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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6/08/17 18:50
Constitutional review: Role of lawyers and Bar Associations in Taiwan

Constitutional review: Role of lawyers and Bar Associations in Taiwan

Eric, Chang (張啟祥律師)

 

Role of Lawyers in Taiwan

Chapter 2 of Taiwan Constitution, from Article 7 to 24, marks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aiwan people. Article 8 states, personal freedom shall be guaranteed to the people. Except in case of flagrante delicto as provided by law, no person shall be arrested or detained otherwise than by a judicial or a police org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prescribed by law. No person shall be tried or punished otherwise than by a law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prescribed by law. Any arrest, detention, trial, or punishment which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prescribed by law may be resisted. Section II of Article 8 also points out people have right to access court for trial after his arrest or 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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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10:24
裝衛星定位查先生、太太、情人行蹤,是否成立犯罪?

◎張啟祥律師

 

裝衛星定位查先生/太太/情人行蹤,是否成立犯罪?被查獲時,辯稱:「我是為了維持婚姻」,還是「我是為了給他好看」,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是否有影響?

 

在老公車子裝衛星定位 婦觸法

2016-05-28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連姓婦人利用許姓老公買新車的機會,私下委託通訊行員工到車廠,於車子後保險桿下方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連婦手機則安裝「衛星定位」App程式,翌日業務員交車後告知上情,許男十分驚訝,憤而對老婆提告妨害秘密;連婦辯稱是怕新車失竊,準備裝好後再講,許男堅持提告,檢方依妨害秘密起訴。

 

 

 

雖然曾經有實務見解認為一方為了查詢對方是否有不忠行為,而在車子安裝衛星定位設備,尚非法所稱「無故」。但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07號判決認為這種行為:

 

一、隱私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號參照),隨著時代的演進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不同型態的隱私列入隱私權保障的範圍。

 

二、GPS衛星追蹤器的存在,會使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對自己行動進行自我設限,而影響個人自主形塑私人生活內涵的自由,因此這種安裝的行為是屬於對人權利之侵擾行為。

 

三、辯護人雖主張行車在公共道路上並非「非公開活動」。但法院認為,只要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於公共場域中,亦應賦予個人一定程度之保護,使其有不受他人持續追蹤及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

 

四、至於「抓姦」可否阻卻違法?法院認為,本法所稱「無故」,其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須視行為者有無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行為人行為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方受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是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而定。

 

有趣的在法院認定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兩人失和早就處於分居狀態,被告說要表示要讓告訴人「付出代價」,其以維持婚姻為由,行長期追蹤告訴人行蹤之實,忽略告訴人個人權利之主體性,對於已有破綻之婚姻關係,可謂是雪上加霜,又認為並無確切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有違婚姻純潔之義務,認被告行為已構成對告訴人權利之侵擾,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雖然高等法院在論述裝設衛星追蹤器屬對隱私權侵犯部分擲地有聲,但對於是否屬於「無故」部分,需考量行為人的目的,好像是行為人若有維持婚姻的「高尚」目的,與行為人要給對方好看,有不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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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11:01
長榮家族糾紛解析一:遺囑執行人可否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志呢?

◎張啟祥律師

 

長榮前總裁張榮發的遺囑,指定了四人為遺囑執行人,並明文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但張榮發的遺願,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一職,可否由遺囑執行人以「顧命大臣」身分繼續執行呢?例如柯麗卿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戴錦銓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華光投資公司分別指派長榮航空法人董事,哪天翻盤要改選長榮航空董事長時,究竟要以所代表公司意志決定投票,還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身分投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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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09:37
刑事訴訟律師開庭打瞌睡是不是一個有效的訴訟策略?

◎張啟祥律師

 

新聞報導,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在十一日裁決,原被處卅年徒刑的囚犯瑞金(Nicholas Ragin),因辯護律師麥基(Nikita V. Mackey)在庭審中「睡覺」,令被告失去憲法明定之律師保障,故撤銷被告的敲詐與共謀罪名,即日釋放瑞金 。(請參下述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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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16:11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七)

◎張啟祥律師

 

三、健全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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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16:09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六)

◎張啟祥律師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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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16:07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五)

◎張啟祥律師

 

(三)、中國大陸新創企業募資淺介-眾籌

 

眾籌,泛指集中大眾的資金、能力和管道,為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於2009年在國外興起,2011年開始進入中囯,2011年上線的天使匯成為國內首家股權眾籌平臺。目前股權眾籌分為有擔保與無擔保兩種專案,按其營運模式,又分為憑證式眾籌、會籍式眾籌與天使式眾籌三種。由於存在非法集資、合同詐欺及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等問題,因此投資人需要承受風險極大。有鑑於此,由中國大陸中央銀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起草、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其主要內容包涵如下,但細節仍有待各單位修改相關法律規範,但其後續相關法律發展,實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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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16:03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四)

◎張啟祥律師

 

三、中國大陸新創企業法規及募資淺介

 

相較於台灣上開發展,中國對新創企業發展策略較具系統性,政府機關或大型企業會設立完整的創業平台,提供知識分享、技能培訓、免費工具、專家指導等創業諮詢服務,讓有潛力的新創事業可迅速被培育為具國際競爭力的公司。台灣新創企業發展環境因以中小企業為主,較具個別性,發展初期政府較偏向以滿足新創企業當下需求,提供相對較階段性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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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15:59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三)

◎張啟祥律師

 

(三)、台灣新創企業募資淺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

 

群眾募資(Crowdfunding)係指通常以透過網際網路展示、宣傳計畫內容、原生設計與創意作品,並與大眾解釋讓此作品量產或實現的計畫。有興趣支持、參與及購買的群眾,可藉由捐贈(Charity)、優惠價格回饋(Rewards-based)、借款(Debt-based)、股權(Equity)等的方式,讓此計畫、設計或夢想實現外,並依據所使用之方式取得回饋。而在一定的時限內,完成事先設定募資的金額目標後即為募資成功,可以開始進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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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15:53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二)

◎張啟祥律師

 

二、台灣新創企業法規及募資介紹

 

(一)、傳統公司法規範及影響

 

依據台灣《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另外就非現金出資部分,同法第145條規定,發起人尚須對於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報告創立會,但又由於實務運作上對於現金以外財產之估價標準莫衷一是,且主管機關對於此類登記方式的刁難,以致於大多都以會計作帳方式分派股權比例。而上開該規定對於創業團隊而言,由於股權結構彈性不足,更常使得擁有技術卻沒有資金的知識型企業深感不公平。例如,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元之新創企業,原本創業團隊持有百分之百股權,但因擴張需要,投資人僅需出資150萬元,登記資本額成為200萬元,原創業團隊的股權就會被稀釋到僅有25%,而投資者則可以掌握通過重度特別決議所需之三分之二之權數。相較於無面額制的美國制度,譬如,一個資本額100萬元的企業,擁有技術的創業團隊自己雖然只出10萬元,但它可以發行每張1元的股票給自己,而賣給投資人每張10元的股票。如此一來,即使投資人出資90萬元,還是只有47%的股權,自然對新創企業之創業者在經營權的維護上,增加了相當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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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15:11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一)

◎張啟祥律師

 

一、前言

 

現行台灣公司法及相關法制上,並無「新創企業」(Startups, startup company 有時亦指 innovative SME, 即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一詞。依據國外學者見解,新創企業一般係指:「機構成立以追求重複以及規模化的企業模式,機構上開所稱『追求』,並非求其大,而係追求高附加價值,而其無以名之(unknown)以及新創(innovative)的商業模式,更對既有的市場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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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9 16:31
台港律師合作契機與模式

本所張啟祥律師應高雄律師公會邀請針對香港律師同道來訪進行「台港律師合作契機與模式」演講,ECFA、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起,並就南台灣高雄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合作契約及台灣律師法就外國律師規範等議題進行說明相關簡報請點選下述連結下載。

台港律師合作契機與模式簡報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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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8 07:55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下)

◎張啟祥律師 

五、大陸確定判決於台灣地區執行之討論-以浙紡公司案例為例:

據此,最高法院在96年及97年間,曾針對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浙紡公司)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榮儲運)衍生糾紛,分別作成96年台上字第2531號以及97年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僅就該案件以及最高法院認定分別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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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07:51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上)

◎張啟祥律師

一、前言

海峽兩岸在2008年台灣領導人改選之後,有了更為深入的交流及開展;自2009年2月22日,台灣經濟部長招開記者會,說明「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方案」開始,展開了深化兩岸間經濟合作的重大紀元。同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應可說是兩岸間相互認可、執行司法互助最重要的文本。依據該協議第10條裁判認可,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則,于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可說是具體將兩岸間司法互助以及判決仲裁裁決等認可及執行之明文約定,將深化兩岸間司法互助及彼此對於判決之承認及執行,更必將有助於在法治基礎上的交流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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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2 10:53
行政院新聞局「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研究成果已上網

計畫中文名稱: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

報告全文電子檔下載 http://info.gio.gov.tw/public/Attachment/1481571471.pdf

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主管機關計畫編號:DL-99355

執行機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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