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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所對外舉辦技藝研習,希望學員可以將其於研習期間所完成之工藝創作留在工藝所,等工藝所舉辦成果發表會(展覽)或進行發行出版品必要之準備工作後,再由學員取回,學員是否有義務配合?又是須與學員簽約,亦或是工藝所本身即有權為前述作業處理?萬一發生有第三人主張學員作品侵權的情形,又應該如何處理?
前述問題有幾方面的問題要先釐清,一是學員完成之工藝創作「所有權」的歸屬,二是這些工藝創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這樣才能確認工藝所與學員間之關係,三是如何降低學員作品侵權時,工藝所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
由於技藝研習時,工藝創作的材料,通常是由工藝所提供,因此,關鍵點會在於學員是否是付費取得材料,亦或是由工藝所無償提供。由「所有權」的角度來觀察,若是工藝所無償提供時,則可能依據民法814條規定,在學員的創作價值沒有顯然超過材料的價值時,由工藝所取得所有權(反之,若是學員的創作價值遠高於材料的價值時,所有權是屬於學員的)。由於由工藝所無償提供材料容易產生工藝創作所有權歸屬的爭議,建議工藝所可以在無償提供材料時,直接於研習合約中與學員約定工藝創作所有權屬於工藝所所有,但學員可以在一定期間經過後(例如:六個月或一年)支付一定的材料成本後購回其創作,以利工藝所統一規劃成果展示之用。
智慧財產權方面,若屬於學員自行創作之成果,而非單純模仿指導老師或上課教材之創作,則學員會享有其創作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請一併參考「學員參與工藝所所舉之技藝研習期間所完成的作品,是否可享有智慧財產權?又這些智慧財產權是屬於誰的?」)在這種情形下,若該工藝創作屬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則學員擁有公開展示權,工藝所非經學員同意,不得公開展示其工藝創作,此時,即須取得學員就公開展示的授權;而就出版發行的部分,由於該工藝創作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又將涉及對於工藝創作進行攝影屬於美術著作的「重製」,其後續出版「重製」照片的行為,也會涉及對美術著作的利用,必須取得學員的授權。
此外,由於工藝所無法事前了解學員作品是否涉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一般通常都是透過事先要求學員聲明或保證其不得有侵權行為,事後在知悉涉有侵權情事時,則儘速將學員之作品移除或將出版品回收等,以避免涉入幫助侵權或散布侵權物品之責任。但因侵害智慧財產權所造成事後處理成本往往相當高,事前透過指導老師與學員溝通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就相形重要。
整體來看,建議工藝所與參加研習的學員之間,可以在學員報名參加時與學員簽署技藝研習合約,約定有關學員於參加研習期間所完成工藝創作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授權事宜,至少約定學員必須無償將工藝創作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予工藝所作為對外展示之用,且授權工藝所為各類為推廣工藝文化或其他成果展示目的之出版或其他利用,再加上請學員聲明並保證其將不會未經授權利用他人智慧財產權,這樣就相當完整了。相信透過書面簽約的方式,應該可以讓學員適用認知並審慎處理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也避免因工藝創作成果之後續利用產生爭議(請一併參考「技藝研習學員合約書」)。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