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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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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23/05/11 10:16
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下)

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

 

◎賴文智律師


三、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方法


著作權人另一種能夠主張權利的方式,是針對使用者利用ChatGPT、MidJourney等產出的成果,依侵權的規定處理。對於使用者直接將他人著作提供予生成式AI進行創作產出,很容易判斷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比較困難的情形是使用者並未提供具體著作,而僅以提示的方式輸入,由生成式AI依據先前的訓練產出的成果。


依據傳統的「抄襲」判決標準,必須要符合「接觸」及「實質近似」二個要件。AI大量使用他人著作作為訓練資料,筆者認為「接觸」此一要件的重要性將大幅降低,未來的關鍵應在於是否「實質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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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18:13
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上)

是人類還是AI?生成式AI對創作保護法制的衝擊

 

◎賴文智律師

 

人類借助工具創作的歷史,走到生成式AI(Generative AI)的技術,如近期非常熱門的ChatGPT、MidJourney等,終於來到一個臨界點,人類透過自然語言在輸入的提示欄位鍵入對話或關鍵字,即時產生出來的AI創作成果,在不需要檢驗其正確性的創作領域,其品質已超越一般接受正常訓練人類的產出。


2022年9月CNN報導Jason M. Allen利用MidJourney產出的「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太空歌劇院)獲得美國科羅拉多州博覽會數位藝術類別首獎,引發諸多藝術家的不滿,Jason M. Allen則辯稱其花了非常多時間測試並調整指令,才挑出三幅滿意的作品參賽,而參賽時也明確表明是利用MidJourney創作。不過,當時MidJourney還只在很小的圈子流傳,評審對MidJourney沒有任何了解。無論此爭議誰有理,就客觀而言,AI創作所謂的「藝術」價值,在盲測的情形下,早已達到卓越的程度。但這同時也引發AI創作的法律爭議,一個是AI創作是否應該承認受著作權保護,甚至應以AI為創作主體;另一個則是生成式AI的訓練資料來源,多未取得合法授權,即令經過AI「創作」是否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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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22:52
公共出借權制度設計的困難與挑戰(下)

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載於臺灣出版與閱讀110年第4期 

 

(一)著作權法取徑


1992年歐盟租借權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100/EEC of 19 November 1992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1]的規範是標準的透過著作權法處理的模式,先行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而「出借權」並不會因為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與現行權利耗盡或第一次銷售理論衝突,故須特別規範),接下來處理會員國可以如何地「削弱」出借權[2],亦即,會員國至少要確保作者自公共出借取得補償,並允許會員國考量其文化推廣標的而決定該補償金,若是會員國未對唱片、電影及電腦程式賦予專屬的出借權,至少應該要使作者獲得補償;會員國亦得建立特定除外的類別,不對該等類別的著作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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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2:49
公共出借權制度設計的困難與挑戰(上)

  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載於臺灣出版與閱讀110年第4期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若由著作權保護的角度出發,係指作者就其著作透過圖書館被多次借閱而獲得補償的權利,比較接近的概念是私人重製機器或空白儲存媒體的補償金制度。但相較於私人重製的補償金制度是依附著「重製權」開展,多數國家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限制著作物的出借會與著作物的「所有權」衝突,且若是著作權人有權向對公眾出借的圖書館請求補償,多少會與圖書館所扮演民眾接近知識的公益角度有違,可說是智慧財產權領域各國「共識」最少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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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08:38
著作權法修正重點與對產業的影響(下)

  ◎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21年7月號(428期)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930 


(三)整併再公開傳達權與其限制


本次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的定義,「指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看起來像新的權利,其實是原先公開播送的「第三段」,接收公開播送的內容,再透過螢幕、擴音器等向現場公眾播出的「再公開播送」行為,加上原先所沒有規範的再播出公開傳輸內容(例如:將YouTube上的影音透過大螢幕向現場公眾播放)。過去一般店家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主要透過「單純開機」的函釋,認定不構成再公開播送行為,修法後則透過新增第55條第3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得再公開傳達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第55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通常家用接收設備者,得再公開傳達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但須注意,如果是在店裡的大螢幕連結至YouTube或OTT業者播出節目的話,就不在著作財產權限制的範圍,還是要取得再公開傳達的授權,尤其是餐飲、健身中心等以節目吸引用戶的業者,需要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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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8:22
著作權法修正重點與對產業的影響(上)

  ◎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21年7月號(428期)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930 

 

2021年4月8日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草案[1],經濟部送審之修法理由主要是認為隨數位科技與網路快速發展,現行著作權之規範已面臨極大挑戰及不合時宜。事實上,本次修法內容不少條文跟數位科技與網路無關,而是自1998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20餘年來,實務操作上還存在不少問題,也一併透過本次的修正案一併處理。本文以下即由著作的利用人,而非著作權人的角度,介紹著作權法本次修正可能對產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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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0:10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4)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

How to Protect Your Interior Design by Copyright? -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賴文智* Lai Wenchi

 
肆、受保護的「室內設計」對於著作權法平面立體轉換議題的影響

一、應肯定「室內設計」不應被「室內設計圖」限制之論理

智慧財產法院於前開案件第一審判決明確表示,「按室內設計之創作如足以表現作者之思想、感情,並與先前存在之著作具有可資區別之變化,具有原創性,並無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理由。」著作權法第5條立法體例上既採「例示」並非「列舉」,只要符合著作的定義,自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室內設計」的創作者在尋求司法救濟時所遇到的困難,第一層次就是法院會要求原告必須清楚地主張受侵害的是哪一種著作,而不僅是主張其創作符合第3條「著作」之定義即為已足。此乃前開案件中被何會以「室內設計」是否屬於「建築著作」為核心爭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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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10:09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3)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

How to Protect Your Interior Design by Copyright? -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賴文智* Lai Wenchi

 
參、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案主要著作權爭點

本案經過相當長期間的審理過程,自104年5月28日由原告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後,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歷時三年餘於107年9月14日判決,第二審(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經歷時約一年,肯認第一審判決之見解,經被告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上訴最高法院後,在110年1月20日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現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以下即整理本案針對著作權比較值得討論的爭點:

一、平面圖形著作之按圖施工為「實施」而非「重製」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並未挑戰長期以來著作權專責機關及司法實務有關圖形著作「按圖施工」之見解,針對桂田酒店所提本案「室內設計」為「圖形著作」,而圖形著作之按圖施工為「實施」而非「重製」,第一審判決中法院有略為回應,「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原則上須以相同之型態複製著作物,始足當之,如依平面之設計圖製作立體物(平面轉為立體),乃屬『實施』,並非重製行為,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因後續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均認定本案之「室內設計」為建築著作,直接援引著作權法第3條有關建築著作「重製」之規定處理,故未就此一議題予以進一步討論。然正因為如此,吾人亦可發現避免落入「平面圖形之按圖施工」,確實是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本案的一個重要取向。

二、室內設計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何種著作類型?

本案最核心的爭點即在於原告主張的「室內設計」,是否可認定是屬於「建築著作」,由判決所援引的諸多學者專家的見解及國外資料,足見此議題攻防之激烈。摘錄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意見如下:

本院認為,「建築著作」係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來表達思想、感情之創作,其表達之範圍,除了由外部可見之外觀及其結構,尚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蓋建築物係提供人類活動之三度空間構造物,自不能不對其內部或周圍之空間一併進行規劃、設計,以符合其使用之目的(如居住、商業、工作、公共空間等)。該等空間之規劃、設計,可能在建築構造物時,一併為設計及施作,而附著成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亦可在建築主體完成之後,另對於內部空間或周圍之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固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雖然一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一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惟二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

三、建築著作是否須與建築法連結?

本案被告一項很重要的抗辯在於其主張縱使「室內設計」可能是「建築著作」,但應該進一步區分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案旅館房間之室內設計與「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無涉,並非建築著作。智慧財產法院首先以立法目的處理,其認為,「惟按,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係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之標的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與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顯有不同,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並無必須與建築法第4條及第7條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定義相同之必要,且如採上開狹義解釋,著作權法以例示規定『其他建築著作』即難有成立之可能,亦有違著作權法以例示方式規定著作類型之立法意旨。」

筆者認為較值得注意之處在於第一審法院於認定是否構成建築著作重製權侵害時,提及雲朗觀光(即君品酒店)委託設計公司所簽署之「委託設計契約書」,工作範圍包括整體酒店規劃,非僅限於住房房型之室內設計,進一步認定旅館房間為本案整體室內設計(建築著作)的一部分[1]。應該也是有意將建築著作維持與「建築物」的連結,然倘設計公司僅單純承接旅館房間的室內設計,是否法院仍持其為「建築著作」之主張則值得觀察。

四、房型設計是否具原創性?

本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判決發回更審,其中主要理由之一即認為智慧財產法院即令認定本案「室內設計」為「其他建築著作」,但仍須就上訴人所抗辯該「室內設計」是否具原創性具體論理,而非逕認定上訴人所提證據不足採。茲摘錄如下:「(一)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所稱創作,乃著作人基於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達方式,須具有原創性。而所謂原創性,則指著作人之獨立創作,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表現該著作之個性及獨特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物。(二)上訴人抗辯:系爭著作乃參考業界慣用配置及現品採購,其家具外觀、選擇、尺寸、採光照明、動線佈局等項,欠缺原創性云云,並提出家具型錄之公證書、書籍、交通部觀光局星級評鑑表等件為證。依上說明,系爭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攸關被上訴人得否主張著作財產權,自應審認判斷。原判決未敘明上訴人之上揭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何以不足採之意見,逕認系爭著作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已屬可議。」現品採購大概比較難主張是設計師由諸多商品中選擇的「創意」,但其他如空間的配置、採光照明、動線佈局等都是影響使用者進入該空間的「感受」,即該等室內設計整體呈現出的設計師所欲傳達的空間美感,確有逐一釐清之必要。法院判決如欲提高「折服率」,確實不應令敗訴之一方就其重要主張有「避重就輕」之感。



[1]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公司係負責君品酒店整體空間之規劃 及設計,包含酒店內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各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並非僅限於住房房型之室內設計,亦不僅限於繪製室內設計圖及按圖施工,○○公司就君品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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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0:07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2)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

How to Protect Your Interior Design by Copyright? -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賴文智* Lai Wenchi

 貳、傳統著作權法平面與立體轉換的議題

一、圖形著作及其平面與立體轉換

各種科技產品設計圖、工程施工圖、室內設計圖等,過去被歸類為圖形著作。圖形著作在平面與立體轉換的議題上,最重要的特性即在於這類的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按圖施工被認為是一種「實施」行為,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財產權的權能範圍,故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1]。既不會因為按圖施工產生新的著作,也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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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0:04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1)

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

How to Protect Your Interior Design by Copyright? -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賴文智* Lai Wenchi

 

壹、    前言

貳、    傳統著作權法平面與立體轉換的議題

一、    圖形著作及其平面與立體轉換

二、    建築著作及其平面與立體轉換

三、    美術著作及其平面與立體轉換

參、    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案主要著作權爭點

一、    平面圖形著作之按圖施工為「實施」而非「重製」

二、    室內設計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何種著作類型?

三、    建築著作是否須與建築法連結?

四、    房型設計是否具原創性?

肆、    受保護的「室內設計」對於著作權法平面立體轉換議題的影響

一、    應肯定「室內設計」不應被「室內設計圖」限制之論理

二、    具美感的室內設計對「按圖施工」論述的衝擊?

三、    按圖施工之論述不應限縮著作權法「重製」之定義

伍、    代結論-具實用性質的空間藝術或許是更佳的保護選項

一、    室內設計是一種空間藝術,但未必適合列為建築著作

二、    「室內設計」可參美術工藝品,以實用性的空間藝術列為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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