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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機構典藏的著作權解決方案
由前述有關著作權歸屬及合理使用之討論,吾人可以得知目前在推動機構典藏時,著作權歸屬之問題難解,而單純依賴合理使用規定又不足達成機構典藏之目標,僅得在無法順利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作為部分利用行為之輔助規範,因此,筆者建議可嘗試透過下述方式處理機構典藏之著作權問題:
一、投稿前的授權-機構與教職員間之著作權約定
考量到學術研究環境之合理化與機構典藏之需求,由徹底解決著作權爭議的角度出發,筆者建議各研究機構或學校,可以透過契約明確與研究人員、教授等約定其研究成果著作權屬於其等個人所有,惟其須於創作完成之同時,非專屬授權機構、學校進行機構典藏相關應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透過此種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機構或學校進行機構典藏相關應用即受到前述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之保護,不會因為研究人員、教授等嗣後將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研究人員、教授等也無庸擔心著作權歸屬之問題懸而未決,而對於推動機構典藏有所疑慮。至於有關著作公開發表之問題,研究人員、教授等,仍可透過契約之約定要求機構須於其公開發表或其所投稿之期刊刊出後一定期間,始得將該等著作納入機構典藏對外公開利用,並不會對於投稿事宜造成影響。
二、釐清出版單位要求投稿人簽署之文件
前述由機構與相關成員透過契約約定在著作創作完成時立即授權機構從事機構典藏相關利用之方式,僅能處理在簽約後所創作完成之著作,對於先前創作完成之著作,仍須透過釐清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關係之方式處理。至於實際執行之策略,若是要求相關人員自行釐清是否可授權予機構進行機構典藏,則可能面臨相關人員因文件未齊備或解讀上之疑義,而使機構典藏之推動面臨困境,此亦為過去在推動機構典藏時最容易遇到的問題。
若可由機構典藏推動的聯盟,先行統計各學門投稿較多之期刊,並蒐集各該期刊之徵稿說明(徵稿啟事)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文件,就僅要求投稿人簽署非專屬授權同意書(合約書)者,則可標示為可進行機構典藏之期刊(若為避免期刊歷年修正其相關授權文件之風險,亦可敘明調查結果,發函予各該期刊之出版單位,請其協助回函確認同意各機構進行機構典藏);對於要求投稿人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或專屬授權同意書者,則須逐一與各期刊出版單位接洽,並就機構典藏之概念、目的、做法等,與出版單位溝通,以說服出版單位同意訂定機構典藏政策或開放機構典藏之授權同意書等(註5)。
筆者個人認為由於多數機構皆有訂購期刊之經費,在推動機構典藏時,可整合機構內部之共識,透過建立「機構典藏友善期刊」目錄,作為期刊出版單位配合推動機構典藏之誘因,主動推薦圖書館、各系所等掌握期刊訂購決策權限者,優先考慮訂購「機構典藏友善期刊」。事實上,對於期刊出版單位而言,機構典藏亦可依據其期刊銷售之需求,在過刊後方上網供公眾使用,設法求取各方利益的平衡,相信對於機構典藏之推動會更具說服力。
三、先易後難-分階段完成機構典藏
對於過去研究人員、教授等所完成之學術著作,除了透過前述與期刊單位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授權關係之釐清外,因機構與創作者間著作權歸屬恐仍有處理上之困難,直接主張各該研究著作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學術研究者之認知有相當程度的差異,故筆者建議可先以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者為處理基礎,逐步取得創作者有關機構典藏之授權。但這些工作都不是立刻可完成,故筆者建議在考量著作權的風險下,可依下述方式處理:
(一)目錄、摘要、全文、出版全文
統一建置機構相關成員之著作目錄,應該是機構典藏最沒有風險的工作,因此一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著作目錄建置完成後,可結合機構內部圖書館資源,確認哪些期刊是圖書館所未納入館藏者,考量到未來數位化之需求,建議可向作者尋求「捐贈」或向期刊出版單位購入過期期刊,以期先完成「紙本」之機構典藏。若是各該紙本具有「保存資料之必要」,尚可由圖書館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予以數位重製,以利後續取得合法授權或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後,得上網供公眾使用。
期刊論文摘要的重製,可以著作權法第48條之1作為重製之法律依據,無論是自行數位化或直接就期刊出版單位或資料庫業者之電子檔截取摘要文字,只要是期刊論文本身所附摘要,即可予以重製,並不會有侵權的問題;至若摘要能否上網供公眾查閱,筆者認為依第48條之1之立法精神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四款基準之綜合判斷,應可支持摘要之上網利用。
作者所提供的全文與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論文全文,由現行的著作權法加以觀察,機構典藏若欲將著作全文上網供公眾使用,甚至僅供校園內網路使用,若非著作財產權人均須取得授權後始得利用。筆者建議若作者或出版單位已於網路上提供電子全文,則在未取得授權時,可透過超連結方式引導網友取得全文,不一定須由機構自行保存及置於網站供公眾使用。若須自行重製及公開傳輸時,則作者提供的全文,在確認作者已合法授權予機構,且出版單位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者,即得進行機構典藏並上網供公眾瀏覽、下載;若為正式出版之論文全文,則筆者雖認為出版單位並未就單篇論文之排版取得「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但機構也可以考量解釋上的風險,待與出版單位取得授權或依出版單位之機構典藏政策進行利用。
(二)先近後遠、先易後難、善用網路平台特性
機構典藏在推動時,應以現仍任職於該機構之相關人員優先處理,再回溯地處理曾任職的人員,現職人員則應以新進人員及屆退人員優先處理,前者係為由創作源頭自始即為妥善處理,後者則為避免人員離職後不易釐清及取得授權。
除取得授權之外,透過網路提供機構典藏成果之開放存取,固然為一善用網際網路力量之作法,但若只思考學術產出須由機構在「典藏」後,再以機構名義對外提供「開放存取」,則又自行限制網際網路所可發揮之作用。我國著作權法於2009年5月13日通過有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立法,其中有關「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規範,機構典藏若於推動時,採取由機構成員自行上傳其學術產出,則可減少機構直接面對著作權侵害之風險,在期刊出版單位通常不會對作者採取較積極法律行動之現實下,由作者自行上傳其學術產出至機構典藏所提供之平台,並由作者自行就其上傳行為負責,即與坊間部落格或其他影音服務平台之營運類似,亦是一種可嘗試之機構典藏推動模式(註6)。
此外,hyperlink這個網網相連的網路基本技術,也是機構典藏應重視之方式,在目前許多期刊出版單位或作者皆將其學術產出自行上網之情形,即令無法取得機構典藏之授權,但若學術產出已在網路上公開,則不妨直接以hyperlink之方式連結,未必一定非得要先典藏之後,由機構自行對外提供利用,畢竟,對於使用者而言,伺服器是由誰管理,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能否順利取得全文。
陸、結語
機構典藏推動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由於多數參與者(包括:機構、圖書館、研究人員等)多對著作權之問題感到困擾,筆者即嘗試由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就其中最複雜之著作權歸屬及合理使用之規定進行分析。由於長期以來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並未認真面對其成員著作權歸屬之問題,在研究人員多認為學術產出之著作權應歸屬於其個人所有之現況下,筆者認為目前最佳之處理方式,莫過於就現狀透過機構與成員間之契約約定予以承認,並順帶就後續學術產出進行機構典藏之授權一併取得,再後續進行先前著作權歸屬狀態不明,或是已讓與或專屬授權予出版單位或資料庫業者之學術產生之機構典藏事宜,包括就出版單位之相關契約文件逐一釐清,或直接取得出版單位之同意或認可,或是透過合理使用、網路平台、超連結等方式處理,相信在機構典藏之目標符合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下,必然會有合理之方式可以解決,與所有投入機構典藏推動之成員共勉。
註 5:西元2004年起,已有多所大學開始建置機構典藏,其中德國、挪威與荷蘭等國大學因建置不止一個,其興建比例甚至超過100%(項潔,2007)。雖然政府政策層級的機構典藏仍屬少數,但已有越來越多國家或其高等教育機構大力支持機構典藏的共同發展。如:英國聯合資訊系統委員會(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成立SHERPA/ROMEO計畫(http://www.sherpa.ac.uk/romeo/)。我國亦有類似機制,用以降低各機構獨立進行相關調查、分析、協商之工作成本。如:臺灣大學圖書館2005年開始進行臺大機構典藏(http://ntur.lib.ntu.edu.tw/)系統規劃及先期導入作業;2006年3月起在教育部補助挹注下,加快作業速度、內容益形豐富;2007年起更陸續邀請中山(http://ir.lis.nsysu.edu.tw:8080/)、交通(http://ir.lib.nctu.edu.tw/)、成功(http://nckur.lib.ncku.edu.tw/)、清華(http://nthur.lib.nthu.edu.tw/)、暨南、政治(http://nccuir.lib.nccu.edu.tw/)大學等99所學術機構加入成為機構典藏推廣種子學校、分享建置技術與經驗,共同建立臺灣學術機構典藏聯合檢索平台(Taiwan Academic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TAIR)(http://tair.lib.ntu.edu.tw/)(項潔,2007;林鳳儀,2009)。未來可在此堅實基礎上,持續推動機構典藏相關工作。
註 6:筆者經常使用之Social Science ResearchNetwork(SSRN, http://ssrn.com/),即屬利用網路平台概念提供各合作單位或研究人員上傳研究論文。跨機構間之合作採取此一機制固然可行,但單一機構亦有適用之可能性。此方式雖將著作權的風險轉由上傳、分享之研究者個人負擔,但因研究者與期刊或其他出版單位間之溝通較容易,相對於機構本身亦較不易遭致著作權訴訟,故亦可作為一種過渡性的方式,輔助機構典藏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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