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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參加工藝所舉辦的金工課程,並且在老師的指導之下,依據教材裡的設計圖完成一個銀製的戒台。小雅可不可以就這個戒台主張是自己完成的創作,而主張相關智慧財產權呢?
由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角度來觀察,工藝所開辦各種技藝研習,並委請工藝家指導學員,學員在技訓期間接受指導並完成作品,因為學員不管是免費或付費參與技藝研習,都是來「學習」,而不是受僱於工藝所或工藝所出資聘請學員從事創作工作,所以,並不是專利法或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職務上完成之發明、著作,也不是出資聘人完成之發明、著作。工藝所或擔任指導老師的工藝家,也無法直接透過合約與學員約定因參與技藝研習、接受指導所產出的發明、創作,其專利權或著作權直接屬於工藝所或工藝家所有。依據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學員所自行創作完成之作品,若符合專利法或著作權法規定應受保護的要件,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一開始應該歸屬於創作者(即學員)自己所享有。當然,若是老師也有參與實際的創作活動,則可能由老師與學員共有該智慧財產權。
不過,這樣的答案是建立在學員是自己獨立完成創作的情形,因為專利權、著作權等都是為了保護創作者所投入的「精神創作活動的成果」。如果學員在進行技藝研習的過程,只是依據工藝家的指導,一步一步依據工藝家所提供的教材、模型、圖示或現場示範等,完成一個工藝品,此時學員只是單純的模仿,即無值得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保障的「發明」或「創作」可言,其所製作的工藝品,僅僅是一個經過工藝家同意下製作的「複製品」,並不會另行產生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
因此,學員只可以主張該工藝品是一個合法授權製作的產品,但卻不能就其中所蘊含的智慧財產權為任何權利主張,假設工藝家是在課堂上隨機創作出一個可能受專利保護的工藝品,還沒有來得及申請專利,學員也不能拿自己仿做的工藝品去申請專利權,當然,如果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學員也不能主張著作權。就像前述小雅的例子,只是依據教材上的設計圖,透過老師指導的金工技巧逐步完成戒台的成品,小雅並不能對這個戒台主張任何智慧財產權。
綜前所述,學員在技訓期間接受指導並完成作品,如果是老師與學員共同參與實際的創作活動,則應由老師與學員共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若是學員雖然接受工藝家的指導,但是自己依據老師所教導之工藝技法自行創作,則其創作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自然歸學員自己所有。但若學員僅是依樣畫葫蘆,並沒有投入自己的創意,則其完成的作品,僅是一件他人創作的「重製物」、「複製品」,自然沒有辦法主張任何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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