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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47期
你是否曾在Twitter、Instagram、Facebook等網站的貼文中看過#字符號的字串?它可不是亂碼,而是網路行銷不可不知的利器—Hashtag(主題標籤)。Hashtag不但是朋友間相互標註、分享生活的工具,其神通廣大的資訊串連服務,更成為企業曝光、行銷商品或服務,與宣揚品牌價值吸納粉絲的最佳管道。但在準備跟上Hashtag網路行銷的風潮前,你是否知道全球知名的Coca-Cola公司已在2014年12月以#cokecanpics、#smilewithacoke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簡稱USPTO)申請註冊並取得Hashtag的商標權,這場在國外掀起的Hashtag商標註冊潮,將會對社群網路行銷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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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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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39期
「Red Bull給你一對翅膀」(Red Bull gives you wings),還記得這句經典的廣告詞嗎?這個令人印象深刻、充滿創意的廣告,成功的將這款機能性飲料以相對高昂的價格行銷全球,但你可能沒想到紅牛公司因為這個廣告涉嫌廣告不實,遭到美國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以其飲用該飲料後並沒有達到該廣告所宣稱提高工作效率及集中精神的效果,及紅牛公司在沒有科學證據可以證明該飲料能提供多於一杯咖啡的提神作用下,卻向消費者宣稱其可提供比咖啡或其他咖啡因飲料更高的能量,而以高昂的價格販售,據以指控該廣告誇大不實,存心欺騙消費者。雖然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最終未對本案是否構成廣告不實做出判斷,紅牛公司亦公開聲明本案的和解僅是為了避免訴訟所產生的成本及分心,紅牛公司堅信其就產品的行銷與標示是真實、準確,並否認該公司有任何過錯與責任,但紅牛公司仍為本案付出高達1300萬美元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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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441期
我國自開放民間設立酒廠以來,各種佳釀如「噶瑪蘭威士忌」、「埔桃酒」、「乃姬酒」等產品紛紛在國際間嶄露頭角,獲得各種競賽優勝,在網路購物蓬勃發展的時代,酒商是否也能藉著無遠弗屆的網路為自家產品帶來無限商機呢?答案雖然不是完全否定,但含酒精飲料向來是受到嚴格管制的商品,在網路上販售及行銷都有一定的限制。這是因為各國法令考量兒童、青少年的保護及過量飲酒對身體的傷害,而對酒類的販售及廣告、促銷均設有一定條件的規範,稍有不慎極可能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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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429期
業配文的規範
上開網路上人人喊打的Flog(即Fake Blog,假部落格),又稱為「業配文」,其是指企業利用員工、廣告公司或受有對價關係的部落客,偽裝成一般消費者對其所推出的商品或服務發表體驗評價的網路行銷手法。此種仿效網路口碑行銷的廣告文濫用消費者過去對於部落客或網友所發表產品使用心得的信任,混淆其對社群媒體資訊正確性的判斷。在前述事件發生後,相關問題引起各國政府的重視,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其受到此類廣告文的誤導,美國、歐盟等各國紛紛制訂相關法令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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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愚律師、梅文欣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429期
網路口碑行銷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素人部落客、網友、親友在Facebook、部落格等社群網站對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所發表的體驗評價文已成為消費者購物最重要的參考指標。根據尼爾森公司(Nielsen's Global Trust in Advertising Survey)的調查顯示,一般消費者最信任的廣告類型為親友間的口碑及推薦、知名網站推薦,及網路消費者意見評論,更有許多消費者習慣在購物前搜尋並參考網路評價等資訊以決定是否購買,許多商品或服務因為使用此種網路行銷方式而在市場上獲得優異的銷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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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文欣律師、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登於臺北科大專利技轉電子報第二卷第九期
立法院在前一個會期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公告)後,新聞媒體紛紛呼應行政機關的說法,報導「有限合夥法」將可促使文創、電影創作者更容易找到資金。當然,現實的世界並不是那麼美好,「有限合夥法」固然創設一種新的組織形式,不過,電影導演或製作人尋找資金的問題也並不是單純新設一部法規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可以從過去導演、製作人面臨的問題,觀察有限合夥法在電影產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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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文欣律師
本文刊登於臺北科大專利技轉電子報第二卷第六期
「文創」大概是最近最受爭議字眼,無論是誠品行旅或是「聶隱娘」,都占據新聞的重要版面。然而,確實隨著政策、資金的流入,也吸引愈來愈多的創作者或創業者投入文創產業,但仍以單打獨鬥為大宗,就如同過去多半是由創作者自行努力,一手包辦創作、行銷、通路、管理等大小事務,往往因為對於市場行銷、通路經營、銷售管理等不熟悉,甚至也沒有適當的對象可以討論整體創作生涯規劃事宜,自行摸索的結果,導致許多優秀創作者或文創作品因缺乏人脈而苦無市場、不懂行銷或生產成本管控而負債、不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或授權合約談判致作品遭侵權或低價賣斷等,往往消磨創作者的熱情,甚至為生計而另謀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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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於電商產業的影響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可說是以「最高標準」回應電商業界的期待,但其實沒有關注到電商業界最基礎的需求,亦即,當目標放在可以提供最寬廣的電子支付服務,即忘卻一開始電商業者其實沒有要的這麼多,即造成過度管制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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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現況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104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其規範共有58條[11],內容包含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及業務項目、申請及許可、監督及管理,與相關罰則等規範,茲僅就與本文討論有關之重點酌予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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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為何需要第三方支付專法?
在台灣其實支付工具尚稱便利,信用卡普及率也算高,第三方支付是否有這樣大的市場需求,亦不少業者質疑,為何業界還是希望有一部「第三方支付專法」?相信「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大概是台灣多數電商業者支持應該要另行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的共同理由[7]。
本文認為第三方支付並非因電子商務發展之交易安全需求而有立法之必要,而是因台灣電商業者被「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違法風險所限制,只能透過「交易安全」這樣的「消費者」需求,尋求一個解套的機會。以下由電商業者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在做什麼樣的「支付服務」,著手觀察台灣電商業者對於「第三方支付專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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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何以及需要什麼樣的第三方支付專法?
兼論立法對現行電商的影響
本篇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2015年2月號
壹、前言
過去幾年來台灣電商業界對於政府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的期待,與各方立場的制衡拉扯,終在民國104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後,暫時劃下句點。然而,過程中來自電商業界的「異音」不斷,在這部讓電商業者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法案正式施行前,本文嘗試由台灣支付工具及其管制法規的發展著手介紹,並觀察台灣電商業者發展現行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原因,了解其等對於第三方支付專法立法之需求,再檢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以討論可能對於台灣電商業者產生之影響,供讀者作為理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另一種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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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梅文欣律師
近期Uber這個創新的汽車派遣資訊服務,不但因為其在進軍各國市場時,因為其主要服務計價接近計程車服務,面臨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的抗議(在台灣也不例外),而多次登上新聞,但同時也因受到投資人的看好,有報導指出該公司最近一輪增資12億美金,公司估值達400億美金。以台灣市場而言,同樣的也有支持與反對的聲音,甚至其FB廣告宣稱「開自己的車 每月賺十萬」,與日前「愈賺愈少 小黃司機月入2萬」的新聞相較之下,引發計程車司機的競爭疑慮,顯然可以預期。到底應該力挺創新服務業者,還是要保障價格管制下的公平競爭?若由法律制度的角度觀察,筆者認為Uber對於現行的公路法下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帶來下述幾點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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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文欣律師
創業者經常會詢問工作室(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以下透過表格簡單提供比較資訊供讀者參考:
創業型態 |
行號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及規定 |
同縣市不得重覆 |
全國不得重覆 |
全國不得重覆 |
資 本 額 |
無限制 |
無限制 |
無限制 |
資本額簽證 |
>25萬要資金證明 不需會計師簽證 |
要資金證明及會計師簽證 |
要資金證明及會計師簽證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以出資額為限 |
董事人數 |
合夥: 原則:全體決議 例外:執行業務合夥人 |
1人以上,3人以下 |
不得少於3人 公開發行公司另有規定 |
股東人數 |
獨資1人 合夥2人以上 |
1人以上
|
2人以上 |
股東決議方式
|
合夥: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普通決議: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特別決議: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另有規定 |
股權轉讓 |
合夥: 原則:全體合夥人同意。 例外:轉讓予合夥人。 |
股東:轉讓人以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擔任董事之股東:全體股東同意 |
原則:自由轉讓 例外:發起人(原始股東)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 |
開立發票 |
每月銷售額<20萬: 免用統一發票(開收據) 每月銷售額>20萬: 使用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 |
營業稅/稅率 |
應繳 收據:1% 發票:5% |
應繳 發票:5% |
應繳 發票:5%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應申報免繳納 |
應申報繳納 稅率:17% |
應申報繳納 稅率: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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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影子銀行與金融海嘯
◎ 梅文欣律師
第二節 影子銀行之沿革
過去三、四十年間,在市場自由化的風潮下,金融體系的結構在「金融創新」與「監理法制鬆綁」的環境中產生巨幅的變化,過去主導金融體系的傳統商業銀行在經營利潤銳減的情況下逐漸轉型,雖然仍保有原有的儲貸業務,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集團下非銀行金融機構所發展的各種金融業務,儼然成為金融集團主要發展及獲利的業務。其他包括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避險基金等各種金融業務也成為金融體系中重要的成員,這些所謂的影子銀行徹底的改變了傳統金融體系的結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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