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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雅倫助理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賴文智律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本文刊登於經貿透視470期
一、寬恕政策之目的與美國經驗
本專欄前一篇文章介紹了卡特爾(聯合行為)的國際追訴趨勢。說完了棍棒的一面,本次要介紹的則是卡特爾(聯合行為)執法中之胡蘿蔔-寬恕政策。過去臺灣廠商友達、奇美電、華映與瀚宇彩晶所涉及而從2006年開始遭到調查的TFT-LCD面板價格操縱案,其中韓國三星最早使用美國與歐盟之寬恕政策,提交相關事證予美國與歐盟的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協助調查,因而免除全部罰金、罰款與刑責,也無經理人因而受罰或背負刑事責任[1]。臺灣廠商歷經此次血淚教訓以後,於2013年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此案對受調查之六家廠商韓國三星、LG、奇美電、友達、華映與瀚宇彩晶處以總計共 3.53 億人民幣之罰款時,友達即因首先認罪而獲100%罰款減免[2]。
按卡特爾(聯合行為)本身具有參與業者會隱密其行為而難以稽查等特性,如何取得直接證據證明業者涉及卡特爾(聯合行為),一直非常困擾各國的反托拉斯法執法機關。受到賽局理論之啟發,從1978年起,美國首先推動法人寬恕計劃(Corporation Leniency Program),於1993年更進一步修正,其主要修正有三:1.若無先前既存之調查,符合資格之事業即自動適用;2.縱令調查已經開始才與主管機關合作,亦有機會適用寬恕政策;與3.所有經理人、董事與受雇者若與參與事業一同提出或申請寬恕政策並與主管機關合作,即可免於刑事追訴。1993年的修正大幅改善美國寬恕政策之透明度並提高事業報告其違法行為及與主管機關合作之誘因,故寬恕政策適用率提升了近二十倍。也使得寬恕計劃成為美國司法部對抗卡特爾(聯合行為)最有效之執法工具[3]。
寬恕政策之採行,不但有利美國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獲取關於卡特爾違法行為之內部、直接證據,對事業參與卡特爾行為也有一定威嚇效果,更能讓既存卡特爾之運作不再穩定,而在卡特爾參與者之間種下不信任與懷疑的種子。美國司法部並搭配嚴厲處罰手段,例如提高刑事罰金數額與求處被起訴之個人更長的刑期(不論其是否為美國公民),特別是若於調查階段中無法適用寬恕政策,美國司法部堅持對個人求處有期徒刑一事,也使涉案事業與其經理人願意在早期即與美國司法部合作,以極小化個人刑期與減少涉案事業中被處以刑事責任之個人人數[4]。
二、其他國家的發展
美國採行與修正寬恕計劃之成功經驗,也使得其他國家紛紛跟進採用類似的自願揭露計劃,如加拿大或歐盟,在1990年代都開始採用某種形式之寬恕政策,2000年以後,加拿大與歐盟也都修正其寬恕政策,故目前美國、加拿大與歐盟之寬恕政策,實質相互趨近。各國採用類似之寬恕政策,對欲申請寬恕政策之事業來說更為方便且更具吸引力。目前已有超過50個國家採用寬恕政策,且對在澳洲、巴西、加拿大、歐盟、日本、韓國、波蘭、英國、美國與其他國家追訴最大型之全球卡特爾與裁處破紀錄之罰鍰或罰金而言,有莫大助益[5]。
以歐盟為例,從2006年歐盟執委會修正其對競爭法案件設定罰鍰之指導原則後,對卡特爾之罰鍰較諸以前即大幅提高。與此同時,歐盟亦有寬恕政策,向歐盟執委會自行報告並提供所參與卡特爾之相關證據的事業,可能得豁免全部或部份的罰鍰。若要依寬恕政策取得全部豁免,參與卡特爾之事業必須率先就其所參與、歐盟執委會尚未偵查之卡特爾為通知,且提供歐盟執委會充分資訊而使歐盟執委會能據此發動調查。若是歐盟執委會已經掌握充分資訊發動調查,或業已為之,事業必須提供使歐盟執委會能證明卡特爾違反行為之證據。且事業在歐盟執委會之程序中須完全與歐盟執委會合作、提供執委會事業所持有之所有證據並立即停止卡特爾違法行為。與歐盟執委會合作也表示,申請寬恕政策之事業不能對任何其他事業揭露其申請及其內容。若該事業強迫其他事業參與卡特爾,則不得豁免。此外,未能完全豁免罰緩之事業,若能提供對執委會已持有之證據有顯著附加價值(significant added value)的證據(即強化執委會證明卡特爾違法行為之能力者)且終止參與系爭卡特爾,也得減免罰鍰。首家符合這些條件之事業,得獲30%至50%的罰鍰減免,第二家則為20%至30%,其後者最高達20%的罰鍰減免[6]。
三、結語
我國公平交易法於2011年修正時,新增現行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違反聯合行為之事業,當尚未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知悉或依公平交易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公平會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或當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 ,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而經公平會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公平會依第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對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所為的罰鍰處分。公平會並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授權,制訂「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公平交易法增訂寬恕政策以來,雖然適用案例尚不多,但公平會於2015年率先針對鋁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CC、鉭質電容器業者NEC TOKIN及美商Vishay Polytech等共10家美、日、港、台業者之國際聯合行為,處以總計新台幣57億9660萬元罰鍰,不但是公平會成立以來對國際廠商罰鍰金額最高的案件,亦是適用新訂寬恕政策之重要案例[7]。綜上所述,可見各國寬恕政策在卡特爾(聯合行為)執法上之成效與威力,值得國內廠商多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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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技術授權交易與反托拉斯法
[1] 科技產業資訊室,反托拉斯訴訟:液晶面板廠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09/pclass_09_A099.htm,最後瀏覽日,2017/6/12。
[2] 科技產業資訊室,前揭註。
[3] Scott D. Hammond, The Evolution of Crimin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Over the Last Two Decades, at 2-3, February 25, 2010, available at https://www.justice.gov/atr/file/518241/download.
[4] Id. at 3-8
[5] Id. at 3-4.
[6] European Commission, Leniency,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cartels/leniency/leniency.html, last visited on 2017/6/13.
[7] 邱柏勝,「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罰鍰57億元史上最高」,中央社,2015/12/9,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12095012-1.aspx,最後瀏覽日,20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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