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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推薦
•四、 法院對競業禁止條款的認定
競業禁止條款事實上是保密約款的升級版,競業禁止條款乃是雇主為了去除任何員工在離職後,利用前雇主的營業秘密另行創業或投靠原雇主的競爭對手,而對原雇主造成一定的損害,而在保密約款以外,更進一步地透過僱傭契約的約款,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論是否確實使用到原雇主的商業機密,不從事與其原任職相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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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保密義務之課與
(一)保密約款實務
在高科技業界,由於訓練有素的專業人才需求孔急,挖角風潮正熾,使得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升高。再配合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員工藉由電腦與網路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的可能性與能力也愈來愈高。因此,愈來愈多的高科技廠商也逐漸認知到要求員工嚴守保密義務的重要性,特別是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手握公司發展的智慧財產命脈,更是保密協議規範的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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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霸電子案看惡性挖角及員工跳槽應有之因應策略
顏雅倫律師[1]
•一、大霸電子向跳槽員工求償
九十一年年初起,鴻海集團宣布積極進入手機業佈局並開始進行由研發到製造團隊的大規模挖角,手機業界即戰雲密佈,煙銷塵上,而大霸電子的研發人員正是鴻海集團高價「聘請」的目標之一。大霸電子在面臨鴻海集團的挖角攻勢,並承受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流失的高度風險下,也迅速地以違反保密合約、競業禁止約款以及與鴻海企業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等為由,控告自大霸電子離職的陳姓、沈姓及劉姓研發工程經理及研發工程師等三人,並求償共計一千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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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法上的限制
(一)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事業活動將受禁止
關於此種企業合作關係下的競業禁止約款或拘束合作伙伴事業活動的特約,在現行法下,最主要的規範就是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禁止事業從事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行為。這一款的規定,是公平交易法上規範事業限制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契約行為的重要依據。而同法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更進一步指出,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之限制,乃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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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SOGO與微風之爭談合作契約之競業禁止約款
作者 顏雅倫律師*
一、太平洋崇光v.s.微風商戰始末
台北商圈的競爭日益激烈,隨著微風、京華城等大型購物中心陸續開幕,台北百貨業也正式展開肉搏廝殺的競爭。而其中捉對互搏最烈的,首推屹立於忠孝商圈多年的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忠孝店,以及甫於九十年十月方盛大開幕的微風廣場,這兩家相鄰不到五百公尺,步行只需五分鐘,坐公車只要一站距離的百貨公司。這兩家實力均相當雄厚的競爭對手,除了在賣場規劃、促銷活動上互別苗頭之外,微風廣場首先就以重金挖角前太平洋百貨營業總經理岡一郎,而太平洋崇光也不甘示弱地祭出所謂的「微風條款」,於八十九年九月與專櫃廠商年度換約時,在合約書建議版本加入:「為了避免不當競爭,非經甲方(太平洋崇光百貨)同意,乙方(專櫃廠商)不得在甲方賣場半徑兩公里之商圈內販賣與本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為相同或類似之服務或營業。」此一引起爭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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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法扮演的角色
(一)競爭法對於技術授權契約的基本立場-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是否屬於「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的判斷,必須參酌公平交易法的觀點。亦即,首先先判斷該行為是否為「行使權利」之行為,,如果權利人的行使行為,已經超出智慧財產權法所賦予之權利範圍外(例如行使專利權已經超出其專利保護範圍),這當然不能算是行使權利的行為,自應受到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接下來,再進一步為正當性的判斷,公平交易法的觀點在此時就會一併被納入考慮。但是,公平法第四十五條的「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乃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多參考公平會所公布之「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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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飛利浦案看技術授權契約在競爭法上的法律爭議
作者:顏雅倫律師.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網路資訊二○○一年十一月號
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屬於技術輸入國家,產業發展的模式通常都是先拿國外技術來使用,當產能、產值到達一定數量後,國外大廠即來台追索權利金,而在過去二年相當風光的光碟片(CD-R)產業,也不例外。然而,國內廠商僅自行提撥一定比例的準備金,與國外大廠所要求之權利金數額相較過距,加以CD-R價格大幅下跌,國外大廠不願降低權利金,並由幾家握有CD-R專利權國外廠商共同向國內製造商施壓,對於國內產業產生相當大衝擊。而在今年一月底,更由公平會針對國外聯合授權行為加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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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法相關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乃是公平法的帝王條款,所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而法無明文規定時,通常會引用本條規定來處理,鉅亨網的案例也是一樣,故以下僅就本條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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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鉅亨網案看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之新聞資料的合法性
顏雅倫律師
發表於網路資訊二○○一年十月號
網路世界仍須遵守傳統世界的法律,國內有關網路公司使用他人資料導致違反公平法的案例,除了去年底的酷才網人力銀行利用一○四人力銀行的企業求才資料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外,今年八月底,公平會又認為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出相當努力,逕自榨取其他媒體事業努力經營成果的資料,混充為己身網站資料,且記載相關版權為其所有等相關文字,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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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廣告是否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
在Estee Lauder案中,德國法院認為iBeauty的廣告於使用者鍵入Estee Lauder、 Clinique及Origins時彈出,乃不正當地榨取EsteeLauder等品牌的聲譽,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而在我國的情形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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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文智律師、顏雅倫律師
想買香奈兒的產品嗎?請上yahoo,鍵入「Chanel」開始搜尋,yahoo就會告訴您超過600個以上出售香奈兒產品的網路商店、250個以上拍賣香奈兒產品的網站,並展示出一個名為Ashford.com網路精品店的banner,邀請您進入購物,這是最典型的就使用者所關切的特定資訊下手,而量身訂作的廣告行銷方式。在網際網路興起前,這樣的行銷手法因為成本過高,實務上很難以媒體的形式存在。但是在資訊科技進步的現在,網站業者利用網際網路的直銷特性,發展出所謂的「關鍵字廣告」(keywordadvertisiing),幾乎可以將這項行銷方式的成本降至零。只要在資料庫建置好之後,當使用者於搜尋引擎中鍵入一定的字眼,系統就會自動將與該字眼相關的橫幅廣告出現在畫面上,以提高廣告被點選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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