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九月 2023 | »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1 | 2 | 3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刊登合法賭博網站廣告,小心惹來一身腥!
- 網拍Wii改機晶片,小心警察找上門!
-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上)
- 出售自己的銀行帳戶,也是一種幫助犯罪的行為
-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下)
- 在網路論壇上稱某商家是「黑店」,有沒有責任?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營業秘密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 改Wii玩盜版 3業者判刑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在網路論壇上稱某商家是「黑店」,有沒有責任?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
中國時報2005/11/08朱武智/台北報導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竟然被告且判賠十萬元。獲悉台大機工系碩士班學生宋XX敗訴判決,台大現任學務長馮燕、前任學務長黃宏斌都深感遺憾。馮燕說,這個案例將製成教材,教導學生在網路公開發表文章是要「文責自負」,不能單純視為寫日記的「心情分享」,亂掰或亂罵一通。
學務長馮燕表示,這個案例雖令人感到遺憾,但也有一些啟發之處。網路言論是公開的,「凡『寫過』必留下痕跡」,學生千萬別以為自己是躲在角落裡抒發情緒,別人看不到、不知道,事實上,一查就查出來了。
馮燕還說,現在的年輕人在網路或BBS站上聊天或發表文章,好像當成在寫日記。但日記本屬於自己一個人,還可以鎖在抽屜裡。一旦貼到網路上,就是公開的文章,撰寫人就得為自己所言負起責任。
前幾年剛搬到新居時,聽同事說附近有一家小時候他們戲稱為「黑店」的知名麵包店,有一天早上就特別去光顧一下,打算選幾個麵包當早餐。一到店裡發現客人還不少,麵包確實不便宜,當下就選了幾個比較熟悉的口味,打算和記憶中其他店家的麵包比較看看,一吃之下,發現確實用料蠻實在,但跟我喜歡比較清淡的口味沒那麼合,所以,也就沒有再去光臨了。
為什麼小時候我們常常會說某一家店是「黑店」?通常都是因為某一、二次有比較不好的消費經驗,例如:發現自己買的橡皮擦,鄰近的店裡售價便宜幾塊錢、麵包的售價比別人貴一些,又沒有比較好吃、維修自行車或機車時,老闆收得工資比別家貴等。因此,印象中都還記得小學時每當到同學家附近玩時,就會聽到同學先介紹這家是黑店、那家是黑店,記得不要進去買的耳語。這樣的習慣,到了網路世界,還是很多人保留下來,各大BBS站經常可見網友抱怨某家店是黑店的留言,甚至在Yahoo!奇摩生活+的服務裡,網友要消費前都還會上網看看是否有其他網友有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從網友的角度來看,這種消費經驗的分享,不但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言論自由應該保護的範圍,但由店家的角度來看,固然消費者正常的消費經驗分享即令看起來很刺眼,但也是一種改善服務的動力,然而,不可否認地也存在許多店家覺得是網友片面的說詞、曲解事實或惡意的批評,更可能是競爭對手故意的誹謗,在網路世界裡文章轉貼、轉寄的速度很快,即使事後有澄清的動作,也無法消弭網路流言所帶來的傷害。店家除了默默承受之外,也有些店家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訴追。
我國刑法對於這類網路流言可能適用的規定,大致分成「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公然侮辱」是指沒有指涉特定事實,而對特定人進行嘲弄或謾罵,公然以三字經罵他人當然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若是指摘律師欠缺法律常識、醫生沒有醫藥、衛生常識等,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如果是指涉特定事實的話,則是屬於「誹謗」,例如:指稱公務員在某個公共工程的案子收受賄賂或貪污,或是某人曾經擔任敵國間諜等,這些涉及特定事實(無論是否真實),就不是公然侮辱而是誹謗;至於「妨害信用」則是與個人或企業信用有關者,例如:某某人欠債數千萬,即將落跑到大陸去、某公司經營不善跳票、某銀行負債比過高,將被政府接管等。
一般在指稱某家店是「黑店」的情形,因為涉及特定事實,所以,通常是以「誹謗罪」來處理。當然,並不是說人家的店是「黑店」,就構成「誹謗罪」,刑法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設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是依據自己的消費經驗進行陳述,而且沒有對店家進行人身攻擊,即使將自己的感受以「負面」的言語表示,也不會構成誹謗;二是刑法第311條有關善意發表言論的規定,例如:對於自己從新聞上看到的某一廠商對消費者服務不佳的報導,即使自己對於該事件的始末並沒有完整的認識而有誤解之處,並據此發表對該廠商不利的評論,並不會因此而成罪。
為了避免刑事責任的風險,若讀者們有在網路上針對特定店家發表意見的需求時,筆者有以下幾個建議:
1. 避免衝動型的發言:許多對於店家的批評,若是立即發表的話,經常會失之偏頗,如果真的需要立即寫下來,也儘量不要直接在網路平台上發表,先寫在個人電腦上,過二天冷靜下來再看看。
2. 依事實進行陳述,不要加入情緒性的用語:甚至常有與消費經驗無關,而是對於店家進行人身攻擊的情形,這種情形即使店家確實服務態度不佳,也可證明多數發言內容是事實,但還是有可能另外構成公然侮辱。
3. 保留相關證據:網路上常說「有圖有真相」,這句話說得非常好,想要分享對店家比較不利的消費經驗時,最好要保留證據,例如:某家店的麵裡有蟑螂,至少拍照下來有照片為證,否則,要去哪裡找證據?另外,像是消費的發票、同行的朋友等,也都是很好的證據。
參考條文
刑法第309條
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66號
被告於民國91年 4月12日凌晨零時35分許,...進入東吳機研網站,於網站上繕打標題為「【黑店】北縣新店中華路上的老王機車行」、內容為「我是沒被坑啦,今天經過的時候看到店裡有18吋gt501和tt900,問的結果,分別是(新臺幣,下同)1500元和1000元,喔喔喔,根本不可能是這個價嘛,原來他賣的是二手胎,整理跟新的差不多,接下來,我問他rc controller一顆多少,他說:"外面都賣10K(意指一萬元),甚至15K,我賣你3.5K就好啦",說什麼不裝被人家電假的,而且耗油是有rc車的兩倍(太誇大),接著又跟我說他有很棒的火星塞,一看是ngk的白金火星塞,賣一顆600(約市價兩倍),最後他說可以幫我改車,可以跑到 200喔,後來我準備要走的時候,看到他穿的T─Shirt 後面印著"非常ㄐㄧ 車",應該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的吧,報告完畢。」等網路留言文字...
被告空言謂告訴人確有訛詐之行為,徒以被告與告訴人素無仇隙、認被告即有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卻無從提出憑以指摘之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本院調查,依前開說明,難謂有確信其為真實之相當理由,且觀諸系爭網路留言文字中之「黑店」及店員穿著印有「非常ㄐㄧ車」之t-shirt 而認其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等字句,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已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品行為負面評價,因而毀損、貶抑告訴人名譽,而被告等指摘之文字,非但不能舉證為真實,且核與公共利益無關,更非屬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或可受公評之事,自難謂被告係出於善意。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