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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品除像雕刻、陶藝品等明顯屬於美術著作的情形外,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有不同的意見,主要緣於著作權法乃是保護「文藝性」創作,故實用物品原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在美術工藝品的情形,因其有獨立的藝術價值,故例外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可由民國87年10月14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18號函釋觀察到當時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其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因之,實用物品形狀之作品如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
至於美術工藝品,民國92年02月06日智著字第0920000343-0函釋原則上仍維持單一作品的基本立場,「...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即一開始即以量產方式製作之工藝品,原則上不符合美術工藝品的要件。同一函釋亦提及:「...行為人...將五路財神神像及龍、鳳圖樣繪成手稿,並依該手稿以模型模具製作方式,作成五路財神聚寶盆,其上鑄有五路財神神像及龍、鳳圖樣,...查既稱係依手稿,以模型模具製作方式作成,自不屬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之創作,是該五路聚寶盆非美術工藝品,而不屬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美術著作。」「...又告訴人委請第三人依前述設計圖所塑模、雕塑之『五路財神聚寶盆』之手工藝品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一節,所稱塑模,並非美術著作之表達形式,應非美術著作。」
由上述主管機關之函釋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若是工藝品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其首次製作應透過手工創作,例如:要使自己創作的「公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了繪製草圖時,草圖本身受到「圖形著作」的保護之外,可先以可塑性的材質捏製「公仔原型」(例如:以陶土捏製),這個「公仔原型」因有運用美術技巧,且具有一定的原創性,故可受到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的保護。之後再透過模具製作的方式,進行公仔的量產動作,而後續量產的公仔,可說每一個都是該「公仔原型」的「複製品」,因此,若有他人未經授權而仿製公仔時,則可以侵害「公仔原型」之著作權為由進行訴訟。
當然,這樣的做法還是沒有辦法應用在所有的工藝品上,許多明顯是實用物品的工藝創作,例如:傢俱、餐具或其他生活用品,即使是第一件是以手工製作,也可能因為不具足夠的美術創作方面要求,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時候就只好透過申請新型或新式樣的方式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無法依賴著作權法來保障工藝家這類實用性相當高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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