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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1/22 11:30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工藝家對外進行「師資班」的教學,學員可否將工藝家上課所提供之教材,對外進行教學?

工藝家對外進行「師資班」的教學,學員可否將工藝家上課所提供之教材,對外進行教學?

工藝家在與政府機關或社區進行合作時,常會有受到邀請開設「師資班」,教導參與研習的學員相關的創作技巧及教學方式,以利學員得以事後再繼續從事推廣、教學之工作,對於工藝家而言,這當然是一種很好的擴散工藝文化及個人知名度的方式,但是,參與這樣的「師資班」教學,在明知這些學員事後會對外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教學活動時,是不是代表工藝家即同意這些學員使用自己上課所提供的教材,自行對外從事教學活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學員如果要使用工藝家上課所提供之教材對外進行授課,可能涉及下述幾種著作利用行為。包括:將教材印製後發送予上課學員,則屬於「重製」、「散布」行為、依據教材進行授課講述,則會涉及到教材的「公開口述」行為、若是依據工藝家所提供之教材另行改作成自己的上課教材,則涉及到「改作」行為、將教材上網供學員參考,會涉及到「重製」、「公開傳輸」行為,這些都是屬於著作權法賦予教材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創作教材之工藝家)合法授權自然不得任意利用,否則,即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可能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事實上,「師資班」與一般的工藝研習,就法律關係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區別,最多僅是工藝家在進行教學時,除教授有關工藝創作之技巧外,尚須側重於學員學成後,後續如何進行教學事宜之講授。但是,除非舉辦研習單位另行與工藝家約定,委請工藝家製作專供學員日後授課使用之教材,或是研習單位已取得工藝家同意就教材後續供學員上課使用之授權,否則,工藝家作為其上課教材之創作者,自然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即使是上過「師資班」課程的學員,也不能未經授權而任意利用。

 

因此,建議工藝家在進行授課時,可以在上課教材上註明「著作權所有,非經授權請勿重製、散布、教學、上網或作其他公開使用」,以避免學員誤以為可以使用這些教材,而產生著作權的糾紛。若是地方政府或社區希望工藝家可以進一步協助這些「師資班」的學員後續可以用這些教材授課,則應另行代這些學員取得工藝家的授權,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口述等,若允許學員自行改作,則應增加「改作」的授權,如果要讓這些教材上網,則應增加「公開傳輸」的授權。

 

請一併參考「工藝教學之教材與著作權保護」 、「哪些工藝品會受著作權法保護?」、「工藝家作品授權出版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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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王文君研究員 發表於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引用 (0) | 閱讀(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