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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12/28 11:21
網路揪團夯,國稅局要求主購繳稅、辦理營業登記合理嗎?(下)

 

賴文智鄭諭麗

 

()網路主購收取雜費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以筆者觀察愛合購網站上的團購活動(廠商自行辦理者除外)而言,多數的「團購家族」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像是「彰化合購家族」、「樹林家族」等,再由家族內的家長或其他團員就有興趣的商品或服務向家族成員或一般網友發起團購,發起團購主購,可以利用愛合購的平台開放網友跟團,再開團時間結束之後,若有成團,則統計團員所需商品或服務的品項、數量等,由主購負責向賣方訂購相關產品或服務,當然,可能是以主購者的名義向賣方一次購買全部的商品或服務,可能是主購先與廠商談好一定價格,也可能是主購結團後再向廠商洽談,在後者的情形,若廠商的折扣較原先預期目標下降時,主購在開團時,還會聲明多退少補。   

    如果是前述這種網路揪團的型態,主購開團的目的在於達到賣方優惠折扣之門檻或爭取較優惠的折扣,使主購(通常亦係參與購買之團員)及團員均能以較優惠之價格購買該商品,就筆者觀察到的情形,主購多僅收取新台幣510元之雜費,作為聯絡團員或轉帳之用。也就是說,主購並非像一般的網路商店或拍賣的賣家,是透過向廠商購買大量商品後,以較高之價格轉賣予團員,以賺取其間之差價為目的,僅是單純將受團員委託一起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在實際購入之後,再轉交予各個團員,甚至有些是直接請廠商出貨予團員,通常並沒有藉此銷售該商品或服務的意思;而且,就筆者實際參與團購的經驗而言,主購預先收取的雜費,主要目的多是用以支出必要費用,例如:與廠商聯絡確認送貨、發貨時與參與團購的團員聯絡,筆者也曾因一時忘記該去領取團購的商品,而收到主購以行動電話告知,故就筆者個人意見,國稅局並不適合以主購收取5元、10元的雜費,據以認定主購有藉團購進行銷售物品或勞務的行為。若屬於上述的團購類型,這類的主購應該不符合營業稅法前述規定的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即應無須辦理營業登記及繳交營業稅。

    然而,實際上亦不乏所謂的「職業主購」,,這類主購多會收取較高金額之雜費,或甚至小幅度地提高團員應繳交之商品金額,藉多數團員之集合汲取較高之利潤[1],或是實際與廠商交易的金額與開團告知網友的金額不同,賺取一定之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差價,這種情形實際上乃是藉團購之名,形成銷售商品、賺取利潤的結果,與一般網路商店或拍賣相同,只是使用的平台不同而已,即有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需要。此時營業稅的課稅標準將比照「小規模營業人」,若每月銷售額超過四萬元時,主購即須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三、網路主購是否須就雜費的部分申報所得稅?

    至於前開新聞中所提到網路主購可能須就其所收取的雜費申報所得稅的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即令網路主購依本文前述說明,非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其個人仍需視團購型態及收益性質是否屬於「所得」,而於年度申請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該項所得。

    舉例來說,如果是屬於賺取團購商品或服務差價的主購,其所收取的費用或差價,即可能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第一類的「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仍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果主購是以因為幫忙跑腿與廠商接洽、幫忙發貨很辛苦,所以要收取一定費用,這樣的雜費就很像我們請人幫忙打掃一樣,是屬於「勞務」所得,也可能被認為屬於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因此,主購若要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可能就必須要向國稅局說明該等雜費的收取,並非「所得」,僅是屬於舉辦團購活動時,全體成員對於因團購活動所生各項成本的分擔,或是舉證其所收取的雜費,完全是用於支付運費、郵資、聯絡費用等必要費用,並沒有「餘額」,才能夠完全的合法不用報繳所得稅。

 

四、結語

 

    相信許多網友看完之後,大概心就涼了一半,沒想到熱心開團還可能面臨國稅局的查稅,事實上,筆者個人認為稅法的規定並沒有不合理,確實,有營業行為,應該就要進行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有所得就應該繳交所得稅,畢竟,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嘛!不過,稅務查核的執行,就是一項相當高的藝術,對於網路團購這種絕大多數的主購都是為了自己想買便宜一點的商品或服務,想說集結眾人之力,爭取到好康大家一起分享,實在不需要偉大、英明的國稅局長官花太多時間關注,筆者也相信國稅局的長官不會故意要從事擾民之舉。

    但是,最後還是建議各位古道熱腸的主購們,在發起團購的時候,為了避免「萬一」的情形發生,請記得將郵資、轉帳費、電信費用等因團購所發生的費用單據妥善保存,以便日後作為向國稅局說明之用。當然,若要避免稅務的問題,主購們於收取雜費時,也應注意是否收取了超過合購必要費用之金額,以免為了這些小錢,而導致被認定為銷售商品或勞務而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交營業稅,或是漏報所得稅的情況,最後反倒須繳納罰鍰,那就得不償失了!

 

 

[1] 例如前陣子團購costco松露巧克力之主購,收取之總額常會將原價190元提高至200元或210元,名義上可能以雜費代之,但因購買人數眾多,主購一次交易可能達到幾近千元之利潤。

 

 

網路揪團夯,國稅局要求主購繳稅、辦理營業登記合理嗎? (上)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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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鄭諭麗律師 發表於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 引用 (0) | 閱讀(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