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九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FOXY的罪與罰
- 賀!《小老闆啦啦隊2》連續13週蟬聯博客來網路書店 行銷企管-法令規範類銷售NO.1
- 數位環境的著作權法制思考(1)
- 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1)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有何差異?
- 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2)
- 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4)
- 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1)
- 機構典藏與著作權(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五、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認知並了解著作種類與著作財產權連結,乃是自伯恩公約以來的傳統,日本、德國著作權法皆有類似規範,然而,我國著作權法之所以會產生本文所提出問題,茲說明如下:
1. 不屬於例示之新型態著作,是否可享有「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權利?
此應係由於著作種類與著作財產權「過度」連結所致,立法政策應考慮放寬各公開利用權能之著作種類,並考慮參酌德國或法國規定,對於著作財產權採取一般性規定,以符合有關著作種類係例示而非列舉之立法例,並完整保護著作權人之權益。
2.視聽著作內含之其他著作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可否主張任何權利?
此應純屬我國著作權專責機關考量著作授權利用環境未臻成熟所為之權宜性解釋所生之問題。就公開演出之定義而言,本身亦未排除附隨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其所內含其他著作,可構成公開演出之利用,而須取得該等素材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利用。
3.複合式(多媒體)著作得否於個案主張其為不同種類之著作?
複合式(多媒體)著作於我國之所以需要主張具有多種著作之特質,自然是為主張不同之著作財產權,實際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反而是在是否對於此類著作透過立法促使其權利集中於製作人,而使此類著作得有效利用,值得著作權專責機關通盤考量。此外,著作利用人所可能遭遇有關著作種類認定之風險,亦值得著作權專責機關重視。
至於就著作權法修正建議方面,為因應數位匯流之趨勢,本文認為宜仿德國、法國之立法例,建立一般性著作財產權之規範(例如:採有形利用權及無形利用權),或至少應該就對現場公眾利用著作之權能,擴大其著作種類。惟因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導入著作鄰接權制度,故應就「錄音著作」與「表演」另作安排,以避免賦予錄音著作權人與表演人過大之權利。
此外,由於整合跨類別的著作以單一的著作外觀對外利用之複合式(多媒體)著作,已成為數位環境著作利用之主流型態,現行法並未賦予此類著作之製作人特別規定,故其所承擔為此類著作取得後續所有各種形式利用之完整授權之義務,相對即較為困難達成,亦可能造成龐大投資事後可能因為部分權利未取得或無法完整取得而產生無法利用之困境,建議可於著作權法第37條以下,增列有關視聽著作、複合式著作等較大投資之著作相關契約之法律規範,並考慮導入法國第L.132-23條以下之規定,使此類著作之製作人取得後續利用之控制權利,以利於其推廣利用。
著作種類與著作財產權連結衍生議題之研究 (1) (2) (3) (4) (5)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