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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相較於著作權而言,商標經常因為品牌的建立是很辛苦的選擇,所以,往往是到文創產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之後,才會著手就演出團體或劇目的名稱申請商標。然而,商標權對於文創產業的保護,其實遠超出「品牌」建立這樣的需求。以2013年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出的「朕知道了」紙膠帶為例,「朕知道了」這幾個書法字是由院藏的清康熙皇帝硃批奏摺之御筆墨寶摘出後作設計,紅遍兩岸,成為最熱門搶手的小禮物,隨即也傳出在大陸的淘寶網甚至是官方的文創展都出現「盜版品」。故宮也宣稱會積極處理,但依據的是什麼呢?
「朕知道了」這幾個書法字並不是故宮的創作,將這幾個字拼在一起的「創意」非常棒,但恐怕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反而是因為這幾個字簡明、易於引起話題行銷,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會是更佳的保護方式。如果故宮或其合作的廠商能夠在一開始設計這個文創商品時,即考量到著作權保護不足的問題,而著手申請註冊商標,甚至直接在紙膠帶上就作商標的標示,相信以商標權侵害相當重的民、刑事責任規範,市場上仿冒的情形一定大幅減少。商標權在文創產業的應用非常多元,別以為就只是對於名稱或LOGO的保護喔!
提到商標,大多數的人通常是聯想到文創業者、展演團體的名稱、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可以申請商標,相信這也是大部分文創產業採取的商標策略。以表演工作坊為例,在民國100年時,陸續申請「表演工作坊」、「暗戀桃花源」、「寶島一村」、「那一夜,在旅途中說相聲」,前者是展演團體的名稱,其他則是表演作品的名稱。法律上可以申請商標的標識,並不只限於文字或圖形,商標法早已修法大幅擴大可以申請取得商標的標識範圍。
商標法第18條規定,「Ⅰ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早期商標主要申請的標識是文字、圖形、記號,後期開放顏色、立體形狀、聲音等,到後來等於是全面開放,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即有可能申請、取得商標權。前述商標法條文所列出來的標識類別,只是舉例而已,不在法條文字所舉例的其他種類的標識,還是有可能申請、取得商標(不過,實務上需要智慧財產局有配套的審查規範),而是否能夠申請、取得商標權的關鍵,在於該等標識是否具有「商標識別性」。
針對文字、圖案以外的商標,最常見的就是立體商標,應用的範圍非常廣。以台灣的文創產業為例,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早在民國95年,就針對霹靂系列布袋戲的主角-素還貞申請「立體商標」,若是未經合法授權製作、銷售素還貞的戲偶,除了侵害布袋戲偶作為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之外,也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時尚產業也不少有創意運用商標保護的案例。身邊有朋友用過這款特殊造型的護脣膏嗎?不少人一看應該就認得出來是來自美國EOS的護脣膏,因為與傳統圓柱狀的護脣膏造型差異很大,在美妝社群上極具辨識度,朋友間相互推薦也容易,在台灣也引發相當的熱潮,廠商也非常具有商標的概念,很早就註冊立體商標,直接以其立體形狀作為商標,其他廠商想抄襲都會再三思考侵權責任的風險。
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1)、(2)、(3)、(4)、(5)、(6)、(7)、(8)、(9)
商標是文創產業最具投資價值的權利(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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