算點,規避法律的規定,「吃掉」法律原已設計用來保障消費者冷靜思考並詳細檢查商品的機制,偏離文義的解釋,顯然會導致消保法無法達成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三、要求手續費和購回贈書,都是就退款附加不合理的條件

本件林先生經親友告知始發現誤認兒童讀物的出版人,在收受月刊之前就以書面通知A雜誌社解約,完全符合消保法的規定,A雜誌社就不可以用「自訂購刷卡日起已超過七天」或「從收到贈書起已超過七天」等作為理由,要求林先生再做完成其他任何條件(例如買回贈書),才同意把款項退還,即使這些條件已經列在訂購單上面也一樣,因為依消保法的規定,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消費者在符合消保法規定的期限內解約並要求退款,可以完全不理會這些約定的存在。

四、小額訴訟程序讓小消費者也有機會爭一口氣

相信很多消費者曾試著以消保法的規定跟業者爭取全額退費,後來卻仍然自認倒楣,按照業者所訂的無效約款(除了買回贈品外、給付顯不相當的運費等條件也很常見),以換回金額比較大的買賣標的物本身的價金(在本件就是以6000元購下贈書,才能獲退20000元兒童刊物的訂閱費用),畢竟真要以訴訟方式解決消費爭議,高額的勞力、時間、費用和所能爭取到的全額退費比起來,恐怕還是不成比例,所以大部分的消費者會在「保留原商品-支付價金」和「退回商品-退回價金-接受不合理的條件」之間做出痛苦的選擇,訪問賣賣業者卻因此穩操勝算:要嘛獲得月刊訂戶(原商品),要嘛賣出贈書(退訂條件),結果就是法律的規定完全發揮不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而消費者隱忍的結果也會使某些訪問買賣者得以繼續仗憑其身為資源豐富的企業經營體,以「法律奈我何」的僥倖心態,毫無顧忌地訂定不合理的退訂或退款條件,對消費者依法主張權利百般刁難,多年來積沙成塔,將個別消費者的無奈累積成自身龐大的不當利益。

事實上,除了向各地方政府設置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參考消保法第43條以下規定)之外,法院還設有小額訴訟制度,就是為這類10萬元以下的爭議事件量身訂做(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的規定,筆者近期內亦擬專文介紹解說),還提供表格化書狀例稿,讓不懂法律沒錢打官司的小消費者,也有機會藉由法官做成勝訴判決發出怒吼。


相關文章:過了七天猶豫期間,對於不合理的退費條件必須照單全收嗎?

小消費者的大怒吼系列1

訪問買賣業者對於退款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時,消費者該如何爭取權益1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