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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06/20 04:13
機構典藏與著作權(1)

機構典藏與著作權
The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under Copyright Law

賴文智、王文君

 【摘要】

機構典藏因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又與其相關成員對外投稿或出版有關,著作權議題乃成為機構典藏執行人員及作者共同的疑慮。本文首先由著作權法角度觀察,認為機構典藏與著作權法同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標,法制上應存在合理的解決途徑;次再針對機構典藏所涉機構、成員、出版單位間之著作權歸屬,以及能否透過合理使用解決機構典藏相關著作利用進行法律分析,並嘗試就前開分析結果提出解決方案,以供機構典藏執行單位作為參考。

【Abstract】

The work of an institutional information repository involves thereproduction and promulgation of academic work for public use. It alsoinvariably involves submitting or publishing materials to or in conjunctionwith a publisher, necessitating executive members and authors having tonegotiate any arising copyright issues. From the point view of copyright law,an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s charged with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national culture, and therefore there should be a reasonable way for solvingcopyright issu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 analysis of academic product copyrightownership and if the fair use system could be adopted as the legal basis for an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tries toprovide some solutions for 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 to be recategorized asreference resources.

 

關鍵詞:機構典藏;著作權;合理使用;授權

Keywords: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Copyright;Fair Use; License


壹、前言

國內各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近年來為保存機構成員學術創作成果,增加知識流通及利用,紛紛積極推動機構典藏(Institutional Repository)工作。然而,由近幾年之機構典藏建置成果加以觀察,並非所有人員都會欣然同意且樂於配合機構典藏工作,此固由於所涉人員廣泛、初期概念推展不易、影響因素亦多所致,但不可否認地,因從事機構典藏必涉及著作利用,而著作權作為無形資產,其歸屬、移轉、授權等皆與契約及法律攸關,然多數參與人員及研究人員因對法律事務較陌生,難以要求其等逐一釐清相關問題,此亦成為機構典藏推廣時各方之共同疑慮。

由著作權法角度觀察之,機構典藏乃是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標,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相同,故法制上亦應存在合理的解決管道。基此,本文由蒐集機構典藏所涉及之著作利用、執行人員及創作者有疑慮之問題著手,再就前開問題依據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函釋進行法律分析,以利尋求支持進行機構典藏之法律基礎,諸如:著作權歸屬約定、合理使用、授權取得等,最後依據國內各機構推動機構典藏之需求,提出適合之解決方案以供參考。

 

貳、機構典藏與著作權

一、機構典藏定義

機構典藏是存取及長久保存機構知識產出的機制。它提供一個集中化典藏的方式,能擴大研究成果與控制學術傳播,增加學術競爭力,減少寡占的學術期刊之影響力且帶來經濟效益,讓支援機構典藏維運的圖書館及機構的角色更形重要。機構典藏可以是衡量機構研究質量的指標。機構典藏不同於特殊學術領域的典藏庫或學科導向的典藏庫,它收藏文字、聲音等多樣性的資料形式,可保存機構內所有的歷史傳承與知識產出,集中典藏、保存,及散布機構的學術文化,機構可經由機構典藏來展示他們的研究活動對科學、社會及經濟的關聯性,更可增加機構的能見度、學術地位,及其對公眾的價值(項潔、洪筱盈,2005:175-176)。

 

二、機構典藏目標

理論上,機構典藏的目標應是納入機構成員全部學術產出。然而,由正式出版之書籍、期刊論文,到課堂授課內容、實驗室研究紀錄等,學術產出之內容複雜而多樣化,完整典藏尚須機構成員「額外」、「積極」、「全面」的參與,其實現可能性較低。故較合理之機構典藏政策,配合上述機構典藏定義中所蘊含之作用,其目標應以正式出版品(書籍、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研究報告)全文(Preprints or Postprints)典藏工作為主,其他非正式出版品(演講投影片、授課內容、其他研究資料或產出)為輔。

為達到機構典藏內部及外部學術產出交流、擴散之目標,機構典藏當然不是僅進行數位「典藏」,還須有配套之「開放(散布)」策略,透過網路提供機構內、外使用者存取,始能達成機構典藏目標。因此,「機構典藏」經常與「開放存取」議題一同討論,也可用以補充機構「典藏」這個用語在其目的說明之不足。然而,也正因為機構開放其典藏內容供公眾(或特定多數人)存取,對於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影響旋即擴大,自須重視與著作財產權人間權益調和之議題。

 

三、著作權法如何看待機構典藏

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前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觀之,著作權法有關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皆為其最終目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手段;故而,理論上機構典藏在符合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前提下,必然可以透過既有之著作權法制,尋求一既保障著作權人,又能完成機構典藏目標之方式。

然而,此非表示進行機構典藏時,即可無視他人著作權之保護而任意利用。蓋達成機構典藏目標之方式很多,可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可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亦可基於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為利用,但至少可以確定的是,若需透過合理使用規定作為利用他人著作之基礎時,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中有關「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此一要件之解釋上,會較傾向於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註1)。

 

四、機構典藏執行與著作利用及利益衝突

承前所述,機構典藏除「典藏」外,尚涉及「開放存取」,難以避免對著作進行「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除非機構可透過契約取得所有其欲典藏之學術產出之著作財產權,否則,勢將面對著作權議題的處理。尤其就「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而言,著作權法向來採取保守之立法及解釋,故欲透過「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予以處理,恐難如意。雖然機構典藏由許多角度而言,對於機構、研究者及相關業者具有相當之效益,然而,由機構典藏推動之困難,顯然潛在的利益衝突亦不少,茲就目前推動機構典藏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略述如下:

(一)機構、成員與出版單位

研究機構與其成員間,因著作權法第11條有關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規範,故若屬於前開著作而又與研究機構間無其他著作權歸屬之約定者,即須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其著作權之歸屬。若經個案認定為屬於研究機構者,則作者個人與出版單位間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文件,可能因為非著作財產權人所簽署,故並不生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效力。因此,若是為處理機構典藏事宜,因機構成員或出版單位不願意配合執行,而認真釐清有關著作權歸屬事宜,研究機構、成員與出版單位間,勢必有利益衝突產生。

(二)機構與成員

即令如一般研究機構成員所期待,著作權是屬於成員個人所有,機構典藏亦未必可順利推動,蓋機構成員不必然樂於授權予機構利用,一則機構成員可能就其著作另與他人有合作(例如:另行集結成冊出版、授權資料庫業者使用等),故不樂見其學術產出以無償方式對外提供存取;二則可能因機構成員所從事學術研究之方向未必均有許多正式出版之書籍或期刊論文,其品質也可能有高低差異,不盡然願以此種開放存取方式,供公眾檢驗其學術產出,以致公開檢驗雖是好的構想,卻未必能得到多數成員支持。故即若著作權歸屬於機構成員個人所有,對於機構典藏推動之影響,亦非全屬正面。

(三)機構與出版單位及(或)資料庫業者

機構典藏之最終目的,可能在於透過網際網路整合出一套跨機構之學術產出之資料庫,對於出版單位或資料庫業者而言,即令今日尚可和平共存,但可預期將來勢必產生衝突,畢竟無償的期刊論文資料庫內容若累積達到一定數量,即令未必完整,亦可能對業者之資料庫銷售產生影響,故出版單位或資料庫業者如何因應機構典藏發展,妥善處理著作財產權衍生利益之衝突,亦是吾人推廣機構典藏時必須面對之議題。 

 

機構典藏與著作權 (1)  (2)  (3)  (4) 

 

註 1: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7127號判決指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所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應以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規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而非單純二分為商業及非營利 (或教育目的) ,以符合著作權之立法宗旨。申言之,如果使用者之使用目的及性質係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則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屬於教育目的,亦應予以正面之評價;反之,若其使用目的及性質,對於社會公益或國家文化發展毫無助益,即使使用者並未以之作為營利之手段,亦因該重製行為並未有利於其他更重要之利益,以致於必須犧牲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去容許該重製行為,而應給予負面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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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王文君研究員 發表於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引用 (0) | 閱讀(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