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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2/15 00:35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可否與學員約定就其接受指導完成之作品,後續商品化之利用分享權益?

阿飛參加工藝所舉辦的工藝設計研習課程,在老師的指導之下,獨立完成一組文具用品的設計及樣品製作,在工藝所舉辦的展覽中,有廠商認為該文具用品有商業銷售的潛力,希望和阿飛洽談授權商品化的合作,阿飛需要回饋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嗎?

 

學員參與技藝研習期間所完成的作品,若是學員自己投入創意獨立進行創作活動,則該工藝創作之智慧財產權,應該由學員取得。因此,阿飛所獨立完成的文具用品設計,該設計圖面之著作權以及申請專利權即應屬於阿飛所享有,廠商也應該跟阿飛洽談相關合作事宜。

 

然而,由工藝所或指導老師的角度來觀察,如果沒有指導老師的投入,無論是在概念上的啟發、創作技巧的教學,甚至是創作過程中利用老師的經驗協助突破等,可能就不會有學員成功的工藝創作成果產生。就如同一般公司可能會聘請顧問對於公司經營或業務執行提供建議,也會給予顧問相應的報酬或回饋,以鼓勵顧問盡力指導。如果有需要的話,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在從事技藝研習的教學工作時,也可以將這個概念導入與學員的合約中,也就是說,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可以透過合約保留一個對於學員在技藝研習期間完成的工藝創作,若後續有商品化的機會時,可以取得一定比例回饋金或是指導、顧問費用的權利。

 

舉例來說,可以約定如:「雙方同意其於技藝研習期間,接受老師指導所完成之工藝創作,其智慧財產權屬於乙方(即學員)所有,惟乙方同意因甲方(工藝所或老師)對該工藝創作之貢獻,得就該工藝創作後續之商業利用,主張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回饋金。如雙方未另以合約約定者,前述回饋金依該工藝創作後續商業利用之全部營收之百分之五,或乙方所得利益之百分之二十(以較高者為準)計算。乙方並應於該工藝創作為商業利用時,通知甲方。」在這樣約定的情形下,學員可以擁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與對外授權合作的權利,但是後續如果有作商業利用時,依合約就必須要通知工藝所或指導老師,並且給付回饋金。

 

當然,對於學員而言,這樣的約定未必有時會流於「道德」的拘束,因為若學員自己不說,大部分的情形,他人其實很難發現有違約的情形,故對於工藝所或是指導老師而言,亦可透過事後的協助或參與該工藝創作商業利用的方式,讓學員樂於回饋工藝所或指導老師。例如: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在發現學員的創作具有商品化或商業銷售的可能性時,可以主動與學員簽約協助學員尋求其他廠商的合作資源、協助申請專利權、協助進行商品化之開發等,導入育成服務的概念,再由提供這樣育成服務中獲取一定回饋,相信應該更能夠讓各方都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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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王文君研究員 發表於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引用 (0) | 閱讀(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